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远招】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及其对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
近几年来,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重要场合100多次谈及“命运共同体”,为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他不仅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状作出了如实的诊断,而且展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景,尤其是提出了一系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行动纲领和实践路径,由此形成了完整系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2017年3月17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这是继2月10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载入联合国决议后,中国理念回声再起,在国际社会汇聚起越来越多和平发展的希望和力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所以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同,在于其继承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不搞穷兵黩武,抛弃零和博弈,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契合世界各国对于发展的共同诉求,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各国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人类已进入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表明人类的命运事实上已经紧密相关,不能分开,而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旨在追求一个光明的、美好的人类共同命运。如果人类不努力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不积极渡过各种难关,人类休戚与共的命运也许是悲惨的。所以,人们还需要积极主动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就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还必须成为一个落实于行动中的实践理念。在世界各国积极倡导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际,回顾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无疑会给我们提供多方面的思想启迪。
一、“和平出自战争”的世界历史观念
在把握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这一理念是从全球的意义上来说的,是指全球所有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因而是一个“世界永久和平”的理念。同时,康德不仅从空间的意义上来看待世界的永久和平,而且站在世界公民的立场上将它置于世界历史之中来加以阐释。可见,康德的世界永久和平理念不仅具有在空间上向全球所有国家和民族普遍延伸的意义,而且具有在时间中构成人类世界历史演进之“目标”的意义。
从空间上说,康德深知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并不仅仅限于地球,因此,他在1755年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中就把观察自然的眼光投向了太阳系的其他行星,以及其他星系的形成过程。当然,他也知道人类实际上只能定居在地球各大洲的陆地之上。因此,他所理解的人类现实的生活世界,作为经验认识的总体对象,主要指整个地球的表面。正如他在其《自然地理学》的导论中所说:“整体在这里就是世界,是我们在其上获得一切经验的舞台。”[1]159由于人类是这个世界舞台上的“主体”,所以,康德所理解的“世界知识”也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关于人类的“人类学”,二是关于自然的“自然地理学”。康德还把地理学界定为一种对于自然的描述,“确切地说是对整个地球的自然描述”[1]164。在晚期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在其法权论中也一再显示出他对于人类生活其上的地球的地理学知识。例如,在论述私法或私人法权时,他对“土地的源始获得之概念”的阐明中,就指出“所有的人都源始地处在对整个地球上的土地的共同占有(communio fundi originaria[土地的源始共联性])之中”[2]275。在论述公共法权时,他不仅提到了国家法权和国际法权,而且还从地球的球形结构出发引申出世界公民法权:“由于大地不是一个无边无际的,而是一个自我封闭的表面,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法权势必把二者引向一种多民族的国家法权(ius gentium)或者世界公民法权(ius cosmopoliticum)的理念。”[2]321可见,康德在阐释关于土地的法权或世界公民法权时,都始终着眼于人类生活于地球表面这一自然地理学的世界知识。
康德意识到,地理学只是关于空间中并行发生的事件的一种信息,与时间无关,但历史学不同,它是关于前后相继的事件的一种信息,与时间分不开。如果说地理学和历史学填满了我们的知识的全部范围,那也就可以说,“地理学填满了空间的全部范围,而历史学则填满了时间的全部范围”[1]164。只有在不同的时代里所发生的事情,才是真正的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当康德把眼光投向人类历史时,他关注的是人类普遍的世界历史,是整个地球上所有民族、种族和国家共同构成的历史。1784年,康德发表了《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一文,从世界公民的角度考察人类的普遍历史。在此文中,他在自然目的论的框架中谈到大自然睿智的“计划”或“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的禀赋尤其是理性禀赋的充分发展。他提出,这种发展不可能在人类个体身上实现,而只能在世代交替的人类当中才有望实现。他还提出,自然会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难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一个公民社会中,人类的理性禀赋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但要建立起这样的公民社会,是人类面临的最困难的、也是最后才能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还同时依赖于一种合法的外部国际关系、一个国际联盟的建立。
