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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金波 池忠军】网络伦理的元问题分析与探讨

信息网络正在开辟着一个新的时代,网络不仅仅是一种新技术媒介,而且它正影响着我们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甚至成为我们生活的一种方式或一种状态。网络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其中尤为凸现的是伦理问题。于是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就成为了当今时代的学术焦点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以现象描述和经验总结的视角居多,也有一些是从哲学的视角进行阐述的。本文是从元问题的视角对网络伦理进行分析与探讨。所谓“元”,就是原初、起初的意思,网络伦理的元问题就是网络伦理缘何而起、缘何而成与缘何而变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网络伦理的元问题是否得到了科学的梳理与澄清,是决定网络伦理能否进一步向前发展的瓶颈问题。下面就网络伦理的三个元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网络伦理问题是由人造成的还是由网络自身引起的?这是网络伦理的第一个元问题。

就当前人们的观点来看,多数人,包括学者把网络伦理问题归结为网络本身的问题。如认为网络使人的精神状态变得空虚,因为网络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却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接触和在现实生活中的直接交往,人们泡在网络“快餐文化”里的同时渐渐地失去了精神的自我反省能力,成了只有物质存在的单面人;网络使人的道德堕落,因为网络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时空限制,把人的活动推到了一个虚拟的时空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们没有国家、民(种)族、职业、社会地位以及社会风俗道德的分别,所有的人只不过是代码而已,他们可以不受任何拘束地随意表达自己的语言、情绪或情感,指责、谩骂、欺骗、盗窃、制造谣言以及恶意制造计算机病毒等无所不能,在这里人们的道德没有底线,这必然使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行为与道德情感受到不利的影响;网络使现实世界的文化多样性与合理性受到威胁,因为网上英文信息占据了网络空间的90%还多,而且以高唱美国的生活方式、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合理性与文明进步性的信息也随之无可阻挡地广为传播,这会使其他民族国家的文化有可能渐渐失去传统的特色,那么,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就将不复存在等等。

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网络本身给人们带来的文明与进步,如“网通”的快速与便捷;“网际”的民主与平等;“网言”的自由与开放;“网绪”的真实与无饰等等,这都是现实社会所无法实现的。更不能否认网络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社会运行不仅越来越多地与网络连接在一起,而且网络已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力量。

既然网络自身给人类带来两种可能性,既不必然推动文明与进步,也不必然导致后退与堕落,那么,造成目前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本就不应该是网络本身。网络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性就是科学技术的特性,我们不能笼统的说科学技术自身的好与不好,而必须要看是什么人,是谁在运用它。科学技术本身不会导致人类毁灭,最终毁灭人类的只有人类自己。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是保证科技被慎用和善用的永远的和唯一的力量。因此,我们说,网络伦理问题根本的是人的问题,是人的理性与良知的素质及修养问题。人们用网络交往是人们在直接交往、用书信交往、再到用电话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人的交往方式,人类任何交往方式的变更与进步都催生出人们新的交往伦理与交往道德。尽管这种催生过程有的简单和顺利,有的复杂又艰难,这都依交往方式的特性而定。网络世界的复杂程度人们至今还没有完全认识和把握。一位因特网专家曾说,不要以为学会用因特网文明交往是件容易的事,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其一是由于因特网覆盖了许多文化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教育程度不同的用户,交流中极有可能产生误解和对立。其二是由于因特网相对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交流媒介,人们对它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是正常的,尤其是在刚开始时期人们极易产生网络交往不需要规则的认识误区。

