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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静云】互利主义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一致性

 

当代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在《伦理学与现实生活》中指出:“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因此,在当今世界中,概略地考察一下主要经济哲学的核心思想,揭示其道德基础和道德内容,对我们是有益的。”[1]那么,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基础又是什么?本文首先就此进行探讨。

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依靠市场和价格来分配资源和分配收入;经济利润作为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指导力量居支配地位。这就要求:社会的产品、劳动、知识、资本和产权实现商品化,商品交换十分发达。而市场交换必须遵循两个原则:第一,等价交换原则,即在卖者与买者之间遵循有一定支出就有一定回报的等价补偿原则。第二,自愿交换的原则,即市场价格是在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等各方的意愿之下通过协商形成的,任何商品交换或权利的让渡和转移,都不能出于交换各方的非自愿和被迫。这两条原则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必须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另一方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支出所应得到的回报,还应该使他人的支出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已完成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人们可以自由、自觉、自愿地选择进行市场交换的对象;消费者自主自觉的消费意识也业已形成。在这种条件下,谁要想通过市场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谁就必须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上作出更大的努力,否则,自身的愿望和利益将难以实现。因此,市场经济并非以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为道德基础,而是以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主义为道德基础。由此所决定,权利平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等等便构成了维系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基本价值观念。

早在1759年,英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了使他成为英国公认的第一流学者的《道德情操论,或关于人们对邻居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和性格进行自然判断的原理的分析》一书。在这部巨著中,斯密认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自爱(selflove)即关心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同情(humanity)即关心公共利益的利他心。这是人类行为两个最基本的动机,而且这两个动机又总是相互伴随的。尽管人在本能上是自利的,总是在“自爱”心的引导下去关心和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妨碍“同情”心的发挥,但是自利与他利,自爱心与同情心又是可以统一的。原因何在呢?斯密认为,主要在于人类的各个动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并趋于自然平衡的关系。在他看来,交换倾向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人类动机,因为在一个杜绝外来干预,存在分工和私有制的社会中,交换是必要的,交换双方是自愿的,每一个人在自利心的支配下尽力追求个人利益,但又不得不顾及他人的利益。由于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打算,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任何一方若不能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就不会进行交换。可见,斯密所强调的交换倾向是使人类两个最基本的动机即自利与利他对立统一的中间环节。在《国富论》中,斯密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交换双方是在双方自愿并对双方有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交换会导致社会分工的发展。例如,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屋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2]而分工的发展又促进着社会财富的增长,因为在人类彼此间,“哪怕是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象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中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2]这样,不仅会最终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无形中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自利与利他互相制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

毫无疑问,斯密把“人类的交换倾向”看作人类的基本动机之一并由此导致交换是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这并不足取。然而,斯密所提出的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相制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上是遵循着这一规律的。

首先,自利要求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斯密之前,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洛克(1632-1740)曾假定,有人从林中的草地上拾起一枚坚果,他在拾坚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就授予他对这枚坚果的所有权。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据此逻辑,如果有人强行从他手中夺走坚果,也消耗了劳动,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夺取者同样也拥有对坚果的所有权。可见,人们对一样物品拥有所有权,并不仅仅是他们对此付出劳动的结果,而且还是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承认的一种结果,即承认一方对该物拥有所有权。如果社会不存在承认和保障普通人拥有合法追求自身利益并对这种利益拥有所有权的制度,即使人们竭尽全力劳动,也不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人们彼此间根本就不需要交换,只要进行抢劫就行了,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也不可能生存和发展。由此表明,承认和保障每个人的自利追求正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其次,自利追求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从市场中商品供给与需求的规律来看,某种商品的价格愈高,供给者愿意供给的此类商品愈多,价格愈低则供给愈少。与此相反,商品需求的数量随着商品的价格下降而增大,随着商品价格的上涨而减少。这种供给量随着价格上涨而增多的供给趋势与需求量随着价格上涨而减少的需求趋势必然相交于某一点上,它代表着商品的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状态时的商品的价格,尽管市场经济中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因素却是不变的,这就是:买者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高于市场价格就愈是去购买,卖者也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是低于市场价格就愈是积极地供给此类商品。假如不存在这一基本因素,而是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者愈多,卖者愈少,则供给与需求曲线永远不能相交于一点,就是说永远不能形成供给与需求相均衡的市场价格。在这种完全非自利的情况下,市场就不能成为决定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市场机制将失灵,市场对资源配制的杠杆作用将消失。由此可见,人的自利追求乃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内在动力。