正是在这里,康德不仅提出了在公民社会中终结人对人是狼的自然(战争)状态的设想,而且提出了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实现国际永久和平的设想。在他看来,公民社会的建立意味着一个国家内部的法治状态的出现,个人的任性妄为由此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国际联盟的建立则意味着国际范围内的普遍法治状态的出现,由此一来,每个国家的任性妄为也就会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他还特别指出,大自然用来建立公民社会的手段是个人的“非社交的社交性”,或者说是个人相互之间的争斗和对抗性,正是这种对抗性促使个体建立起一种合法的公民社会,用外在强制的法律来约束每个人的自由行为。同样地,大自然也利用国家之间的相互对抗(战争)来实现其建立国际联盟的“目的”。如果没有战争,人类就不可能向往和追求和平。康德和霍布斯一样,认为人类相互之间的战争及其惨烈的后果,在最大程度上促使人类设法走出这样的状态,自觉地谋求和平。“因此,自然再次把人们,甚至这类造物的庞大社会和国家机体的难以相处当做一种手段来使用,以便在其无法避免的对立中找到一种平静和安全的状态;也就是说,它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从不松懈的备战,通过最终每一个国家甚至在和平状态中也内在地必然感觉到的困境,推动人去做一些起初并不完善的尝试,但最终,在经过许多蹂躏、颠覆,甚至普遍内在地耗尽自己的力量之后,推动人去做即便没有如此之多的悲惨经验,理性也会告诉他们的事情,也就是说,走出野蛮人的无法状态,进入一个国际联盟。”[3]31在这联盟中,每个国家都可以指望一种联合起来的权力,按照国际法作出的裁决来解决国际纠纷。在这里,康德并不只是看到了战争所造成的巨大灾祸,而是肯定了伴随着巨大灾祸的战争对于建立国际法秩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因此,他认为“一切战争都是建立新的国际关系,并通过摧毁,至少是肢解旧的机体来形成新的机体的尝试”[3]32。
在此后所撰写的一系列著作中,康德一直坚持把国际战争的存在当成建立国际联盟的一种推动力。例如,在《判断力批判》(1190)下卷论述自然目的系统的最后目的(文化)时,康德指出,世界公民整体是处于相互侵害的危险之中的国家的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他同时肯定了战争对于建立世界公民整体的积极意义:“尽管战争是人类的一种(由于不受约束的情欲的激发)无意的尝试,但却是深深隐藏着的、也许是无上智慧的有意的尝试,即借助于各个国家的自由,即使不是造成了、但毕竟是准备了各国的一个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系统的合法性、因而准备了它的统一性,并且尽管有战争加在人类种族身上的那些极为恐怖的劫难,以及在和平时期长期备战压在人们身上的也许还是更大的磨难,但战争更多的确是一种动机……要把服务于文化的一切才能发展到最高的程度。”[4]290~291
在1793年的《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一文中,康德在论述国际法权中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时,也把战争当作推动人类建立国际联盟的一种推动力。他写道:“就像全面的残暴和由此产生的急难最终必然使一个民族决定去服从理性本身为其规定为手段的强制,亦即公共法律,并进入一种国家公民宪政一样,由各国又企图相互削弱或者征服的战争而来的急难最终也必然使得各国甚至违心地或者进入一种世界公民宪政,或者如果这样一种普遍和平的状态……由于导致最可怕的专制,而在另一方面对自由来说更加危险,这种急难就必然迫使各国进入这样一种状态,它虽然不是一个元首领导下的世界公民共同体,但却是遵从一种共同约定的国际法权来结成联盟的有法权状态。”[5]314~315
在1795年的《论永久和平》一文中,康德在论述永久和平的保障时指出,提供这种保障的是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它从自然的机械进程中凸显出了历史的合目的性,即“凭借人们的不和甚至违背人们的意志而让和谐产生”[6]366。他提出,为了最终建立世界的永久和平,睿智的自然仿佛有目的地作了如下的先行安排:“1.它已眷顾地球上所有地区的人,使他们能够在那里生活;2.它已通过战争把他们驱入各地,甚至驱入最荒僻的地区,去垦殖那里;3.它已通过同样的战争迫使他们进入或多或少有法律的关系之中。”[6]368在这里,康德不仅肯定了自然对于人类的眷顾——让地球上不同地区的人都能够享有生存资料而生存下来,而且一再肯定战争迫使人们散居各地和进入法律关系的作用。对他而言,战争是自然迫使人类居住在地球的每个角落的工具,也是自然促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而进入法治状态所使用的工具。
康德站在自然目的论的角度上,总喜欢谈论自然如何如何,给人的印象是自然本身好像是历史的主体似的。其实,人类历史的运动并没有真的受一个睿智的自然在背后驱使,康德仅仅是出于反思的判断力而这样叙述的,也就是说,他明知历史本身并没有什么目的,但由于其机械作用所体现出来的合目的性,而将历史视为好像是受大自然安排和计划似的。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他不仅强调了自然在用战争的手段驱使人类走向和平,而且谈到了商贸精神也是自然用来促使和平的一种重要工具。“这种精神与战争无法共存,而且或迟或早将制服每个民族。也就是说,由于在隶属于国家权力的所有力量(手段)中,金钱的力量或许会是最可靠的力量,所以各国都发现自己(当然未必就是由于道德性的动机)不得不促进高贵的和平,并且无论在世界上何处有爆发战争的威胁,都通过斡旋来防止它,就好像它们因此而有持久的盟约似的;因为按照事物的本性,为战争而有的大型联合罕有发生,更罕有成功。”[6]373-374在这里,他明确指出了商贸精神和金钱的力量对于建立永久和平的积极意义。
二、保障世界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准则
