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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义芹】道德语言存在合法性的本体论诠释

语言本来是人的生命体验的表达和人的存在方式,道德语言是人之为人的主要体现和人的德性之基。所谓道德语言,是指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与人之德性具有本质关联的合乎道德性的语言和语言行为。现代社会横空出世,带来的是社会物化的日益增强。在社会物化和资本殖民逻辑普遍化的情势下,网络语言、科学语言、智能语言等领域中出现的非()道德语言极大冲击着传统语言的家园,语言的活生生的感性特征愈来愈技术化、理性化、非人文化,语言中所负载的历史、价值和意义日渐遮蔽。道德语言也在这种冲击下,遭遇侵袭和挑战,甚至部分地失却生命活力和动人魅力,以至于对非道德语言的频频攻势“沉默失语”。这当然不是哲学研究的本真态度。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批判与否,而在于如何进行批判。我们对于语言的伦理拷问,必须抛弃国内学界秉承的功能性解释的运思理路①,而从本体论意义上反思道德语言之于人的德性的重要意义,唯此,才能把握道德语言的伦理维度之本真意蕴。故此,本文的语言伦理分析,既不同于西方兴起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语言分析伦理学(即元伦理学),也不同于以语言交际行为中伦理道德现象和其中的道德规范系统为旨归的语言伦理学,而是一种对于语言(道德语言)与人的存在之关联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深层拷问。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上世纪初到七八十年代之交,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经历了一场重大的范式转换,这一转换被恰当地称为“语言论转向”(linguistic turn)。开启这一当代语言学转向的,是19世纪到20世纪之交的奥地利哲学家弗雷格,而推动或者说引致这一转向的哲学家,则主要是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以及牛津日常哲学学派的领袖人物奥斯汀。应该说,当代哲学和社会科学中的认识论转向,标识了人类对于世界认识的深度及其进展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回顾哲学史,我们不难发现,人们首先思索世界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而后反思人认识这个世界方式的认识论问题,最后他们转向注意表达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媒介和工具。因此,语言学转向的出现,符合哲学乃至伦理学发展的自然逻辑。

追究当代哲学之语言学转向的社会历史原因,恐怕与近代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生发的各学科领域中对于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认识的不断向深层推进密切相关。随着思想家们对自己研究领域问题的不断思考,他们不约而同地遭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语言的束缚与困惑,因而探讨语言问题就在情理之中。赫德尔和洪堡在研究社会历史时涉足语言,维特根斯坦对世界的本体论思考转向了对日常语言的思考,之后日常语言的哲学思考又延续于赖尔、奥斯汀和塞尔等人。与伦理学有关的语言学转向的问题,则是由斯蒂文森(Charles L. Stevensen)②和黑尔(Richard M. Hare)③等当代主流伦理学家提出的。他们均把道德伦理问题最终归结为语言问题。在詹姆逊看来,语言的新视角与新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这样写道:“以语言为模式!按语言学的逻辑把一切从头再思考一遍!奇怪的倒是过去不曾有人想到这样做过,因为在构成意识和社会生活的所有因素中,语言显然在本体意义上享有某种无与伦比的优先地位,尽管其性质尚待确定。”④显而易见,语言和语言学上的分析方法之所以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优先性,是因为任何思想、理论、学说都以语言来表达,语言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对其表达出来的观念的清晰度。

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最大贡献,在于它提出了很多传统哲学范式无法关涉的理论问题。别的不说,单就它把语言与人的存在、人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运思理路就是其值得重视的重要理论贡献。正如有论者指出,20世纪西方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之后,哲学家们对语言的认识也随之转变。他们认为,语言不仅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或手段,语言就是思想本身,人类对思想的理解正是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完成的,理解思想的过程就是理解语言的过程,语言不仅构成了人类的思想,还构成了人类的生存方式,语言就是我们存在的最后家园⑤。语言不仅仅是“存在之家”,还是我们人类存在的“最后的家园”,由此,语言的认识经历了由认识论发展至存在论,最后又推进到伦理学等三大阶段。

在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发生之后的理论语境中,我们要探讨道德语言存在根据和合法性问题,必须澄清以下几个问题:其一,语言与人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现象层面的关联,还是一种生存论意义上本体论关联?其二,道德语言之于人的德性又有什么功能或者意义?而语言非伦理现象对于人性与人的存在起到何种作用?最后,我们如何把握本体论意义上道德语言分析的边界以及如何加强语言伦理构建。