然而,市场经济所肯定的人们的自利追求又必须以彼此间的互利来加以限制。这正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规则,即平等交换和自愿交换规则。“这两条规则是任何市场经济不言而喻的条件,没有它们根本不可能有市场。”[3]在以这两条规则为游戏规则的市场经济中,即使最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一种讲诚实与信用的关系,人的自利追求必须接受社会理性的引导,重视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约,而一切以征服、抢劫、欺诈和暴力等非互利方式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实现了,也将难以持续保持或拥有。这是因为假如一个人只想从别人那里获取而没有什么提供给别人作为回报,那么,在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中别人便有正当理由不同你发生联系——因为每个人都会追求和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正因如此,市场经济并不需要极端自私的自利。“我们反对完全自私的性欲,而且我们也反对任何一种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与人的关系——取得一切而不给任何东西作为交换。我们也相信这样完全自私的交换都是自我毁灭的。”市场经济高扬的是这样一种“理性的自利”,即“强调个人及其自由的重要性;把人的个人私利看做是自然的和和善的,是能够通过理性的引导,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4]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利与利他的互利,这个他不仅包括市场交换的另一方,而且还包括社会。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19世纪下半叶西方经济学最著名的大师之一,他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在1890年以前一直是英、美以及所有讲英语国家大学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教材。就是这个极端追随亚当·斯密经济思想,主张自由放任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1895年出版的《论自由》一书中也这样说:“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虽然硬要发明一种契约以便从中释出社会义务也不会达到什么好的目的,但每个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既然每人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准绳,“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部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5]他还认为,如果有人的某些行为有害于社会和他人而又不够法律惩罚的程度,这些人也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社会对他就有裁判权、惩处权和批评教育权。尽管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可能真正实现这一点,但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密尔也认为市场经济所强调的互利必须包括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增进,这是我们在认识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时值得参考和重视的。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原则是集体主义,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在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和对象而言,还需要有富有针对性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个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提倡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它应该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激励功能,又具有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的规范和调节功能;第二,它应该既满足少数先进分子的最低道德需要,又适应一般群众的实际道德水平;第三,它所提出的价值导向既应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又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利益关系相一致。显然,唯有互利主义才能较全面地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首先,互利主义既具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激励功能,又具有协调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调节功能。与我国在5070年代所奉行的绝对利他主义道德相比,互利主义不仅不排斥个人利益,而且充分肯定和尊重各个利益主体——企业和个人正当的物质利益追求,这正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一致。不难设想,假如各个利益主体都不敢关心和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经济利润不成为企业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主要支配力量,市场价格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就丧失了刺激意义,这样运转的经济体制也就不再是市场经济体制了。因此,充分肯定不同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合理性,是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互利主义不仅本身就具有要求行为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导向,而且从它强调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个人的正当利益这一点上,就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也有助于推动平等互利的社会新风的形成。这是因为,当每个企业、每个个人越是自觉地认识到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是一种什么关系之后,损人利己者就越是难以得逞,利人与利己的正相关关系就愈是明显和强烈;谁若是想通过市场追求自身的更大利益,谁就越需要为消费者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由此可见,倡导互利主义的道德原则,对于加速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互利主义是社会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最佳结合点。互利主义的显著特征是:一方面充分肯定不同利益主体在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就把个人和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限制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范围之内,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勿存心为害”。另一方面,它还提倡为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为维护社会和他人利益必要时应作出一定的、合理的自我牺牲,这就把社会道德的最低境界从自然经济时的既不损人也不利人提高到既造福于社会又有利于社会的水平上。因此,互利主义既突破了以往只讲自我牺牲、不讲物质利益的极“左”道德樊篱,又不矫枉过正;既符合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普遍性道德觉悟水平,又能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少数先进分子的最低道德需要,因而能够获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心理内化,并能够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道德实践。

第三,互利主义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公有制经济中,人人都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人人又都需要对方提供的生产要素。因此,公有制经济确实需要集体主义为其道德支柱,但同时也需要互利主义作为道德纽带,以协调和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各方的利益,没有互利主义作为基础,集体主义也是难以实现的。另一方面,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非权宜之计,而是我国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主要体现在质的方面,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将长期和大量存在。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包括在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非公有成分中,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由于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集体,对于置身于其中的其他成员来说乃是马克思所说的“虚构的集体”。如果认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利益主体,那就是无异于说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也是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这显然既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也不符合理论逻辑。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资方与劳方来说,只有依靠互利主义原则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才能既保护资本家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相仿,对于多元所有者的股份制经济实体来说,同样不能用集体主义原则来强求一方为另一方作出牺牲,只能依靠互利主义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保障每一方的利益通过平等互利的市场交换得以实现并获得增进。

