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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

“对自然的支配”是近年来学术界最流行的概念之一。不过,这次流行与以往不同,它是作为人们的批判对象而登场的。大多数环境主义者不仅坚信当今的环境危机根源于人类支配自然的态度,而且认为马克思也主张“对自然的支配”,是同近代哲学一样的“绝望的哲学”。那么,究竟什么是“对自然的支配”?马克思是否主张“对自然的支配”?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是环境哲学的核心课题,也是我们今天重新解释马克思的关键。本文将就国际上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做一个整理,提出一个有别于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的解释。

一、生态社会主义者的解释

所谓“对自然的支配”按照西方传统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似于主人对奴隶那样的绝对支配;第二,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的合理控制。这一区分,在后面将看到,对于我们分析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概念是十分有效的。

绿色理论批评家称马克思主义也主张“对自然的支配”的论据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或者说直接论据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有许多“对自然的支配”的论述。关于这些论述,这里只列举两个常被引用的例子:“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支配[Beherrschung],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Marx1981S.5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100-101)“随着手的发展、随着劳动而开始的人对自然的支配[Herrschaft],在每一个新的进展中扩大了人的眼界”。(EngelsS.5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0)

第二个或者说实质性的论据是认为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包含了“对自然的支配”的逻辑。对这一点所做的最深刻的批评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哲学内部,其代表人物是英国人本顿。他在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和自然的极限”的论文中,指责马克思在建构“劳动过程”的过程中,光把自然理解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夸大了劳动所具有的“改变自然”和“目的行为”的作用,忽视了土地和自然的生态学意义,结果同资产阶级学者一样陷入了人类中心主义。(参见Benton)

从第一个论据来看,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的确使用了“对自然的支配”概念,说马克思主张“对自然的支配”似无不可。但是,要想光从几段引文来推断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自然的支配”的含义以及与环境思想的关系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实质性回答应该来自对第二个论据的考察,也就是说来自对“劳动过程”理论中自然概念的分析,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判定马克思是否真的主张“对自然的支配”。在展开对“劳动过程”的分析和考察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由施密特和帕森斯、格伦德曼所做的先行研究,这三位是这一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人物。

从笔者接触的文献看,有关马克思“对自然的支配”的讨论发端于法兰克福学派的施密特。他在1962年依据马克思成熟时期的经济著作,提出了一个有关马克思自然概念的著名论断:“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与其他各种自然观的根本区别首先在于其社会历史性。马克思从作为‘所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首要源泉’的自然出发,一开始就把自然看成是与人的活动相对的东西。无论是思辨性的,还是有关认识论或自然科学的,他关于自然的一切发言都是以人类的技术学和经济学占有方式的总体,即社会实践为前提的”。(SchmidtS.7f.)显然施密特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仅仅理解为经济和技术等人的实践活动对象、使用价值,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社会历史概念”,而这与当时苏联哲学把自然、物质视为世界本源的存在论理解是截然不同的。他的书出版以后,人们把视线主要集中到他对当时苏联哲学的批判以及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否定上,而对这一结论中所包含的新论点——马克思也主张“对自然的支配”,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今天,正是这一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把自然理解为“社会历史概念”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施密特认为马克思作为一个19世纪的理论家,在哲学观上秉承了近代哲学的主客二分观念,尽管他没有像唯心主义者那样把外部客观世界归结为人的主观,但在强调人占有外部世界、把自然人化这一点上与他们没什么区别。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与他早期著作相比其主张要慎重得多。晚年的他已经不再提整个自然界的复活。新社会只要对人有益即可,而这显然是以牺牲外在自然[auf Kosten der @uβeren]为前提的。自然应该是一个靠巨大技术手段以劳动和时间的最小消费来支配的对象,它作为能够想象的一切使用价值的物质基体必须服务于所有的人。……将来也不应该中止对自然的剥削[Ausbeutung],为把其长期效果也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必须把人对自然的干涉合理化”。(同上,S.159)

