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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云】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与现代角色伦理建设

自孔子提出“正名”思想后,儒家历来主张名责相合,以名定责,因名责实,并形成了我国名责历史文化传统。儒家的名分论,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具有明显的宗法等级意识,实质是为维护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服务的。但深入其中,仔细品味和深入探究这一文化传统,不难发现其中包含着厚重的角色责任伦理思想内涵,不乏合理和精华之处。

一、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

()名分论中角色责任论的思想内涵

儒家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在于名实相怨,主张通过“正名”,即确定名分,使人们明确自己的身份、名位及其分内之责,来建立伦理秩序。所以儒家侧重于从伦理规范解释“名”,即指名分、职分。孔子提出的“为政必先正名”(《论语·子路》),是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提出的,而“名不正则言不顺”(《论语·子路》)、“惟器与名不可假人”(《左传·成公二年》)之名皆为名分、职分之义。

在中国古代,“名”包括“名”和“分”,从名和分两个方面对社会成员进行规定和认同。“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资治通鉴》卷一)名即身份、名位,也就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社会身份、承担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位置,如国家管理系统中的君、臣、公、侯、卿、大夫,家庭领域的父、子、兄、弟、夫、妇,职业领域的士、农、工、商等。“何谓分?君臣是也”(《资治通鉴》卷一)。分即名分、职分,是指具有某种身份或处于某种社会角色的分内应有之责和道德本分。不同的“名”有着不同的“分”,诸如“五教”、“十义”中规定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记·礼运》)。其中慈和孝、良和悌、义和听、惠和顺、仁和忠是父和子、兄和弟、夫和妻、长和幼、君和臣等不同名分内含着的伦理责任和道德本分。可见,名分论中蕴涵着角色责任论的思想内涵。

()名分论中以名定责的方法论内涵

正名思想实际上是孔子语言符号和逻辑思维的核心,孔子言、辩、名、实的有关思想始终围绕着“正名”这一核心展开。它不仅塑造着中国古代名辩学所具有的明贵贱、分等级、关注现实的思想倾向和价值取向,而且蕴涵着以名定责、责权对应、义务双向等完善的方法论。

首先,名分论强调以名定责。即根据名分等级确立人们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这是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原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即有君之名,则有君之责;有臣之名,则有臣之责;有父之名,则有父之责;有子之名,则有子之责。不唯君臣父子,还可推之于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任何一个人皆有其名,也有其责。在家庭中是什么身份,在社会上是什么角色,就相应地具有什么样的责任。一个人的名分变更了,责任、义务也会随之不同。

其次,名分论主张责权对应。“五伦十义”在规定某种名分所应承担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名分所具有的权利。例如,在父慈子孝、兄爱弟悌、夫和妻柔等角色伦理要求中,父对子慈是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子对父孝则是父的道德权利;子对父孝是子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而父对子慈则是子的道德权利。同理,兄爱弟悌、夫和妻柔也是权责相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道德规范。在传统名分论中,君臣、长幼、夫妇等角色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是平等的,有尊卑贵贱之分和宗法等级色彩,但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合理意义。

最后,名分论提倡义务的双向和交互。名分论要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用“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左传·昭公廿六年》)等等交互义务来规约人伦关系的双方。五伦中的朋友一伦,要求双方都有履行“信”的义务。名分论虽然强调不同层次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有强弱之分,但不可否认,其中确实蕴涵着一种双向的交互义务,并不是单方面的要求。那种单纯要求下对上、子对父、妻对夫、幼对长尽义务的等级名分思想,是后儒对名责思想的扭曲,并非先儒的本意。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否认儒家名分论中确有明显的宗法等级色彩,但其中内含的以名定责、责权对应、义务双向的思想方法,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和价值。

()名分论中的礼制规范论内涵

名分论主张,名分不正,等级制度不规范,讲话就无依托,讲话无依托就办不成事,礼仪典章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各项制度建不起来,各种角色的人们就无所遵循,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无序。所以,古代名分制规定:“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左传·恒公二年》)名分既需要符合伦理纲常,还需要礼制来规约和保障。

“何谓礼?纪纲是也”(《资治通鉴》卷一)。“礼”是用来确定社会名分和协调社会角色伦理关系的典章制度,它一经确定,便会对各种社会角色行为产生约束,为角色行为提供活动的框架和模式。孔子主张“为国以礼”,用礼来建立统治秩序,使等级关系固定化,使人伦关系长幼有序、自然和谐。礼是使一个社会“群居和一之道”(《荀子·荣辱》),即有序而和谐的必要保证,“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荀子·王制》)。要明其伦理纲常、名分责任,做到名责相合,必须以礼作制度保障。“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中国古代的纲常礼制起到了德法兼治的作用,确保了名分制的推行。

()名分论中的和谐目的论内涵

宋代思想家司马光在总结前人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曾指出:“名分虽小,其事关重大。”名分关系到人伦和谐,社会有序。“名分”内含和规定着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例如,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方面是说:君是君、臣是臣,父是父、子是子,各尽其责,各守本分。另一方面是说:君臣、父子各有自己的名分和地位,长幼有序,尊卑贵贱不可逾越。传统名分论要求人伦关系双方都能在其位,负其责,名副其实,才能维持社会人伦的纲常,社会才会井然有序。在孔子看来,只有从正名做起,如果人人都能各尽其责,各安其分,名副其实,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与其名分相合,才能恢复上下有序的有道社会。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此,为政之要是正定名分。

