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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培文】恩格斯关于恶的辩证分析及其当代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由一个熟人社会转型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极少数人作恶的现象总是一个接一个地令人触目惊心,甚至毛骨悚然。如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地沟油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等。轻者毁了一个企业、乃至我国食品、药品的国际市场,重者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惩恶扬善成为了人们的共同呼声。但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的道德观时,对黑格尔的恶的进步意义却进行了肯定。如何准确而深刻理解恩格斯运用历史标准与道德标准对恶的道德现象的辩证分析,揭示恶的发生根源,它对于我国探索惩恶扬善的途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            恩格斯对恶的辩证分析

面对市场经济少数人作恶的现象,有的研究者反思我国的文化传统,把其归结为我国儒家思想主张性善论的不足,并认为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性恶论对于惩恶扬善更具有其积极意义。这一点,难以让人苟同。我国也不乏性恶论的思想传统,如荀子、韩非、李斯与秦始皇等就是性恶论的积极推崇者。试问,为什么这些性恶论的传统并未积极影响现代社会道德惩恶扬善的进程呢?其实,问题并不在我国文化传统中性善论或性恶论,无论是提倡性善论,还是性恶论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黑格尔批判了西方人道主义人性善的片面性。他说:当他说人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是他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1](P237)针对黑格尔的论述,恩格斯说: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1](P237)这是否说明,恶比善具有更高的历史作用?如果这样直线式地理解,那无疑是对恩格斯思想的曲解。

第一,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对恶的辩证分析。黑格尔对恶的分析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中道德意志自由的思想传统。意志自由本是人类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而自主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但是在康德那里,意志自由是先验的。费希特把意志自由看作纯粹自我设定自我的活动,并认为自由这样的行为才是自由的道德行为。因此,善恶不是人的天性,而是出自人的意志自由。他说:人的天性原初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人的天性是通过自由,才成为善的或恶的。”[2](P187)这里的自由就是一种意志自由。黑格尔说:人作为精神是一种自由的本质,他具有不受自然冲动所规定的地位。”[3](P29)黑格尔不仅把意志自由看作是精神的本质,而且把费希特的意志自由赋予客观对象性的内涵,从而使恶的分析更具有现实感。黑格尔说: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其所以是不可分割就在于概念使自己成为对象,而作为对象,它就直接具有差别这种规定。”[3](P144)善与恶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善是意志自由希求的普遍性,恶是意志自由希求跟意志普遍性相对立的东西。所以,善恶是不可分割的一对道德范畴,恶与善不可形而上学地孤立地存在。没有恶,也就没有善;没有善,也就无所谓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对立和统一。由于恶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然界的各种事物不可能作恶,唯有人才可能作恶。这就是说,善恶是人的社会性的两面。费尔巴哈继承了当时西方的人性论的形而上学的理论传统,把人性看成是善,把宗教的本质看成是爱,从而鼓吹资产阶级对人以爱的人道主义的虚伪的道德观。恩格斯在批评费尔巴哈唯心主义的道德观时,深刻地阐述了恶的辩证法。在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道德观从形式上看是唯心的,但是从内容看却充满了现实感。正如真理与谬误的对立一样,恶与善也是相互对立和统一的。恶与善的道德不是自然的,而是社会的。西方一些道德学家包括费尔巴哈等从人的自然性出发,把人性说成是善或恶,都是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第二,恩格斯把恶的辩证分析上升到历史标准来批判费尔巴哈的道德观的非历史性。恩格斯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4](P433-434)道德是历史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就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一个社会认为是善的东西,在另一个社会看来就是恶的。善恶这种相互矛盾说明,区分善恶的科学标准是历史标准,而不是道德本身。道德的善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社会、对他人的有价值的行为,道德的恶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社会、对他人的有害的行为。尽管道德标准,是指道德主体对他人、对社会的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准则,但是,只有那些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有利于人类历史进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愿望的行为,才是善的道德行为,否则就是恶的道德行为。

