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哲学史  >  分支学科  >  伦理学  >  正文

【张卫 王前】道德可以被物化吗?

道德物化思想是近年来技术伦理研究领域出现的一种新思潮,正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拉图尔(Bruno Latour)1992年发表的《何处去寻暗物质?》(Where Are the Missing Masses?)一文,可以被认为是道德物化思想的正式开端。在该文中,Missing Masses具有一语双关的含义,也可以理解为迷失的大众,即在道德滑坡的社会中道德迷失的人。在此基础上,荷兰技术哲学家阿特胡斯(Hans Achterhuis)1995年在《器具的道德化》一文中明确提出了人工物的道德”(morality of artifacts)物化的伦理学”(material ethics)概念。沿着拉图尔和阿特胡斯的足迹,荷兰学者维贝克(Peter-Paul Verbeek)进一步拓展了道德物化思想。他通过《能做什么》(What Things Do)和《道德化的技术》(Moralizing Technology)这两本著作,建构起一个相对系统的道德物化理论体系。本文着重对维贝克的道德物化思想进行评介。

一 概念解析

首次接触道德物化概念的人可能会觉得这一提法是成问题的。道德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怎么可能被物化呢?物化道德还是道德吗?因此,这里我们首先有必要对这个概念本身进行界定和解释。

道德物化”(materialization of morality)是指把抽象的道德理念通过恰当的技术设计,使之在人工物的结构和功能中得以体现,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举例来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机场的男洗手间里,设计师在每个小便池里都雕刻有一只栩栩如生的苍蝇,这大大降低了男性在小便时尿液的飞溅率,因为他们找到了一个攻击的目标,于是洗手间的环境比以前好了许多。这种幽默而略带狡猾的设计,或许比任何请保持环境卫生等标语(理念性的道德规范)都有效。又如拉图尔所经常提到的减速坡”(speed bump)的例子,司机通过它时为了减少汽车的震动,自然就会放慢速度,这与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传统的道德教化途径是从人的角度着手,使道德规范内化于人心;而道德物化则是从外在环境着手,把道德规范外化到人工物的构造之中。道德物化可以说是一种逆向思维,它从技术设计入手,通过将一定的道德规范写入人造物之中,从而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这与传统的道德教化途径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如果说伦理学要回答人应该如何行动这一问题的话,那么进行道德物化实践的设计师就为这一传统问题提供了一个物质性的答案”(material answer)③

道德物化思想会受到义务论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的批判,但可以得到结果论伦理学的支持。在义务论伦理学看来,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规范,只有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在德性伦理学看来,美德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正当的行为就是有美德的人在各种场合中倾向于做的行为,并且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可能了解如何去合理运用道德法则。义务论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都坚持道德是内在的,不存在一种外在的道德,如果这样来理解道德,那么道德的物化自然是不可能的。而如果从结果论伦理学的视角来看,则道德物化不但是可能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在结果论伦理学看来,道德的标准不在于动机,而在于实际的功效。只要最终的结果能够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其行为就是道德的。另外,结果论伦理学还认为,道德也不是人天生就具备的,而是后天养成的,是需要经过道德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的,因此结果论伦理学还需要回答,如何才能使人遵守这种规范,即道德的实现问题。那么,除了传统的道德内化的方法之外,如果能有一种道德物化的方法,显然也是可以接受的,它可以和道德内化一起为道德行为的实现做出贡献。

其实,道德物化思想的萌芽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并且在后来以不同的形态在一些学者的思想中不断出现,比如中国古代的藏礼于器思想、近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Burrhus F. Skinner)行为技术学思想和后现代思想家福柯(Michel Foucault)微观权力思想中都包含道德物化的成分,只不过尚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系统化的表述,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由于近些年来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和伦理转向,以及道德物化的技术设计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思想才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

关于物化一词本身,也需要做一点讨论。提到物化,人们往往会习惯性地想到卢卡奇的物化概念,从而直觉地产生一种抵触心理。卢卡奇的物化概念指的是,现代社会中人被外物所奴役,人与人的关系变成物与物的关系,人就像零件一样被嵌套进社会这座大机器中,丧失掉了本属于自己的自由。这种物化是需要被克服和超越的。但是,物化这一概念并非一定具有负面的意义,道德的物化强调将抽象的道德理念在具体的人工物构造中得以体现,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此处的物化具有正面的意义。