“正名”即规定每个社会成员的名分,其目的在于使人人都能做到群居和一,不争不乱。荀子强调:“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之谓也。”(《荀子·王制》)总而言之,荀子认为,人类如果“离居不相待则穷;群居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富国》)。名分论强调正名,试图建构和维系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的家国同构的伦理秩序,以期达到和谐人伦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吁求现代角色伦理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际交往的扩展,现代社会的角色伦理内涵远比古代社会的“名分”要广义和复杂得多。特别是在职业高度细化、社会生活越来越向纵深发展的当代,一个人充当的社会角色越多,承担的角色责任也就越多,因而更加需要加强角色伦理建设。

角色伦理既包括客观存在的社会伦理关系对特定角色所规定的实然责任和本分,也包括社会对角色的期望,即应然的道德义务和角色伦理精神,其核心是角色责任和角色本分。在当代社会,角色伦理责任主要包括家庭角色责任、职业角色责任、公民角色责任等等。家庭角色责任是责任主体基于自然血亲和姻亲伦理关系所应承担的角色责任,主要是亲属间的伦理责任,诸如父母有爱护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有尊重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和扶助的责任和义务。职业角色责任是责任主体基于一定的职业和职务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诸如教师有教书育人、传播文化知识、传承文明的责任和义务;医护人员有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公务员有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有忠于职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角色责任是每个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所应履行的公共责任和义务,诸如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保卫祖国、报效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还有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类本质所决定的共有责任,即各个角色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诸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危济困、除暴安良、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可见,这些责任和义务都是基于一定的伦理关系和社会角色应尽的责任和本分,不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其角色就会有名无实,有失本分。因此,角色伦理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凸显,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加重视和强调主体自身的自由和权利,这既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标志。但人们自由意志的张扬和权利意识的扩张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责任和义务的践履。这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主体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吁求角色伦理。

角色伦理能够引导人们认知和反思自己的角色责任,使人们懂得,处在一定伦理关系中的人,都担当着各种社会角色,理应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 因此,角色责任是由每个个体与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伦理关系决定的。这种角色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既是个人生存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维系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纽带和基础,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

三、现代角色伦理建设的路径

现代角色伦理建设应根据时代的要求、伦理关系的特点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探寻确立和激发角色责任的方法,寻求角色伦理建设的路径。

()用以名定责的方法确证角色伦理责任

儒家历来主张用以名定责、因名责实、名责相合的方法厘定角色伦理责任,以此调节人伦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的名责伦理传统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伦理精神。我国传统名责思想精华与糟粕并存,在为宗法等级名分制度服务的外壳下,所蕴涵的角色责任伦理思想的精华,为当今的角色伦理建设积淀下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宝贵的思想资源。我们应该本着汲取精华、弃去糟粕的原则,批判地继承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借鉴其以名定责和责权相合的方法论,为其注入时代精神,确证现代社会的角色伦理责任。一方面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角色责任,恪守本分,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使各个领域和不同利益阶层的人都能心安理得、和谐相处。另一方面,社会也要通过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使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人们才能自觉地“各尽其能”、“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否则,若社会不公或个体角色责任意识淡化,权责不合,就会出现社会角色伦理关系错位,角色责任缺失,人们的利益关系失调,社会混乱无序的状态。

()用自由与责任统一的思想强化角色责任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自由观念和权利意识日益凸显,出现了自由与责任的背离、权利与义务的冲突等现象。为此,在当今亟须用自由与责任统一的思想强化角色责任意识。

马克思主义把责任建立在自由与必然辩证关系的理论基础之上,既反对强调必然性和客观原因,不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机械必然论的观点,又反对强调绝对自由,主张人要为一切行为负责的唯意志论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行为主体有理性和意识,具有判断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有选择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能够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正因为如此,行为主体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但主体的活动和行为总是要受到客观必然性的支配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行为选择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为此,主体对自己行为所负的责任也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限度与行为选择的自由度成正比,选择的自由度越大,所负的责任就越大,反之亦然。根据选择的自由度来确定行为主体的责任,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客观必然性的能力会越来越大,改造客观世界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越来越强,行为选择的自由度也会越来越大,人们对自己角色行为应负的责任也应该随之不断地增大。因此,人应当在主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行为选择的能力,提升角色责任意识,以便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获得行为选择的自由,并承担起对自己行为选择的责任,获得与历史必然性和意志自由相协调的角色伦理境界。

()用责权对应的制度保障角色伦理责任的实现

中国传统角色伦理在规定某种名分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名分所具有的权利。然而,我国在“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盛行时期,过分地强调责任和义务而忽视权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些人又片面地强调个性自由和主体权利,置角色责任于不顾。这种极端的思想和行为都是有悖于角色伦理的。

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如影随形的范畴,是构成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和规范体系的基础,二者具有紧密的相关性。人们一旦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就必须遵从共同的社会生活规则,既享受一定的权利,又须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里,一个成员的诸种义务是与其应该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 所以说,享有权利与承担责任的一致性,是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标志。歌德说:“尽力履行你的职责,那你就会立刻知道你的价值。”一个人对他人、社会和国家尽的责任越多,贡献越大,所得到的权利和利益就应该越多;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其人生价值就会越大。

不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而且职业权力和职业责任也应该是对等的:职权越大,职责也就越重,特别是公共行政权力更应如此。那些只想追逐权力,不想或很少想尽职尽责,甚至以权谋私的人,不但是违背职业道德的,也是渎职或犯罪的,不但要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只有建立健全责、权、利互动统一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方能强化公民的角色伦理观念,激发角色责任精神,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之,如果片面地强调角色权利,不讲责任和贡献,或者一味地强调角色责任,不顾公民的权利;如果只强调个性自由,而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强调客观条件,推脱责任,都不利于培育角色伦理责任意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用以名定责的方法确证角色伦理责任,用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思想强化角色伦理责任意识,用责权对应的制度激励和保障角色伦理责任的实现,才能使每个人自由自觉地担当起自己应负的角色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29.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