网络伦理问题根本的是人的问题,首先,是由于人们对网络的性质与功能缺乏足够认识与认知造成的。这是任何新事物产生时都会有的问题,随着网络开发与运用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网络的认识问题会自然得到解决的。先来看网民的认识问题,如前些年,有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网络空间视为道德真空,认为在这里有的只是能力的高与低,而没有道德上的善与恶。还有的人由于对自身的网络行为缺乏经验与自知,常常对自己网络行为的后果估计不足或错误,虽无主观上的恶意与故意,却在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如一些黑客只是由于好奇心或想锻炼一下自己的网络才能,进入他人电脑系统,没想到却给他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又如一些人编造电脑程序只是为了展示和炫耀自己的才华,完全没有想到它会使几万甚至几十万台电脑瘫痪。网络技术开发及决策者的认知缺失相比较网民的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伦理问题则更是具有普遍危害性的。之所以网络引发如此众多的伦理问题,主要是因为在互联网创建之前(1957年美国的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开始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即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科技工作者和决策者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更没有对网络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的结果。而最初互联网的创建只是便于学术交流,网络行为主体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专家或学者的知识群体,因此,互联网的性质是开放、松散的,它对于从事学术研究的知识群体来说,无疑是“无政府主义的乐园”。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带来的种种伦理问题,不能不说是由于人们对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的网民的网络行为认识与估计不足造成的。也就是说,在科技发展的历程中,往往由于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层有意无意地把科技的伦理意蕴视为无关宏旨的一般性因素略去,既不对科技运用进行人文关怀,也不对科技结果进行人的目的性论证,由此而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就不足为奇了。这难道不是人的问题而是网络技术本身的问题吗?其次,是由于社会对网民的网络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与规导的结果。人们既有的现实社会的伦理与道德不适于网络交往这一特殊情境,网络情境下的交往,需要专家、学者长时期的在网络世界的独有情境下从网络公民的实际交往过程中提升、凝练网民的交往禁忌与习惯方式,研究与探索出一套有效调节网络世界的伦理道德规范,以实现网络世界的和谐与有序的发展。也就是说,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人们付出长期而艰苦努力进行创造与建设的人类自我实现的过程。也就是说,网络世界需要能够有效协调网络交往与调整网络生活的、且在网民的观念中已形成共识的伦理的规范体系,就如同“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十戒”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六项声明”一样。网络世界不仅需要普遍适用的网络伦理“金规则”,还需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理解能力与接受能力的网络伦理的一般性规范和具体性规范。第三,是由于网民的人生修养欠缺造成的。网民是否确立起来了诚实守信,坚守崇高、圣洁与美好,确保人格的自我同一性等等人生信念,这是网络伦理问题能否最终解决的决定性因素。

二、网络伦理的边界与限阈是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约束与规导机制?这是网络伦理的第二个元问题。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也就是说,网络是一个进行信息交互的独特的电子时空场所,它的最初功能就是实现人际快速和便捷的交流,即交流功能,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并开发了网络的其他功能,如学习功能、交友功能以及生活功能等等。随着网络功能的进一步被认识和被开发,人们常把网络这一电子时空场所称为网络世界,也就是说,这一网络电子场已经成为人们所生活的上帝世界(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之外的另一个可以与之相提并论的世界,这足以说明网络世界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既然它们是人类三种不同生活方式的世界,那么,就应该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伦理生活。我们知道,宗教世界的伦理生活主要是爱、信仰和希望,即宗教伦理的三主德,而世俗世界的伦理生活相比较来说就要复杂的多,由于人们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世俗伦理原则与规范存在较大差别,东方国家和地区较注重人伦与和谐,西方国家和地区较注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尽管如此,人们还总是想概括、提炼出世俗世界的普适伦理原则,如当前所公认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人是目的”等。由于世俗世界是不同于纯粹精神生活的宗教世界的物质实体,尽管也存在精神生活,所以世俗世界的伦理生活是靠法律来保证其底线的实现,在伦理底线的基础上倡导人们道德理性的自觉和自律。由于人的“类”的理性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是有个历史过程的,人类历史发展时间越短,人的“类”的理性被开发的就越少,反之则越多,直至某个时段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世俗世界的伦理生活实质上主要是靠个人之外的社会强制力(法)或熟人社会中的社会舆论来实现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人类历史的每个发展时期都存在着道德理性非常发达的一些个体,他们是不需要社会的外在强制就能实现道德生活的人。相比较之下,网络伦理是什么性质的伦理呢?

当前人们把网络伦理界定为:“网络伦理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 [1]尽管这个定义太过笼统,但它揭示了网络伦理是在网络世界中协调各类网络群体及个体行为是否应当与恰当的规范体系,网络伦理是与人们宗教世界的宗教伦理和世俗世界的世俗伦理有本质区别的伦理体系,目前虽然对它的研究还在进行中,但它已经彰显出了更加复杂的内容与结构。就时下来看,网络伦理至少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网络的开发者和设计者应遵守世俗社会职业伦理或责任伦理,这应该属于网络科技伦理的范畴;网络的应用者应遵循网络应用中的伦理原则与规范,这应该属于网络应用伦理的范畴;网络的生活者应遵循网络世界协调有序的一切规则,这应该属于网络道德的范畴。确切地说,网络开发者和设计者所遵守的“网络科技伦理”和网络应用者所遵循的“网络应用伦理”兼属于世俗世界的伦理规范,可以用外在的法或行政进行约束与规导,而网络生活者所遵循的网络道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伦理所独属的规则,因此,它只能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来实现。