二、语言与实践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语言仅仅是一种意识的外壳,还是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与人的存在、生活、实践与生命是一种外在性的关系还是一种内在性的本体论维度上的关系?关于此点,长期以来理论界普遍坚称,语言仅为一种思维和意识的工具性外在形式,本身只是功能性存在,而其中意识和认识、人的实践、生活和生命才是实体性存在⑥。这种看法也许并非毫无道理,但是如果把这种认识僵化成为绝对而固定的知识,就必然会在语言哲学的新思考面前贻笑于人。

马克思语言哲学的鲜明特点在于对于语言的实践性和感性特征的强调,它具有划时代意义,与此前的旧哲学划清了界限。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形而上学的哲学批判引人注目地把思想、思维、意识、观念等等的本质性导回到语言,而语言又被本质性地视为“感性的自然界”。“思维本身的要素,思想的生命表现的要素,即语言,是感性的自然界。”⑦然而,语言之为感性的自然界大致有二:第一,语言就是“感性意识”、“实践意识”;第二,感性的自然界在这里决不意味着在传统形而上学中所承诺的东西(纯粹外在的并可以被归结为“物性”的东西),它意味着“自然界的社会的现实”⑧。应该承认,在此时马克思有待成熟的哲学里,对于语言的哲学拷问还只是初步而偶然的提及。

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意识。为什么人有意识?因为人有语言。他们进而指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⑨马克思以“振动着的空气层”等比拟的说法力图予以揭示的乃是语言和意识之原初的感性性质,他认为,“纯粹的”意识和“感性的”意识具有原则的异质性,而后者又被称为“实践的”意识(或“现实的”意识),也就是语言。“作为感性意识的语言根本不是从属于意识的内在性并从中流溢出来的东西,也根本不是‘我思’的外在形式或工具。”⑩正如伽达默尔曾声称“解释学的意识”不是意识而是存在那样,马克思在其语言概念中所提示的“感性意识”也是如此。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哲学视域中的语言与存在、实践、生命是一种本体论上的关联,而非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外在性的、偶然性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语言观。在马克思看来,与动物不同,“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11),这种“意识”就是语言、或语言化的意识,实践性意识。在此基础上,巴依也认为,“倘若言语体系(langage)不是逻辑的发明,那它便是生命。语言是生命的表征,而生命只是造就了纯粹的观念。”“它仅仅服务于生活的——不是某些人的生活,而是整个人类的生活。”(12)

无独有偶,当代著名语言学家塞尔以社会实在的哲学反思来进一步阐明这一问题。塞尔认为:“人类的语言本身就成了人类种种习俗、惯例、规范和制度等等社会实存之存在的必要条件,或言人类社会的所有这些生活形式无一不存在于语言中并以语言的‘外壳’求得其存在,或言‘绽现’其存在。”(13)从这个意义上,生活现象说到底是个语言现象,或者说,语言现象就是生活现象,纯粹的语言、绝对的精神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没有语言介入和中介的实践、生命和生活也是无以存在的。语言的认识论由此被存在论扬弃了,语言从表象性存在变成实体性存在,语言不再屈从于认识,认识反而要受制于、“乞灵”于语言;一个先于语言、没有语言的意义世界、存在世界、甚至存在者的世界是一种“本体论诞妄”。总之,语言与人的存在、生活、实践与生命水乳交融,难以分割。

三、语言与道德

如果说,语言与人的本质的直接统一只是道德语言与人的德性之贯通的可能性支撑,那么,还需从道德与语言之间关系的证明,以及人的本质与人的德性之间的逻辑证明来诠释道德语言与人之德性的关联。

实际上,道德与语言之间的确具有内在融通性。一方面,道德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没有道德的人失去了作为人的根据,因此,我们通常用来形容无德之人就说“他(或她)真不是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语言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之存在的表征(14)。以存在的方式为共通点,道德与语言的相涉与相融获得了深层根据。

随着二十世纪语言学的转向,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支配地位的语言认识论维度日渐式微,存在论维度和伦理学维度逐渐凸显出来。知识论哲学以原子主义或结构主义为视角,要么关注词语及其意义,要么把语言的意义看作世界结构的图像,而语言的伦理学转向,为语言离不开伦理道德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支援背景(15)。下面,我们分别从语言离不开道德和道德离不开语言两个维度来阐述。