按照这一解释,马克思不仅把自然看成是人支配的对象,而且还宣称为实现社会进步即使“干涉”、“剥削”、甚至“牺牲”自然也在所不惜。如果用现代的标准来衡量,这是不折不扣的人类中心主义。但是,施密特本人却拒绝得出这一结论。当一位前南斯拉夫学者指责他犯了“技术主义和科学主义”的错误时,他大喊冤枉,说人家误解了他。(参见同上,S.210)是什么理由使施密特感到冤枉呢?施密特本人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在我看来,这是因为施密特在解读马克思时,还发现了两个与上述结论相反的论点: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对自然的支配”与其他论者不同。马克思所强调的不单纯是技术性的“对自然的支配[Naturbeherrschung]”和生产力的量的增大,他所关注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才能合理地进行支配的问题。换句话说,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是同人的全面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进步相连的,其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利。第二,施密特为了说明马克思与黑格尔、卢卡奇、布洛赫(E.Bloch)等人自然观的区别,他在强调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特征的同时,又不得不推出了物质代谢[Stoffwechsel]概念、自然质料对形式的“漠不关心性[Gleichgültigkeit](Marx1976S.271)以及“主体与客体的非统一性[Nichtidentit@t von Subjekt und Objekt](SchmidtS.72)等理论。按照这些概念和理论,自然即便是被纳入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完全成为人的支配对象。显然,这两个论点的确可以使他免受“技术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指责,但同时也会削弱他的“社会历史概念”的结论,而这是施密特所不愿意公开承认的。

这两个论点,特别是第二个论点的存在对于施密特维持其理论的一惯性来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障碍,但是对于我们研究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概念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为我们解读马克思的环保思想提供了基本线索。因为,第一点可以说明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和近代资产阶级学者的区别;第二点可以使我们对马克思是不是真正主张“对自然的支配”提出怀疑,因为这涉及到我们如何评价马克思是人类中心主义者这一判断。施密特以后,生态社会主义者们大多是沿着第一条线索来做解释的,而对于第二条线索,非常遗憾的是,包括施密特本人在内的大多数生态社会主义者们都忽略了。

沿着第一条线索进行解释的代表人物是帕森斯和格伦德曼。帕森斯作为一个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早在1977年就出版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论环境保护》一书。在这本书中,他针对环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用了几乎一半的篇幅直接列举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本能地捍卫着马克思主义的权威。(参见Parsonsp.70)帕森斯以后,格伦德曼在《新左翼论丛》上围绕着“对自然的支配”问题同本顿展开了论战,后来又写了《马克思主义和环境保护》一书,对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做了相当系统的研究。两人尽管相隔了十几年,但几乎做了相同的工作。第一,他们纠正了施密特把马克思的“支配”同“剥削”、“干涉”完全等同起来的错误。格伦德曼曾形象地用了一个音乐家演奏乐器的比喻,认为“就像我们无法想像一位娴熟的[masterly]演奏者会用铁饼来演奏乐器(比如小提琴)一样,对自然的支配也绝不意味着可以用野蛮的方式对待自然”。(Grundmann,p.61)第二,他们明确区分了马克思和资本主义的“对自然的支配”,断定资本主义的“对自然的支配”才是环境破坏的原因。帕森斯提出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并不是为了满足少数统治阶级“赚钱”的目的,而是为了在维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用自然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格伦德曼则更进一步把“对自然的支配”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构想联系起来,提出了一个极为大胆的命题,即:环境破坏是由于人还没有真正地实现“对自然的支配”所造成的;为防止自然的破坏,我们必须增强支配自然的能力,而共产主义条件下的“支配”是人类支配自然的最高境界。除此以外,生态社会主义的其他代表人物,例如威廉·莱易斯(William Leiss)和佩帕(D.Pepper)等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们都不是一般地否定“对自然的支配”,而是否定支配自然的资本主义方式。

