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分支学科  >  伦理学  >  正文

【龚群】论价值与价值关系

价值一词在汉语中的最初词义是指物价,从现代社会科学领域来看,价值这词作为一个基本概念来使用,最初是在经济学领域里,如使用价值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用处,或其有用性。但是一件商品,不仅包含着使用价值,还包含着价值。这里的价值一词,指的就是相对于商品使用价值、一般由价格反映出来的社会一般劳动或抽象劳动的量。价格一般围绕着价值而波动,其波动反映的是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体现。但我们看到,价值这一概念早已溢出经济学领域,成为多学科领域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基本概念。价值概念不仅被用于经济学领域,而且运用在美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领域里,如人们谈论美的价值、宗教的价值、民主价值等,真、善、美都可以说是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一件物品、一个主意、一个想法、一个设计、一个计划的好坏,有无价值,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判断方式。有无价值、价值判断、价值评价,已是人们社会实践中的一个基本方面的内容。例如,人们可以说某项产品有很高的实用价值,人们也会对某些人的道德典范进行评价,认为他们的行为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因此,价值概念已经广泛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以及人们的思维习惯之中。

价值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和日常生活中的广泛运用,表明在人类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广泛的价值现象。价值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而且也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层面。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价值追求即价值思考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层面。人类的实践活动离不开价值思考。人类的一切计划、规划或实践活动,都有某种目的所在,这种目的不是别的,就是那个计划、规划或实践活动的施行者所认为的,即有价值。如果没有价值,即会放弃那个目标;如果在可选择的行动方案中进行比较,要是比较中认为价值不大,那也就不会选择。价值思考与价值选择内在于人类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之中。然而,以往人们仅仅视价值问题为某一个领域里的问题。如在道德领域里,作为善恶问题来看待;在艺术领域里,作为审美问题来看待;在宗教领域里,作为信仰问题来看待;在经济领域里,作为功利追求问题来看待;等等。这样看待价值问题,是把价值问题仅局限于某一具体领域,从而局限了人们不能从哲学高度做出一个总体性和一般性的思考。应当看到,从某一领域来思考价值问题仍有其必要性,这是因为,不同的领域里确有不同的价值问题,其价值的特性也不同。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局限了自己对价值现象的普遍性认识。如有的西方学者把价值问题等同于伦理学领域里的问题,甚至把价值论看成元伦理学。国内也有人把价值等同于使用价值,仅以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价值内容来界定它。这样理解并没有体现出价值问题的普遍性,从而也忽略了一般意义的价值问题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人类社会的价值现象之所以是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其深层根源在于人类精神生活的内在必然性。人类的意识既要对于现实世界有着清醒的认知,不存幻想,从而能够脚踏实地地进行现实活动;又要有着理想的憧憬,从而能够引领现实达到理想的彼岸世界。这两者的区别也就是实然与应然的区别。人类意识中的实然与应然既相对区分,同时又不是截然区分开来的。这种实然与应然的相对区分,体现了人类生活中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尽管价值的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为应然的问题。应然的领域是一个理想价值追求的领域,实然的领域是一个事实存在的领域。人类的任何活动都具有这样双重性,或负有这样双重的使命,人们既要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朝着应然的前景进发。实然与应然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可说是应当的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休谟最早提出了应当的区分。[1]509①“应当的区分,也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是因为,是什么的问题所问的是事实问题或客观事实的问题,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所问的是可称之为价值的问题。事实是什么的问题,需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具有自然科学描述性特征的学科如经济学、人类学等学科来回答。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则需要社会科学中的价值科学如伦理学、美学、社会学、宗教学等来回答。20世纪兴起的元伦理学,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作为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来看待,认为价值领域与事实领域是两个截然区分的领域,两者不可归并,不可将事实与价值两者混为一谈。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认为,如果把价值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也就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不过,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不少哲学家认为,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虽然是相对区分的领域,但是,并不是截然二分的领域。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有着内在联系。尤其是社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两者并不是像元伦理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两者是截然区分开的。如某人是一个船长,这个事实决定了他的职责、使命(价值)是什么。不过,即使是那些认为事实与价值不能截然区分开来的哲学家们,也承认两者有着相对独立性,即不可把事实与价值不加区分。应当看到,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将价值问题从事实领域区分开来,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大突破。