以互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具有普遍性价值的道德原则,这就要求,首先,任何利益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必须坚持平等互利的宗旨。当代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丁·奥克森指出:“经济思想的核心是交换这一概念,该概念表示经济关系,即市场模型中人与人的基本关系。交换基于双方之间明确的补偿。”[6]他还进一步研究了互利(他称之为互惠)与一般交换的重要区别:“交换和互惠都是相互的生产性转让,二者都会增加福利。但是,互惠与交换的区别在于不间断。互惠不是一系列间断的交换,而是更象一段时间内连续的“交换”,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预期的行为为基础的持续关系。在互惠关系中,每个人都为他人的福利作贡献,并期望他人也如此,但不是完全有条件的补偿。一个人可以从未来的参与中退出,但不能以他人的参加为条件而拒绝参加。交换是,一方的行动完全视他方的行动而定。互惠关系与此不同。”这就是说,互利主义虽然直接源自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则,但又高于交换规则。一个人完全遵守等价交换规则,每一次为他人和社会作出的贡献完全依据他人和社会所给予的价值相等的回报,这并不是有道德的互利行为,在道德上,最多不过是中性的,即既不是不道德的,又不是有道德的行为。而道德上的互利,是不能以他人和社会给予完全相等的回报为条件的,更不能以他人和社会不能满足自己的回报欲望就拒绝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道德上的互利内含着利他主义及其牺牲精神,要求人们在必要时为了维护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暂时放弃或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一般说来都是有思想、有道德、有情感并有一定精神追求的人,其行为动机也不可能完全是利己的,它还可能包括一切利人的动机。诚如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马歇尔所说:“当我们说到一个人的活动是为他所能赚得的金钱所激发时,这并不是说,在他的心目中除了唯利是图的念头之外,就没有其他一切考虑了。”[7]“经济动机不完全是利己的,对金钱的欲望并不排斥金钱以外的影响,这种欲望本身也许出自高尚的动机。经济衡量的范围可以逐渐扩大到包括许多利人的活动在内。”[8]由此可见,由自利向互利并进而向更高的利他主义或集体主义的境界升华,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行为发展的一个内在路径,也是互利主义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德·F·德鲁克曾经指出:“有关‘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已进行了一个世纪了。早期有关工商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集中于三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有关私德和公德的关系这个永恒的问题。……第二个主要论题是有关雇主由于其权力和财富而对职工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最后,社会责任过去常常是指要求或指派工商业者在社会‘文化’方面的领导责任:资助艺术、博物馆、歌剧院、交响乐队;担任教育机构和宗教机构理事会的理事;为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出钱。”然而,“传统的讨论并不像它所声称的那样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讨论工商业者的社会责任。”只是到本世纪60年代以后,“着重点却完全不同了。它所着重的是企业在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应该或可能做些什么。”[9]这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已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家为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捐款或赞助,更重要的是在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这是因为,迄今为止,人类对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恰恰是由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与此相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人类精神污染的制造者也是企业,尤其是那些从事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若不在生产经营中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不惜以污染和破坏人类的生产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则尽管企业在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上慷慨大方,但这种慷慨大方,也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的。企业先污染,社会就要在随后的治理中付出比企业捐款多至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代价。而且,根据“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道理,企业对人的精神污染有可能是永远无法治愈的。所以,企业审视经济效益的好坏,除了在企业范围内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之外,还要从整个社会范围内力求用最少的劳动和资源消耗,并考虑到尽量减少对社会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负作用,以生产出更多满足人民需求,造福社会的产品。其具体要求是:对利润的追求必须遵循取之有道,取之有义的道德准则,不以迎合一部分消费者的低级需要和伤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要去追求不义之财;不以牺牲社会文明和道德进步为代价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不以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去投资和开发新的产品。在此基础上,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责任,以富则兼善天下,取之社会,奉还社会的道德情怀去关心和支持诸如文化、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地区的发展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我国整个社会的繁荣和进步。这对企业来说,一方面的确是在为社会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在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发展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关系,如果不以人道的态度去对待自然,珍惜和爱护自然,那么,自然就不会很好地为人类服务。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对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的《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就指出:“如果人类在今后几十年里还是像以往一样,继续追求科学的发明、经济和贪婪以及国家利己主义的话,我们就无法正确估计,到2000年时,地球是否还会安全地为人类服务。”[10]19926月,举世瞩目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里约宣言》提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的27项原则,强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11]21世纪议程》则是一个广泛的行动计划,它涉及保护地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所有领域。这两个文件的理论依据是:地球自然生态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关系,人类不断地从自然界索取是造成地球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人类在向自然界索取的同时还必须承担某种责任和义务,否则,地球就不会安全地为人类服务甚至给人类以报复。因此,人类必须把自然和生态价值纳入人的价值的范围之内,把热爱自然,热爱动物,自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彻底治理环境污染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每一级政府、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个人的实际行动。唯其如此,才能有效保护只有一个的地球和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家园。