二、“三位一体”的“对自然的支配”模型

下面结合施密特、帕森斯和格伦德曼等人的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做一个分析总结。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自然的支配”绝不是类似于主奴关系那样的“绝对的支配”。关于这一结论,除了帕森斯和格伦德曼等人的论证外,我们还可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论述中得到足够的证据。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写道,“对于动物、土地等等,实质上不可能通过占有而发生任何支配的关系,虽然动物服劳役。占有他人的意志是支配关系[Herrschaftsverh@ltniss]的前提。因此,没有意志的东西,例如动物,虽然能服劳役,但这并不使所有者成为领主”。(Marx1981S.40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95)从这段话来看,马克思根本就不承认在人与自然之间有什么支配关系,所谓“对自然的支配”恐怕只具有比喻的意义。同样,恩格斯虽然有很多“对自然的支配”的论述(实际上绿色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大多数是针对恩格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恩格斯认同人对自然利用可以采取掠夺、“剥削”的方式。恩格斯说道:“我们支配[beherrschen]自然界,决不是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以及站在自然界之外来支配自然那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脑髓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Herrschaft]都在于我们胜过其他一切被造物,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8)如果人不尊重自然规律,就会“遭到自然的报复”。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来看,他们的“对自然的支配”只能是人在自觉地认识到“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的前提下按照自然的内在规律对自然所进行的合理利用。

其次,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包含了一般“对自然的支配”所没有的内容,这就是它不是脱离了社会关系的抽象的支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决定了他绝不会无视“剥削”自然的社会原因,而是会从消除社会原因出发去寻求解决环境危机的根本办法。这样一来,“对自然的支配”在马克思那里就不单纯是一个如何按自然规律合理地利用自然的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个如何克服不合理的生产关系的“社会批判”问题。这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3卷中设想过要对“人和自然的物质代谢[Stoffwechsel]”进行“合理调整”与“共同控制”。(参见:Marx1983,Ⅲ,S.828;马克思,第3卷,第926-927)由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代谢”本质上是人的劳动,这里的支配又可以理解为是对劳动、或者说是对其表现形式的技术和生产力的调整与控制,而这明显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对利润的无限追求和残酷的市场竞争会使生产力和技术呈“自然增长”的趋势,社会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而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由于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合理地控制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社会可以把这一“自然增长”的趋势控制在自然环境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社会派环保思想(social ecology)的代表人物布柯钦(M.Bookchin)有一句名言:人对自然的支配本质上来源于人对人的支配(参见Bookchin,pp.49-76),其意思是说要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要克服“不合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所讲的“对自然的支配”是以变革生产关系为前提的。在环境问题上,来自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之所以被称为生态社会主义,其原因恐怕也就在于此。

以上两点是大多数生态社会主义者所认同的结论。这两点结论无疑可以说明马克思的“有责任的支配”立场和“社会批判”特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两点结论仍然是建立在马克思也主张“对自然的支配”这一判断的基础之上的,而且由此出发很容易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绿色理论的批评家们自不必说,事实上除了日本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以及欧美的布洛赫、福斯特等少数人以外,包括格伦德曼、佩帕、海沃德(T.Hayward)、麦茜特(C.Merchant)在内的一大批生态社会主义者都公开承认了这一点。比如,格伦德曼就认定“马克思明显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而且也没想给人探索自然设置什么道德障碍。他显然是一个培根和笛卡尔等启蒙思想家的信奉者”。(Grundmann,p.58)他们的理由是,把马克思解释成人类中心主义比解释成自然主义更具有理论合理性,同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肯定技术和生产力的作用要比激进的环境伦理学的主张更具有现实性。但是,姑且不谈这种解释是否站得住脚,就是在实践中,这种解释也将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这就是环境思想的基本价值倾向是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况且绿色理论的批评家们、甚至包括像本顿那样的左翼思想家所批判的不正是马克思的人类中心主义吗?尽管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为了大多数人的人类中心主义,但是这一辩护恐怕很难叫批判者们心服。由此看来,要说明马克思与环境保护思想的相容关系,还需拿出马克思并非主张“对自然的支配”这样的证据。幸运的是,我们恰恰能在马克思的批判者们所围攻的劳动理论之中找到这样的证据。