价值现象作为一个与事实现象相对区分的普遍社会现象而独立出来,对人类认识来说,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那么,价值现象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有着怎样的一般特征呢?各种各样的价值现象,有没有什么共同特征呢?应当看到,把价值作为相对独立于事实领域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是当代西方哲学界的研究方法。我国哲学界认可西方哲学界把价值作为一普遍社会现象这一基本观点,并把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但开辟了研究价值哲学的另一方法,即从关系的视域进行研究,来把握其一般特征。我国哲学界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只有当人与人之间,人与一定的事物之间具有了一定的主客关系时,才会产生价值现象。一切自然物之所以有价值,是相对于人类的实践而言,如果离开了人类的活动,无从谈起其价值。笔者虽然认同从关系进路来研究价值,但认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少是与主客关系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关系。当我们把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从人类活动的主客体关系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意义上进行理解,因而价值可看作是一种主客关系或交互主体的关系的产物。因此,要理解价值,首先必须说明什么是客体、什么是主体,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哲学上的主体这一概念表示的是作为认知者和行动者的人,或实践、认知活动中的行为者本身,客体是相对于认知者和行动者而言的客观外部世界,客体是主体的实践对象和认知对象,或是指行为者的行为关系中的行为对象。就具体的认知主体和行动主体而言,社会世界与自然世界都是认知者所面对的客体。因此,自然界中存在的事物、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社会事物以及作为认知者、行动者自身,都是主体的客体(如作为主体的自我,与作为客体的自我)。不过,客体不等同于一般的客观存在物。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是可能的、潜在的客体。但只有进入人类活动领域,进入与主体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客体。

也可以把由人所形成的集体或团体看成是一种主体,如果这种集体或团体有着某种统一性或同一性。如在阶级社会中的两个对立的阶级,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都可看作是相区别的主体,同时又把对方作为客体看待。各种不同的社会团体、阶层、阶级、社会单位、民族、国家等,都可以把自身作为主客体,形成自身的主客体关系,同时也以自己之外的一切存在物为客体,建立主客体关系。就最高层次的主体人类整体而言,既与自身形成主客体关系,也相对于整个自然界,形成主客体关系。总而言之,这里所说的主体,只能是人,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集合体的人。这是因为,人才是实践者、认知者。人与世界构成主客体关系,不在于各自的存在本身,而在于它们之间所发生的实践、认知关系。其次,这里所说的客体,也不仅仅是指外在的自然世界,而且也是指人类自身。即当我们把自身作为我们认知和实践的对象时,自我内部的主客体关系也就建构起来。

总之,主体与客体是指在人们的认知与实践关系中相对应的两个对立而又相互依赖的方面或因素。离开了认知与实践关系,这两者的区分也就不存在。因此,不能离开人们的认知与实践活动来谈论具体的主体与客体;也不能设想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一定关系中的主体活动的领域也就是客体存在的领域。没有主体也就无所谓客体;没有客体,主体也不成立。两者既相互对立,同时又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

在人类的认知与实践活动中,人作为主体与客体和仅仅作为人类认知与实践对象的外在自然界或物质世界有着重大区别。这是因为,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具有这种特性,能够在认知和实践中形成互为主客体关系。其次,要把握认知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与实践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重大区别。在认知活动中,人自身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同时也把他人作为客体来把握。但我们在认知活动中,不是把他人作为主体。我们意识到他人与我们一样是行动和认知主体,我们把他人作为客体来把握,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社会存在,同时又是一种物质性的能动存在,不仅仅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认知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个体,而且是一个道德的存在者,具有人性以及人性的尊严。因此,需要从科学描述意义上,客观、正确、全面地认识他人的各种社会特性、社会特质(包括道德心理品质)甚至生理特性。当然,自我也是这样一种生命存在,也需要我们自己来正确认知。并且,正确认识自己往往更为困难,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贵有自知之明。往往能够更正确地认识我们本人的不是我们自己。就实践活动而言,我们既把外在的物质世界作为我们实践行动所施予和改造的对象,同时也把我们自己看成是实践所施予与改造的对象。因此,我们既与自身同时也与外在世界建构起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然而,我们要意识到人类的实践活动的特性,即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社会中产生、形成和完成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不与他人发生关系,则我们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无法进行。马克思说: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2]81动物依本能而活动,人类则由于自己能够意识到自我,意识到自我与环境、与他人的区别,从而与环境、与他人建立起关系,马克思说: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个人来往,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2]81人类的意识代替本能,意识到环境与他人的存在,既然意识到环境与他人的存在,那就意味着需要对环境与他人和社会进行认知,同时也意味着与他人打交道。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即生产实践活动,包括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2]80。在这里,马克思强调通过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可概括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还必然有另一类关系存在。通过人们的合作或协作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私人友谊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无疑具有认知与实践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同时也有着相互之间的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如在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并非仅仅是一种认知与实践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作为道德主体的父辈和子辈的问题。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是一种道德关系,是一种道德上的应当。这里无疑包含着把对象性的主体当作客体来认知和把握的问题,但不可归结为这样一种认知问题,把对象性的主体作为客体来认知,是为了使得作为实践行动者的主体更好地在一种关系中与作为主体的他相处,即把他作为一个道德个体来尊重。