尽管康德从自然目的论的角度把“和平出自战争”说成是自然的一种“智慧”,或者一种“目的”、“意图”,从而明确肯定了人类彼此之间的战争反而最终造成了和谐,但是,他在将世界永久和平的实现视为一个机械的进程时,也肯定了人作为历史主体在其中的能动作用。如果人类在相互争斗的过程中从未想到过谋求永久和平,不曾想到建立起保障永久和平的世界公民联盟,建立起维护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准则,则永久和平也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康德提出了两个层次的建立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准则,这就是“国际永久和平的临时条款”和“国际永久和平的确定条款”。
所谓临时条款,是为永久和平的建立做铺垫或打基础的,还不是正式的、确定的和平条款。康德认为,这些临时条款有以下六个:
1.“任何和约的缔结,如果是为了一场未来战争而秘密地保留物资来进行的,均不应当被视为和约的缔结。”[6]348因为在此情况下,和约的缔结就只是一种暂时的停火,是敌对行为的推延,而不是真正的和平——真正的和平必定是永久的而非暂时的。
2.“任何独立的国家……均不应当能够通过继承、交换、购买或者馈赠而被获取。”[6]349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像它位于其上的土地一样是一笔财产,而是一个除了它自己外无人可以命令的“人类社会”。换言之,每个国家都是有自足根据的、独立的而非依附性的“道德人格”,因而不能被当作财物来加以处置。
3.“常备军(miles perpetuus)应当逐渐地完全废除。”[6]350常备军的存在,始终意味着战争的威胁,是爆发侵略战争的根源。此外,康德还反对雇佣军的存在,认为受雇于杀人或者被杀,似乎包含着把人仅仅当作另一个国家的机器和工具来使用,这与我们人格中的人性法权无法兼容。
4.“任何国家都不应当在涉及外部国家纠纷时举债。”[6]350为了国家经济而举债是危险的,不断举债,会使一个国家获得一种用于战争的财富,超过了所有其他国家的经济财富。一旦这种财富与掌权者的战争爱好相结合,就会成为永久和平的一大障碍。因此,其他国家有权联合起来共同反对一个不断举债的国家。
5.“任何国家均不应当用武力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宪政和政府。”[6]351这一条款明确反对用武力干涉别国的内政。每个独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自主权和尊严,不容许其他国家任意干涉。
6.“任何国家在与另一个国家作战时,均不应当容许自己采用必然使得未来和平时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些敌对行为,诸如雇佣刺客(percussores)和放毒者(venefici),撕毁条约、在敌国煽动叛乱(perduellio)等。”[6]351在康德看来,这些都是极不光彩的阴谋,为合理的国际法所禁止。因为即使两国交战,也有一些不可突破的底线,否则,战争就会发展成为一种毁灭战,缔结和约就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了。这就是说,国家之间的惩罚战是不可设想的。一场有可能使双方连同一切法权都同归于尽的毁灭战,只会让永久和平降临在人类的死亡之墓中。
显然,上述六个条款都是为了让准备战争和处于战争之中的国家还保留结束战争、步入永久和平的可能性,因此是各国为实现永久和平而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准则。不仅如此,康德还提出了以下三个“国际永久和平的确定条款”:第一,“每个国家中的公民宪政应当是共和制的”[6]354,这是对参与永久和平的各国的体制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如果各国不是普遍采用共和宪政,就难言各国之间的永久和平,康德反对独裁政体而支持共和政体;第二,“国际法权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一种联盟制之上”[6]359,这是要求建立一个世界各国的和平联盟,使得各国都受制于一个外在的强制法律,从而使国际关系具有合法性的形式;第三,“世界公民法权应当被限制在普遍友善的条件上”,这就是说,世界上各国的公民作为世界公民,有权走访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因而也有权在其他国家旅游观光等。康德反对殖民者对被殖民国家的侵略行为,认为他们对待被殖民国家的行为并不是友善的,因此有必要给予谴责。但他认为,在友善的条件下,世界各国公民的相互出访和交流,也是永久和平的一个重要表现。
值得指出的是,康德所提出的上述临时条款和确定条款,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准则,不仅规定了各国的权利,而且同时规定了各国的义务。它们告诉了各国怎样的行为是可以允许的,是各国的法权,也告诉了各国怎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不义的,因此,不实施这些为国际法所禁止的不义之举就是各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对康德而言,每个实行共和宪政的、自由而独立的国家都有自主权,其主权不容侵犯,所以,它们都不能被当作外在的“财物”被任意地处置,它们的内政也不容许以武力强加干涉,等等。
三、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对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康德始终是从全球视野出发来考虑世界永久和平的最终实现的。在他的思考中,和平与战争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残酷的国际战争,就不可能推动人类谋求和实现永久和平,正如在一个国家内,没有个体之间的相互对抗就不会造成普遍法治一样。所以,他并没有简单地把战争当作纯粹的“恶”来加以谴责,而是将之视为自然用来达成其睿智“目的”或“计划”的一种最为有效的工具。显然,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包含着丰富的历史辩证法思想。
康德一方面肯定和承认战争对于人类进步的推动意义,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战争极端的残酷性和对人类生命的严重伤害。因此,从价值层面来看,他始终把实现永久和平当作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理想,一个具有巨大价值的、值得努力追求的目标。他的《论永久和平》一文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指出战争对于人类进步的促进作用,而在于提出国际永久和平的“临时条款”和“确定条款”,作为实现和保障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制度安排。