目前已被普遍接受的网络伦理规则中,几乎都是“网络科技伦理”和“网络应用伦理”的内容规定,较少有指导和协调网络生活的网络道德的相关规定。如美国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 [2]中,十项内容都是关于网络设计与应用的伦理,而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声明的“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 [3]中,也只有后两项较有网络生活主体的网络道德意味。

三、网络道德规范是被建构的还是自我生成的?这是网络伦理的第三个元问题。

网络道德规范是被某理论研究机构符合理性地建构出来的,还是在网络主体间的交流互动过程中自我生成的?到目前为止,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那么,首先需要弄清网络世界的生活是什么样的,这样的生活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在当代社会中,网络不仅仅是一种人类获取物质财富的技术工具或技术手段,而且被融入了更多的精神因素,也是人类一种有别于现实社会的生存方式和生活状态。也就是说,网络既具有人类工具理性的意义,又具有目的性的价值。人们在网络中不仅仅从事网际交往,把网络作为交往的工具,而且从事着网络生活,是把网络当作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状态本身。在网络世界中生活,就是在话语互动中生活,这里没有世俗世界的血缘人伦辈分与次第,没有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的高与低,所有的人都成为符号意义的存在。因此,网络世界中所有进行话语互动的“符号人”都是一律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是话语权的绝对平等,这无论是在宗教世界还是在世俗世界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中不存在话语的绝对权威,每个参与话语互动的“符号人”自己是自己的主人,想说什么,不想说什么,想怎么说以及不想怎么说等等都是自己决定,这也就是由话语平等权所产生的话语自由权,但是,因为话语平等是网络道德的第一原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所以,话语自由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了,应该是有条件的自由,否则就破坏了第一原则。这也就是说,虽然想说什么,不想说什么,想怎么说以及不想怎么说都是自己决定,但是要考虑维护网络话语绝对平等的秩序以及兼容和共享的精神是否遭到了破坏。因此,网络世界中进行话语互动的“符号人”就应当遵守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只能是道德的,而决不能是法律的或行政的。这也就是说,网络世界中只能有道德规范的存在,而且这种网络道德规范不能是行政命令式的由某些专家或学者制定出来,然后命令或要求网络生活的主体去遵守,而应该是由网络生活的主体在话语交往互动中逐渐形成了的网络生活规则共识的部分积淀而成,是网络生活的自我生成,而且过程是动态的,是处在不断的更新与调整中的,不需要什么权威机构的认可与推行。这也就是说,网络世界是一个自组织系统,网络道德规范的形成也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这也就是网络世界与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本质区别所在。一般说来,网络生活主体在话语互动中可能形成共识的网络道德规范与网络美德包括:第一,网络话语权绝对平等的道德原则及不指责、不谩骂、不打击、深思熟虑的包容与倾听的网络美德;第二,网络话语相对自由的道德原则及不说谎、不欺骗、真实、诚信的网络美德;第三,网络话语积极健康的道德原则及文明、理解、尊重、关怀的网络美德等等。

目前网络论坛上流行一个“论坛十大基本礼仪”的帖子,这也许就是网络生活主体时下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道德规范与网络美德吧。具体包括:礼仪一,记住别人的存在;礼仪二,网上网下言行一致;礼仪三,入乡随俗;礼仪四,尊重别人的时间和带宽;礼仪五,在网上给自己留一个好印象;礼仪六,分享您的知识和资源;礼仪七,平心静气地参与辨论;礼仪八,尊重他人隐私;礼仪九,不要滥用权利;礼仪十,用宽容之心待人。尽管这些内容还较为青涩与粗糙,但网络道德原则与规范的自我生成的过程在进行着。

【参考文献】
万中航等编著:《哲学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月版。
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注释】

[1] 万中航等编著:《哲学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月版,第362页。
[2]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做假证; (6)你不应该拷贝或使用你没有购买的软件;(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做出了补偿;(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9 )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人类同胞的理解和尊敬。
[3]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原载《应用伦理:经济、科技与文化》,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