把互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一项最基本、最普遍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倡导,还必须进一步认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互利主义在涉及第三者利益时,是否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的确,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西方古典经济学中,平等互利往往只考虑到交换双方,而并未涉及第三方或“外部效应问题”。只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庇古那里,才开始深入研究了这一问题。庇古发现,某个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并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却会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好处或坏处,这就是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背离的情况。由于自利心的作用,当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发生差距时,私人投资者不会使各个企业投资的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由此,庇古提出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即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由政府出面予以征税,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实行补偿。庇古认为,通过国家干预,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第三者的利益。从庇古的分析来看,他确实认为互利主义难以协调第三者的利益,需要由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政府出面以保证互利主义的实现。但是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产权学派对此持相反的观点。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的动力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因素内部化。”[12]可见,互利主义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协调交换双方与第三者——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调节者,因为负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有效避免了对第三者利益的损害。事实上,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协调交换双方与第三者利益矛盾的最基本的依据恰恰就是互利主义。这一点,无论是从各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和引导市场及利益分配方向,还是从工商企业本身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大力支持科技教育、卫生及文化事业的发展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印证。这就表明,互利从交换双方扩大到第三者,从较小的利益群体扩大到较大的利益群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完全是可能的。就我国而论,目前制约互利主义有效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的最大障碍之一,恰恰是广大社会成员普遍缺乏互利主义意识,从而导致了诸如侵犯劳动者权益、浪费自然资源、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行为的发生。由此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遏止和消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非互利现象的一把钥匙,正是提倡和普及互利主义。

第二,提倡互利主义会不会滑向利己主义,从而成为一种否定集体主义的因素?笔者认为,首先,互利主义虽然肯定人的自利倾向,并承认个体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途径争取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及其道德价值,但坚决反对和摒弃一切以不道德手段和违法手段去追求一己之私利,因此,互利主义决非是对利己主义的认同,而是与利己主义绝然对立的不同道德观。如果认为倡导尊重和保护个人正当利益的互利主义会导致滑向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这显然与那种认为搞市场经济,鼓励和扶植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资本主义复辟的担心一样是不必要的。其次,提倡互利主义并不是对集体主义的否定,而恰恰是集体主义对一般社会大众最低层次的普遍性要求,也是我们准确理解集体主义的关键所在。假如我们不是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而是以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集体主义,就会发现,集体主义既包含着对个人利益的某种限制,又包含着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充分肯定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核心思想即如列宁所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里的为我与为人,绝不是每次对等的相互交换,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永远的单向的自我牺牲,而是一种动态的双向性和多向性的互利。正是这种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互动整合、协调发展、互相增进的集体主义,才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精髓和真谛所在。与此相反,以往的极“左”道德总是形而上学地看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只肯定集体利益的道德价值,无视个人利益乃是一种真实的、无法抹煞的客观存在。这不仅与马克思主义完全相悖,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的社会主义这个集体只会要求其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而很少或根本不考虑给人们应有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义就缺失了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这样的社会主义是不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同样,那种所谓最高尚的完全自我牺牲式的绝对利他主义,因远离社会道德现实,也不会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和自觉践行。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业已证明:压抑或戕杀个人正当利益的集体可能维系一时,但最终难以避免走上溃散的结局。正因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直气壮地提倡互利主义,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否定,而且是对集体主义的有效补充,是从根本上维护集体主义的重要方式。

[注释]

[1]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24页。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6页。

[3][]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2页。

[4][]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西方社会变化着的价值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344页。

[5][]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1.

[6][]V·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9页。

[7][]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2页。

[8][]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3页。

[9][]彼德·F·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实践》[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396-397页。

[10]转引自王伟主编:《地球论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11]转引自王伟主编:《地球论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13页。

[12][]皮尔斯.《麦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辞典》[M].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67页。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