前面已经说过,有人指责马克思的劳动理论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对自然的支配”的逻辑。但是,从劳动理论是不是就一定能推出“对自然的支配”的结论呢?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众所周知,马克思关于劳动概念的最经典定义出自《资本论》第5章中“劳动过程”一节:在那一节中,马克思曾把劳动规定为“是人以自身的行为来中介[vermitteln]、调整[regeln]和控制[kontrollieren]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代谢过程”(Marx1983,Ⅰ,S.192;马克思,第1卷,第201页以后),并认为劳动过程包括“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材料”三个要素。尽管人们对这一定义有很多解释,但一般认为这一定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目的行为”;第二,“物质代谢”。

“目的行为”也就是劳动本身。在劳动过程中,人是劳动的主体,具有计划和意志这样的目的性,而自然作为质料本身没有目的,它只能是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是实现人的目的和证明人的本质力量的手段。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区分势必造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地位的不平衡,造成了人从外部给自然注入目的、从而使自然屈服于人的意志这一结果。如果说这种“目的行为”也算作是“对自然的支配”的话,那么马克思的“劳动过程”理论的确具有很浓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在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属于近代哲学的范畴、主张“对自然的支配”并没有冤枉马克思。

但问题是,“劳动过程”规定还包含了“物质代谢”方面。从“物质代谢”方面出发,我们很难做出马克思主张“对自然的支配”这样的判断。实际上,这就是施密特解释马克思自然概念时所遇到的那个问题,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被施密特和大多数生态社会主义者忽略了的第二条线索。我们知道,近代以来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一般只从“目的行为”、或者只从支配的角度来规定劳动,夸大主体对自然改造的意义。但马克思与众不同,他在规定劳动概念时还引入了生理学中的“物质代谢”概念。(参见韩立新)如果把劳动过程比喻成“物质代谢”的话,劳动过程就要像生命体的新陈代谢那样,不仅包括把外部东西同化的一面,还必须包括把获得的东西再排到外部的异化方面。从人的一侧来看,劳动虽然是“活的创造之火”(Marx1976S.272),具有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形式因”的意味,但这一形式对自然对象来说只是外在的、暂时的、偶然的;从自然质料一侧来看,自然质料虽然要进入人类社会,被赋予了属人的形式,但它并不会因此被消解,而是会向原初自然回归。马克思曾用“中性的结果——产品”(Marx1976S.220)这一概念来说明形式和质料之间的外在关系。按照化学原理,是“中性的”就是可以分解的。桌子作为劳动产品虽然是人的劳动和木材的结合,但是长期放置不用,作为形式的桌子会在自然力的侵蚀下解体、消失,而自然质料本身却仍然会存在。从这一过程看,自然质料具有人类社会无法支配的“顽固性”,而这一特性显然是支配的自然观无法涵盖的。

这样一来,自然与在“目的行为”规定中的受支配的命运相反,在“物质代谢”的规定中又成了自己命运的主宰,具有了“存在论意义”。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然,用现代的环境伦理学的话语来说,超越了人的支配对象这一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视野,而带有浓厚的自然中心主义色彩。不仅如此,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劳动理论的层次,而是从哲学观的高度来看,那么说马克思主张“对自然的支配”就更为勉强。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而作为唯物主义,它必然要承认外部自然的优先地位和“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这一意义上,唯物主义比唯心主义更容易与环境保护思想取得一致。

总之,我不大赞成多数西方生态社会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做法,也不同意本顿等人对马克思“劳动过程”理论的批判。我认为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应该是三重的,即不仅是“有责任的支配”和“社会批判”这两个层次,而且还应该包括自然不受人支配的“存在论意义”层次,是由这三个层次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存在论意义”层次是基础,其次是“有责任的支配”,再次才是“社会批判”层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马克思的“对自然的支配”不是主奴那样“绝对的支配”,才能把他的“社会批判”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马克思主义在环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作一个判断,即马克思主义是扬弃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主张靠变革社会制度去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生态社会主义。

(原载《哲学研究》 200310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