哈贝马斯提出了基于交往行为(16)的话语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一个交往行为中的言语都包含着四项有效性要求:合乎语言规则的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事实陈述的真理性(Truth)、道德规范的正当性(Right)、内心表达的真诚性(Sincerity)。其中,后三种要求都联系着说话者所置身的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17)。这四个条件是保证交往行为中语言有效性的必须同时满足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话语的目的在于达成共识,即“达到理解的目标是导向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认同以对可理解性、真理性、正当性、真诚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为基础”(18)。简言之,言说如果是有效的,它必须符合道德,这包括言说的内容、言说的主体态度、言说的方式的合德性的问题。在此意义上讲,语言行为离不开道德,否则,就难称其为“交往行为”中的语言行为。同样,勒维纳斯也认为,真正的“说”本身既不是论题化的语言,也不是思想,而是行动,是听者和说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可见,在语言的伦理学转向中,基于我与他的差异,在充满责任与爱的言说中建构了一种伦理关系,或者说,语言就是伦理道德活动,离开伦理道德的言说不是本真意义上的言说,道德是言语的基础。

从道德的运转来看,离开了语言的中介,就无法进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9)“思想、观念、意识”当然包括语言在内,显然,道德活动不可能离开语言。

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包括道德在内的诸多规则(如习俗、惯例、规范、传统和制度),就在于人本身有理性(不管理性的水平如何)、有语言。因此,“从语言及其作用的角度思考人类生活世界中的种种习惯、习俗、惯例和制度的生发、型构、驻存和变迁的机制和过程,就会发现,所有这些社会现象均与语言这种特殊的‘social insititution(语言学家索绪尔所言)密切相关。”(20)对于道德而言,其规范存在于语言中并以语言作为其存在载体,用语言来界定、来表述,而且它必定在人们的言语活动中生成,在人们的言语活动中存在,并通过语言的载体在人们的语言活动中以及文字交流中演化和变迁。正如货币是市场交换的中介一样,人类社会道德及其规则的存在,要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完成,必定以语言的形式实现和“绽出”其存在。人的道德情感、道德思维(21)和道德制度的运转等所有道德活动不能没有语言。同样,人的道德精神的成长,同样离不开道德语言。语言是生命的表达,个体在生命的表达中表达着需要和意愿,改造、提升着自身对道德价值和道德意义的诉求。一言以蔽之,“语言破碎处,无物()存在”(格奥尔格)。“人带着他做人的特性,总是在表现自己(在说话),亦即创造文本(哪怕是潜在的文本)。”(22)

四、道德语言与人的德性

如前所述,语言与人的存在、人的本质相联系,那么,道德语言与人发生关系则毫无疑问。如果说语言是存在之家的话,那么,道德语言是人之德性存在之家。也就是说,道德语言不仅构建了人的存在的精神家园,而且本身就是人的德性和德性的家园。

在道德陈述和道德判断的层面,道德语言表现为描述、表达和规范的统一(23)。道德语言蕴含着价值的确认,作为道德意义上的“善”、“恶”,与“好”、“坏”等广义的价值规定,更存在历史的联系。作为存在及其关系的肯定和确证,价值观念和原则构成了道德语言的核心内容。在现实型态上,道德语言与价值观念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加以分离,正是由于具有价值性内核,道德语言可以发挥阿尔都塞意义上的“质询”(24)作用。在个体之维上,道德语言以独语的形式促成和维护主体的德性完善,达到“慎独”境界;在社会之维上,道德语言的主体问的对话以外在于主体的意识形态形式不仅营造充满着价值评价的道德环境,而且在其落脚点上,将“对象”质询为德性主体。或者说,“主体间通过对话、交谈、讨论而相互理解、沟通,并形成历史的、相对的共识,无疑有助于社会整合的实现及道德秩序的建立。”(25)在前一种意义上,道德语言扮演着“自为”的角色,在后一个意义上,道德语言充当着“为他”的角色。当然,作为道德语言的实践形式,主体间的对话和独语,两者并非绝然分离,而是互动交融的关系。两者之合力共同推进人之德性的养成和维护。