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是一种规范性关系,这种规范受到社会规范的整体性的影响。马克思认为,在这诸多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就是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马克思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相互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2]344生产关系是最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并且在生产中生产者相互发生诸多关系,因此,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345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指的是生产关系的特性对于其他社会关系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即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那就意味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受到生产关系的决定性影响,如在封建社会条件下的家庭关系从总体上从属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家庭的宗法制关系取决于封建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的生产关系。毫无疑义,这里的出发点是人,但不是某种处于幻想的与世隔绝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于现实条件下的人,这些现实的人,从他们自己的需要出发,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但由于他们相互间不是作为纯粹的我,而是作为处于生产力和需要的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个人而发生交往的,同时由于这种交往又决定着生产和需要,所以正是个人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的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3]514515。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的关系以及作为主体的人的相互性的规范关系,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性质的深层影响。这种影响体现为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其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中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观、道德观念、法律观念等则对于人们进行主体与主体的交往起着规范性的作用。因此,虽然人的行为在深层次上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但直接影响和指导其行为的,则是社会上层建筑中的价值观念。还需指出的是,意识形态在主体上为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但同时也要看到,一定民族历史中的意识形态,由于其文化历史的传承性,一定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也有着传统意识的特征,只是其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为那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所决定。

那么,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两者与价值是怎样的关系呢?首先,在我国价值哲学界,价值这个哲学的一般范畴,是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意义上进行理解的。主客体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主体是按照一种为我的方式建立主客体关系,即从主体自我的需要出发,使主体发生对客体的作用(实践)或不发生作用(如单纯的理论认知)。主体的需要反映的是主体自身的结构和规定性,体现的是主体自身的尺度。主体以自身的尺度进入到主客关系中,使客体对象主体化。客体在主客关系中也对主体发生作用。主体不仅要认知把握客体,而且要以客体的尺度(规律)来对待客体,并相应确立或调整自己与客体的关系,而客体内在的属性则是人们行动实践目的的最终依据。如果不从主体内在的尺度(需要)出发,则在主客关系中,人对客体可以说是无的放矢,如果客体没有适用于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功能,则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实现也就要落空。李德顺教授指出: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与否的性质。这种性质,是主体内在尺度作用的结果。它的肯定表现即正价值,是客体不断主体化和主体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与之相反的结果,就是负价值。价值,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4]107108

不过,我们必须对于主客关系中的主体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定。在不同的学科意义上,对于人的基本需要进行过多样性的讨论。如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过人的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人的需要,从哲学的高度,作了精辟、科学的阐述,他们将人的需要概括为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将人的需要的内容区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把人的活动区分为为生存而斗争、为享受而斗争和为发展而斗争。[5]623马克思主义的需要论为我们区分什么是正当合理的需要提供了理论依据。袁贵仁教授指出,人的需要有不同的价值质,因为人的需要有不同的性质,有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也有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并且,人的需要并非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须满足的。属于正当合理的需要,因而具有正价值的那部分需要,是那些有利于人和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或者说是人和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企求的、社会认同并且现实可行的那部分需要。能够满足正当需要的客体就是对主体有价值的,不能满足或者有碍于正当需要满足的客体就是没有价值的。”[6]②