康德提出的六条“临时条款”告诉我们:任何和约的缔结都须要指向永久和平的目标,而不在于暂时的停火;任何独立的国家都不应该被当作外在的财物来处理,而应该作为“道德人格”受到尊重;为了和平而必须裁军,直至最终取消军队;任何国家都不应该不断举债而导致战争威胁;任何国家都不应该动用武力来干涉别国内政;任何国家,即使在战争中也应该恪守一些底线伦理,不实施导致人类彻底毁灭的阴谋。所有这些条款,在后来的联合国宪章中都有所体现。它们实际上是人类结束野蛮的战争状态而进入文明的和平世界的重要规章,这就是每个主权的国家都应该相互尊重,不干涉别国的内政,都应该积极地谋求永久的和平,杜绝一切可能导致残酷战争的行径,尤其是要坚守战争伦理之底线。
康德提出的三条“确定条款”则告诉我们:第一,为了实现永久和平,参与世界公民联盟的各个国家都必须实行共和体制,而不宜采用独裁体制;第二,为了实现永久和平,须要建立一种由各个自由的主权国家所构成的联盟,而且国际法也应该建立在这个联盟的基础之上;第三,在友善的条件下,各个国家的公民都可以作为世界公民自由地拜访任何其他国家。在这里,康德不仅对各个国家的政体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明确地表达了对独裁专制的拒绝,而且事实上提出了建立“联合国”的设想。此外,他在申述世界公民法权的同时,也对殖民主义作出了明确的批判。
在康德去世之后,人类并没有很快进入永久和平的状态,相反是不断经历战火的考验,尤其是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但是,历史的演进似乎跟康德关于历史进步的思考相一致,正是惨烈的世界大战,促使世界各国积极地谋求和平,并推动联合国的成立。1945年10月24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宣告成立。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同盟国为了巩固战争的胜利成果、维护战后的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其诞生是当代世界历史上极其重大的事件,对战后国际政治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然,联合国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战争的威胁。我们看到,一方面,并非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已经成为康德所推崇的共和国,而是依然存在一些独裁的专制国家;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始终不能完全摆脱其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本色。由于意识形态的冲突,世界上的国际曾长期处于“冷战”之中,由于核武器的出现和不断扩散,战争的阴云始终笼罩在人类头上。
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康德有关永久和平的倡议和他所提出的和平条款对于构建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依然具有巨大的启示。在这里,我想指出以下两点。
第一,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启示我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普遍的国际规则,又要承认各国的独立主权和国家特色。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提出了一些保障和维护永久和平的国际法准则,这是所有国家都应该遵循的普遍的国际规则,这就把普遍的永久和平置于普遍法治的基础之上。康德的这一思想是极具现实的,迄今从未过时。习近平主席在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也曾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意味着人类有共同的利益,还需要有共同的价值观把所有国家团结起来,尤其是需要普遍的国际规则来协调各国的利益关系。例如,他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说:“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7]他还特别提到了国际法在其中的特殊作用,他引用古人的话指出:“法者,治之端也。”他承认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他还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在重视普遍的国际法准则的同时,康德还一再强调各个主权国家是一个个独立的“道德人格”,其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其内政不容暴力干涉,这一思想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习近平主席在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列讲话中也曾指出,各国有自己的国情,因此,须要尊重各国平等的主权,尊重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这就是说,世界的大同是一种包容的大同,是一种允许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保持其个性和多样性的大同。例如,他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指出:“迈向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各国体量有大小、国力有强弱、发展有先后,但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涉及大家的事情要由各国共同商量来办。作为大国,意味着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更大责任,而不是对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更大垄断。”[8]大小不同的各国具有平等的主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富有辩证意味的表达。平等的主权代表普遍性和一致性,而国家大小和力量强弱的不同则代表个性和多样性。习近平主席还特别强调了中国在人类大家庭中具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此有权利选择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例如,他在达沃斯论坛的讲话中指出:“这是一条从本国国情出发确立的道路。中国立足自身国情和实践,从中华文明中汲取智慧,博采东西方各家之长,坚守但不僵化,借鉴但不照搬,在不断探索中形成了自己的发展道路。条条大路通罗马。谁都不应该把自己的发展道路定为一尊,更不应该把自己的发展道路强加于人。”[9]