进一步说,道德语言只要还处于德行层次那它还是比较低级的层次,当它跃升到德性层次时,道德语言才是德性之内在本质性构成。德性的养成离不开经常而大量的,包括道德行动、道德言语在内的德行的长期积累。道德语言长久使用很可能转化为德性的内在本质构成。在这个意义上,“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如何保证其不至于沦落为口是心非的装点,或者说文过饰非、讨好别人以谋取私利的异化“工具”,最为稳妥可靠的就是德性保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出言不逊、口无遮拦的人,是一个修炼得道、品行端庄之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说过,“人如果轻率地出口任何性质的恶言,他就离恶行不远了”。如果经常善言出口,他便会从善如流,由善言到善行,人的德性必然得到塑造和维护。总之,道德语言与人之德性互为表里,互为保证,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五、余论

尽管语言与存在,道德语言与人的实践和本质存在、与人的德性之紧密关联已经无可置疑,尽管张扬“五讲四美”中之“语言美”的道理也尽人皆知,但是,现实的逻辑毕竟不同于理论的逻辑,存在毕竟不同于本质。某些具体领域的语言伦理问题,如人际交往中的言语行为,广告语言、网络语言、大众媒体语言等领域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这些问题关涉道德伦理研究所涵摄的两大方面,一是语言内容的道德性审查问题,一是言说方式的伦理性问题。历时性地看,语言伦理在不断发展变化,如果将彼时伦理置入此时的道德场景中肯定会导致伦理失序;而共时性地看,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语言伦理有不同的要求,即便它们并非不可通约的,至少具有差异性、特殊性,非法性地“僭越”都必然导致伦理失序,这就是所谓的语言行为的“时空倒错”问题。

语言失范、“越轨”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从思想认识问题去拷问的话,语言伦理失范频发原因,大概与言说者没有从语言的伦理本质是道德语言、道德语言是人的德性本质的高度来理解大有关系。如果言说者不从思想认识上抛弃既有的落后思维范式的影响,彻底摆脱语言非伦理现象的纠缠就是一句空话。

克服理论的逻辑与现实的逻辑之间的反差,必须构建和谐的语言伦理,其主要措施有三:其一、在思想认识上,必须先行澄明语言的伦理本质是道德语言、道德语言是人的德性本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是正确行动的先导。在哲学本体论意义上认清道德语言之本质是语言伦理建设之前提。其二、在家庭美德特别是职业道德建设上,加强语言文明化的教育与管理。家庭语言的道德化能够促进家庭和谐。职业生活是人们生活的重要领域,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人们在职业领域的语言文明化程度,必将推动社会生活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的语言伦理秩序的建构。其三、优化建设社会道德环境。环境影响人也塑造人,在一个人人爱美、讲文明的环境中不道德现象往往不容易出场。反之,就会愈演愈烈,甚至造成恶性循环。最后,必要的法制建设对于语言伦理构建也是不可或缺的“强制约”,以此规范人际交往言语行为以及大众媒体语言、文学语言等方面的非道德性问题。

【注释】

①所谓功能性解释,只是解释语言、道德语言和不道德语言具有哪些作用、影响或危害,而没有从学理上去进一步分析其何以如此,这实际上需要从本体论意义上以新的哲学视域来开拓。

②参见[]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姚新中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③参见[]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詹姆逊:《语言的牢笼:结构主义及俄国形式主义述评》,[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序言”。

⑤钱冠连:《语言:人类最后的家园》,[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4-114页。

⑥在美国分析马克思主义者G·A·柯亨看来,在马克思概念中,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中,生产力永远是实体性的因素,生产关系则永远是功能性的因素;而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永远是实体性的因素,而上层建筑则永远是功能性的因素。这就是所谓功能性因素与实体性因素之差别。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8页,第308页。

(11)(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第46页,第72页。

⑩吴晓明:《马克思对主体哲学的批判与当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上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2)[]沙尔巴依:《语言与生命》,裴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13)转引自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14)亚里士多德已认识到,人是运用语言的动物。参见Charies. Taylor, Human Agency and Langua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217

(15)参见孟彦文:《语言的伦理学转向》,[合肥]《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6)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有两种价值取向的行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策略行为是以实现个人利益为目标,是工具理性主导的、自我中心的社会行为。交往行为是交往双方通过语言相互理解,以取得理性的共识为目标的互动行为。

(17)(18)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第3页。

(20)韦森:《经济学与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1)《关于道德思维与语言的研究》,参见黄富峰《道德思维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巴赫金:《文本问题》,[保定]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页。

(23)(25)杨国荣:《伦理与存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第19页。

(24)参见[]阿尔都塞:《列宁与哲学》,江镜泉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0年版。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