我们认为,在有限定的使用需要这一概念的前提上,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属性即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意义上诠释价值这一概念,确实表述了价值是一个关系概念的特征。不过。客体的有用性和主体的属性所建立起来的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是主体的本质规定与客体的本质规定所决定的。这一价值关系又是价值作为关系概念的本质特征。价值作为一个关系概念,不仅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中体现出来,而且也可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区别于主体与客体关系,在于这类关系并非是建立在一方的需要与另一方的属性这样的前提上,而是建立在人类成员间的合作关系的背景前提上的。即并非一定是当下直接的合作,而是广义的合作,即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劳动都以他人的生存与劳动为前提。这种合作关系体现在商品生产上,与他人劳动的关系凝结为抽象劳动的价值一般,而具体的个别劳动则产生使用价值。价值体现社会劳动量,体现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内在蕴含着主体对主体的承认与尊重的要求。其表现形态就是价值,即承认你的劳动对我具有价值,并尊重你的劳动。并且,这种承认不仅体现为对对方劳动的承认与尊重,而且意味着对对方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即把对方作为主体的承认与尊重。这里不仅是指主体A对主体B的承认与尊重,也是主体B对主体A的承认与尊重。因此,主体与主体的这种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关系,又可说是交互主体关系。

承认人类个体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一种交互主体关系,不仅在于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互助与合作的关系,而且在于人类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是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的道德主体与道德人格决定了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的需要。道德主体与道德人格在相互关系中展现的价值,即为尊严的价值。康德认为,具有满足需要的市场价值和满足趣味的审美愉悦的欣赏价值,都是相对价值,所谓相对价值,也就是其价值可以为其他相同有价值的东西所代替,而尊严是超越于其他一切价值之上的,即尊严是无上价值。[7]37在康德看来,尊严的价值体现的是人格内在自有的价值。不过,从我们的分析中可知,即使是尊严的价值,也是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有尊严的主体必须得到他人主体的尊重,而在他人之中,也是具有这种尊严的存在,因而需要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假设只有一个人存在的世界,即无所谓尊严的问题。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社会中的某些成员,如社会困难群体成员的尊严得不到尊重,那么,这些得不到尊重的社会成员,就有一种受屈辱的感受。因此,尊严所需要的是道德主体相互之间的相互承认与相互尊重,并且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体现出其价值。如同主体与客体关系作为一种价值关系体现出来的价值一样,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也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即一个主体(道德主体)能够对另一个主体(道德主体)有着平等的尊重,其价值关系则表现为正价值,一个主体如果不能尊重另一个主体,两者的价值关系表现出负价值。如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作为道德主体得不到奴隶主(道德主体)应有的尊重,因此,在奴隶的尊严得不到实现的意义上,就表现为负价值。在这里,主奴关系实际上表现为双重关系:即奴隶主作为主体与作为客体的奴隶的关系,与奴隶主和奴隶同样是人类道德主体的关系。前者为主客关系,即奴隶作为工具或客体具有达到奴隶主满足其需要的关系,在这种主奴关系中,奴隶是被动的客体,并非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但是,实际上,奴隶是人,奴隶应当得到人作为主体的对待。因此,从理论上看,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也应当是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只不过,以交互主体关系来衡量,它所呈现出来的价值是否定性的,即为负价值。因而主奴关系是不合理的,是在道德上得不到辩护的。主奴关系也就必然会为体现对人的尊重的更合理的社会关系所代替,而不论这种形式的主客关系中对于作为主人的奴隶主来说是多么有价值。

那么,何谓价值?到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界定: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是在主客关系和交互主体关系中呈现出来的,是这样两类关系的产物。如果符合其关系原理的,则为正价值;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则为负价值。并且,如果在某个存在物的关系中,同时存在着主体与客体和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其价值意义服从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要求。

【注释】

休谟在文中是这样说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

袁贵仁教授还指出,除了那些明显是罪恶的需要外,还有那些不正当和不合理的需要:虚假的需要,过量的需要,与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相冲突的需要等。(参见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当代西方哲学界,在分配正义的意义上,还讨论过昂贵的需要的问题。(参见阿玛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主编:《生活质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不过,从主客关系与交互主体关系研究价值现象,没有解释从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相区分的角度所提出的应然或应当的问题(即从我们的观点看,相对独立于事实领域但与事实领域有联系的应当问题)。从关系角度研究价值:一方面,不论是主客关系,还是交互主体关系,都提出了应当的问题(虽然这里的应当与从事实与价值区分的意义上的应当有所不同,但要分析这些不同的应当,是另一篇论文的任务);另一方面,不论是主客关系还是交互主体关系,都是人类实践领域中实存性的关系。并且,从关系说研究价值观象,完全是把价值看成是这类关系的产物,并代表着这类关系的特征。因此,虽然基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发现了价值领域,但主客关系与交互主体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研究价值的进路。

【参考文献】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
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7]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