第二,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启示我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既要尊重各主权国家的权利或利益,又要求各国自觉履行国际法的责任和义务。
康德所说的国际法,同时肯定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权和义务的统一。对康德而言,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主权,当然也就有自己追求国家利益的权利,但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各国不得为之,这就是各国应该切实履行的义务。我们看到,康德的这些思想,在习近平主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中也有类似的表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不仅特别强调要以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方式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由此取代那种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的对抗方式,而且进一步强调要把对利益的追求置于道义的主导之下。因此,习近平一再强调要形成正确的义利观,要把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本身就当作实现利益的前提条件。例如,他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指出:“要摒弃零和游戏、你输我赢的旧思维,树立双赢、共赢的新理念,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他方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促进共同发展。”[8]同时,他认为纵观历史,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武力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最终都是要失败的。所以,“中国将毫不动摇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秉持正确义利观,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始终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8]。这就把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与秉持正确的义利观联系了起来。他在达沃斯论坛的讲话中也指出,在打造公正合理的治理模式时,国家不分大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须要承担平等的义务。每个国家“要践行承诺、遵守规则,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取舍或选择”[9]。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讲演中,习近平主席在作出“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国促进共同发展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国打造伙伴关系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这四项庄严承诺时,还特别提到:“中国将继续坚持正确义利观,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实现同呼吸、共命运、齐发展。中国将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同周边国家深化互利合作,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同非洲国家共谋发展,推动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新发展。”[7]习近平主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确实把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当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前提。正是基于这种理解,他才宣布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永远都不称霸,中国的崛起要超越“修昔底德陷阱”,同时,要与所有其他中小国家保持和睦友好关系。
可见,康德的永久和评论及其所蕴含的有关义利统一的国际关系的思想,在习近平主席有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这不仅说明了康德的思想在当代世界依然具有生命力,而且说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充分吸收了人类历史上的宝贵思想资源。
【参考文献】
[1]康德.自然地理学[M]//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康德.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M]//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康德.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M]//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康德.论永久和平[M]//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7]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EB/O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01/19/c_1120340081.htm.
[8]习近平.迈向命运共同体 开创亚洲新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28/c_1114794507.htm.
(原载《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