二 维贝克的道德物化思想

维贝克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道德物化思想。他的理论体系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技术中介论,这是该思想的理论前提;二是技术的道德化,这是技术中介论的伦理结果,也是该思想的核心内容。其中,对技术中介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于2005年出版的《能做什么》一书中。芬伯格(Andrew Feenberg)在该书的书评中称它是道德物化思想的起点。对技术的道德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11年出版的《道德化的技术》一书中。

在《能做什么》中,维贝克首先以雅斯贝斯和海德格尔的学说为例,对经典技术哲学的研究进路进行了批判性考察,接着分别分析了以伊德(Don Ihde)、拉图尔、伯格曼(Albert Borgmann)为代表的经验转向后的技术哲学,并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建构出一种新的技术观——技术中介论。该理论认为,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起着中介调节”(mediation)的作用,用图式表示就是:人技术世界。技术不但影响着我们对外在世界的感知,而且还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换言之,世界的表象通过技术的中介显现于人,而人的表象也通过技术的中介显现于世界。伊德的技术现象学关注的主要是前一方面——技术如何影响人的感知;而拉图尔和伯格曼则主要关注问题的后一方面——技术如何影响人的行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拉图尔是在人的行为的层次上展开的,而伯格曼是在人的生活的层次上展开的。维贝克称伊德的进路为解释学的”(hermeneutical)视角,拉图尔和伯格曼的进路为存在主义的”(existential)视角。从解释学的视角来看,技术通过影响人的微观知觉宏观知觉调节着人对世界的感知,即影响着世界呈现于人的方式,其机制是放大缩小;从存在主义的视角来看,技术通过影响人的行为和社会环境调节着人的存在形式,即影响着人呈现于世界的方式,其机制是激励抑制。两种视角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象学的技术中介理论。维贝克在下面的图表中对其进行了清晰的概括:

技术中介论词汇表

在《道德化的技术》中,维贝克集中论述了技术中介论的伦理后果,即技术的道德化。既然技术在人的认知和行为中起着中介调节的作用,那么设计师就应该更加严肃地对待技术设计,重视技术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发明和设计好的产品。他在该书中提出要建构一种非人本主义”(nonhumanist)的伦理学体系,分析了技术人工物的道德地位,总结了如何进行道德物化的方法,最后以环绕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劝导技术”(persuasive technology)为例介绍了道德物化的现实应用。

在维贝克看来,技术中介论以强有力的论证证明了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上具有必然的塑造作用,因此技术的设计就必然是负载价值的,那么伦理责任就不仅仅是使用领域的事情,而且也关乎设计领域。尽管设计环节不能完全决定人工物如何被使用,但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工物使用的方式。不论设计师是否意识到这种中介调节作用,它都必然会对人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影响。设计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活动,设计师在其中具有一种原发性的”(seminal)作用。因此,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从正面角度讲,既然技术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中介调节作用,我们为何不利用这种特点来积极引导人的行为呢?反过来,如果设计人员忽视这种中介调节作用而任其自由发展,那么这将是设计人员的伦理失职。

为了把设计从实用美观视角的二维评价拓展为包含道德要素在内的三维评价,维贝克提出了设计的物质美学”(material aesthetics)思想。工业设计美学虽然发生了多次转变,但都无一例外地对产品的视觉特征十分重视,维贝克认为这种以视觉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太过狭隘。工业设计不能像艺术设计那样仅仅关注人工物的视觉特征,而是应该关注使用者与人工物的关系,以及人工物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塑造,即人工物的伦理功能。换言之,设计师是在以另外一种方式进行着伦理学家的工作,他们的产品以一种物质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维贝克用荷兰设计界著名的珍爱一生”(eternally yours)例子分析了道德化设计如何引导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他们设计出了这样一种沙发:将一种图案隐藏于沙发的丝绒表面,起初并不明显,但随着沙发的使用,丝绒表面发生磨损。如果按照以往的设计,此时消费者会计划买新沙发来替换它们。但是,正是由于丝绒的磨损,隐藏的图案此时得以显现,消费者感到耳目一新,就像换了一套新的沙发一样,他们可能会打消更换沙发的念头,这样,沙发的寿命就得以延长了。同时,设计者还开发出一些维修和升级的服务,来进一步延缓沙发被淘汰的速度。沙发设计者把环境保护理念嵌入到设计之中,通过产品本身影响了消费者的行为,引导他们建立一种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三 道德物化思想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道德物化思想的提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它对伦理学和技术哲学的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使伦理学的研究从对人的关注拓展到对物的关注。就像拉图尔文章中的隐喻所指出的那样,天文学家长期没有发现宇宙空间的暗物质,而伦理学家也长期忽视伦理空间中的暗物质”⑩,即人工物在调节人的行为上所具有的作用。传统伦理学是建立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之上的,人是自主性的存在,而物是无意识的存在,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人,通过道德的内化,提高人的道德修养,从而对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而道德物化则把视角投向相反的方向,关注如何对技术进行道德化设计,通过把道德规范委托给技术,让技术充当规范者的角色,从而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物化思想还改变了伦理学的理论框架,使传统的人本主义伦理学转变为非人本主义的伦理学(11)。这与环境伦理学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具有类似的作用。道德物化思想还实现了伦理学的研究方式的变化。它要求伦理学家从书斋中走出来,参与到设计师的设计实践活动中来,协助他们设计出好的产品,使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在技术设计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用美国学者费希尔(Erik Fisher)的话说,哲学家要做一个嵌入式哲学家”(embedded philosophers),就像战地记者亲临真实的战争那样,参与到现实生活中来。(12)

道德物化思想对技术哲学的意义在于,它实现了技术哲学研究范式从外在主义到内在主义的转变。它使得技术哲学不再像以往那样仅仅关注技术可能会对道德造成的威胁和挑战,而是更加积极地介入到技术的设计环节中去,把技术当作一种实现道德目的的手段,将一定的伦理规范写入人工物的设计之中,使技术人工物在被使用的过程中,通过引导、调节人的行为来实现一定的道德目的。人文主义的技术哲学长期以来一直是采取批判性视角来面对技术,而对技术在促进道德建设上的作用则不予重视。道德物化研究通过揭示技术在促进道德建设上的作用,弥补了技术哲学研究在这方面的缺失。

就现实意义而言,第一,在规范人的行为的方式上,除了道德教育和法律制裁两种主要的手段之外,道德物化为规范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比照道德约束力(自律或他律)和法律的名称,不妨称这种规范手段为物律物律不同于其他两种手段的地方在于,道德通过自身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约束个人行为,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约束个人的行为。这两种手段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通过影响人的思想间接约束人的行为,而物律则依靠物质自身的力量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是和行为的发生同步进行的。正因为这种不同的机制,物律具有道德和法律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比如,对于一些自律性较差的人来说,仅靠自身的力量不足以使他们的行为遵从社会规范。道德他律的压力和法律的强制力,只是体现在事后的批判和惩罚之上,并不能在行为发生的同时就对其进行禁止。对于那些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在其被实施之前就应该对其进行限制,等危害出现之后再对其进行追究往往为时已晚。而由于其特殊的约束机制,物律可以在源头避免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出现。比如,在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上,如果在汽车驾驶室里安装一个酒精浓度测试仪,一旦检测到驾驶室空气中的酒精浓度超标时,汽车将不能发动,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车的可能性,这是道德和法律手段都难以做到的。(13)

第二,道德物化从方法论的高度进行哲学反思,归纳出一些设计的基本方法,可以为现实的设计活动提供一般性指导。同时,道德物化作为一种新的设计理念,也为技术设计开辟了新的设计空间,扩大了设计的领域和视野。比如当前的价值敏感性设计”(value sensitive design)(14)劝导技术”(persuasive technology)(15)有意的设计”(design with intent)(16)等设计实践,都已涉及对技术的道德价值方面的考量,从而为道德物化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 道德物化思想面临的伦理困境

尽管道德物化的初衷是好的,即它试图通过技术设计的手段来激发人类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选择和行为,但道德物化自身的合法性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反思和研究。目前,道德物化理论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有两个:一是道德物化对人的自由意志产生了挑战,二是道德物化可能会导致专家治国论。

从自由意志角度反对道德物化的人认为,如果人的选择是由技术来决定的,那么人的自由意志岂不是被剥夺了?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大都站在义务论伦理学的立场。他们认为,人的可贵之处正在于人具有自由意志,人可以为自己立法并以此来行动。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受到了挑战或者人被剥夺了自由的选择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尊严,人也就沦为了技术的奴隶。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把人从技术的控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用技术加强对人的控制。此外,把自由选择权交由技术代理还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在道德物化的情况下,人的选择不完全是由人决定的,而部分是由人工物使然,那么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出现一定不良后果的时候,人还需要对事件结果负责吗?如果负责,需要负多大的责任?最后,如果人们长期依赖于人工物的帮助和提示,那么是否会使人产生道德上的依赖和懒惰?是否会减弱人的道德敏感性?

另外一个质疑是认为道德物化可能会导致专家治国论。从本质上讲,道德物化是把伦理问题变成一个技术问题,即通过技术的手段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这等于是让设计师来充当管理和调控人类行为的角色。如果设计师潜在地具有了调控社会的权力,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权力和地位为自身谋求不合适的利益,使技术中介作用向某些群体倾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公。那么相应的问题就产生了:设计师这样做的合法性何在?他们的权力是谁授予的?如果他们的权力不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将会带来什么样的不良社会后果?是否会由此产生一种新的极权主义?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在设计的过程得以表达?

必须承认,上述对道德物化理论的质疑和担心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道德物化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面对这些质疑和挑战,道德物化思想需要给予应对和解答。借用泰勒和桑斯坦在《助推》(Nudge)一书中的术语,道德物化应该是一种自由的专制主义”(libertarian paternalism),它使得个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还能保证你的选择是最佳的”(17),而不应该是对人的自由的剥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手段和策略比法律的强制性还弱一些,是处于柔性的道德和强制的法律之间的一种第三条道路中间道路”(18)

此外,为了避免工程设计人员对自身权力的滥用,还必须引入民主协商机制和技术评估机制来加以防范。比如,在设计某个产品的时候,事先要进行社会调查,弄清楚该产品会影响到什么人,然后要让受影响群体的代表参与到设计的论证环节之中,给予他们发表其主张的机会。这样就可以对设计人员的权力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避免个别设计人员出于某个特殊群体利益需要而设计出对其他利益群体产生负面作用的产品。另外,在设计环节之后,还需要引入技术评估机制来保证设计产品不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目前,扩充的建设性技术评估方法可以在这方面起到一定作用。这种方法不是对已完成的技术产品进行评估,而是对正在形成中的技术设计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反馈给技术设计者用来调整和修改技术设计方案。这些机制的引入,可以很好地起到防范专家治国论弊端的作用。

【注释】

①Richard H. Thaler, and Cass R. Sunstein, 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 Wealth, and Happin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4.

②⑩Bruno Latour, "Where Are the Missing Masses? The Sociology of a Few Mundane Artifacts", In Shaping Technology/Building Society, MIT Press, 1992, p. 166, p. 152.

③⑦⑧(11)Peter-Paul Verbeek, Moralizing Technology: Understanding and Designing the Morality of Thing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 p. 212, p. III, p. 90, p. 21.

④Andrew Feenherg, Peter-Paul Verbeek, "Review of What Things Do", In Human Studies, 2009, 32(2), pp. 225-228.

⑤(13)张卫、王前:《劝导技术的伦理意蕴》,《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1期。

⑥⑨Peter-Paul Verbeek, What Things Do: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Technology, Agency, and Design, University Park: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196, pp. 219-222.

(12)Robert Frodeman, "Experiments in Field Philosophy", New York Times, the opinion page, 2010-11-23. http://opinionator.blogs.nytimes.com/2010/11/23/experiments-in-field-philosophy/.

(14)Batya Friedman, etc., "Value Sensitive Design: Theory and Methods", UW CSE Technical Report 2002-12-01.

(15)B. J. Fogg, Persuasive Technology: Using Computers to Change What We Think and Do, Morgan Kaufmann, 2002.

(16)Dan Lockton, etc., "The Design with Intent Method: A Design Tool for Influencing User Behaviour", In Applied Ergonomics, 2010, 41(3), pp. 382-392.

(17)(18)泰勒、桑斯坦:《助推:事关健康、财富与快乐的最佳选择》,刘宁译,中信出版社,2009,第V页;第Vi页。

(原载《哲学动态20133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