黑格尔把恶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决不是说恶比善对历史的作用更为突出。按照辩证法,善对历史的动力杠杆作用,这是人们的一般洞见。在古代社会,一个君主的美德可以影响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等。还比如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对资产阶级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而恶的历史杠杆作用,人们却很少注意。尤其是费尔巴哈,他的道德观是非历史的。他认为心是宗教的本质[1](P233)费尔巴哈把宗教的爱心看作是宗教的本质,又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一部宗教的变迁史。费尔巴哈不是从历史标准来看道德的标准,相反,而是用道德的标准来替代历史标准。在这里,黑格尔远远超过费尔巴哈,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P11)道德意志的善与恶是否是合理的,不能以道德意志本身为前提,必须以是否符合历史必然性为前提。马克思在对功利主义与康德的善良意志的批判中,认为,资产阶级功利论无非是为资产阶级剥削辩护的理论。他说: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4](P484)这就是说,如果按照历史标准来看,功利主义也有自己合理性,那就是功利论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性质,与资产阶级的剥削事实是一致的。康德就不同,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4](P211-212)。康德的善良意志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那种软弱无力的革命要求,他把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的革命活动转向于一种内在的道德意愿。所以,康德的善良意志只是德国封建生产关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要求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费尔巴哈完全脱离历史标准来看道德,这是十分错误的。

第三,恩格斯论述了恶的历史作用的具体表现。恶的历史作用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11](P237)恶的历史作用具体表现就是恶的作用有限性与界限。因为用历史标准来看道德的恶,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在一些失去历史必然性的腐朽的阶级那里,认为是恶的东西,而在那些符合历史进步趋势的阶级看来,恰好是善的。比如,资产阶级对封建道德的反叛等等。这种反叛对封建阶级而言,无疑是恶的;而对新兴的资产阶级而言,确是一种善。恶的具体历史作用说明,恶的具体历史作用有其明确的界限和标准,并非说一切作恶的行为都具有历史的进步作用,比如,刑事犯罪。即凡是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行为都是恶的行为,凡是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政治道德伦理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等,都是必须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行为。

二、            从恩格斯对恶的辩证分析看恶的产生根源的复杂性

恶的产生根源具有一定复杂性。恩格斯对恶的辩证分析可以看出,在恶的道德分析中,如果仅仅局限于唯物主义的一般立场,那还远远不够,就传统优秀文化资源而言,唯心主义如黑格尔的恶的辩证分析远远地超越了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道德观。这就是说,揭示恶的道德产生根源首先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立场,但同时也应该借鉴黑格尔与功利主义等思想家在分析恶的产生根源时揭示的一些合理的因素。根据恩格斯对恶的产生根源的辩证分析,吸收传统优秀文化思想资源,恶的产生根源具有一定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是其最终根源。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4](P434)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利益。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是少数人作恶的最为基本的根源。但是,在我国学术研究中,有的把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看成是恶的道德产生的唯一根源,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理性。甚至认为,经济建设上去了,道德滑坡了,经济发展还有什么用?这是十分错误的。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是少数人作恶的基本根源,但决不是唯一的。如果把利益驱动看成是唯一的,那是十分片面的。恩格斯曾经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对这种把经济关系决定思想道德的因素看成是唯一的因素进行过批判。恩格斯认为,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对思想等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只是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说的,决不能形而上学地把这种决定作用说成是唯一的。他说: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P696)可见,把恶的产生根源归结为利益驱动,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看的,但决不是唯一的。人们重点注意这一根源,这是对的。但是,如果把利益驱动说成恶的唯一根源,那就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第二,人的意志自由的有限性是其直接根源。恶的道德根源与物质利益根源有关,但又具有不同。从归根结底的意义来看,思想是根源于利益。但是道德行为的特殊性在于,道德离不开道德意志的指导。康德甚至认为,只有处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康德命题的合理性在于,道德行为是直接与道德意志相关的行为。这就是说,尽管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从物质利益关系中产生的,但是与恶的道德最为直接相关的还是人们的意志自由。正如自然本身不会作恶一样,物质利益本身也不可能作恶。这一点,黑格尔等的道德哲学对于我们充分认识恶的根源无疑具有一定合理因素。黑格尔看来,恶与善都具有同一根源,即人的意志自由。黑格尔说:意志何以也可能是恶的,这一问题之所以难于理解,通常是由于人们只想到意志是跟它自己处在肯定关系之中的,又由于人们想象意志的希求是意志所面对着的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即善。”[3](P144)黑格尔的论述虽然是唯心的,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矛盾,即善是意志自由的肯定性因素与恶是意志自由的否定性因素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善是意志自由的普遍性的肯定,恶则是意志自由把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之上。他说:当自我意识把其他一切有效的规定都贬低为空虚,而把自己贬低为意志的纯内在性时,它就有可能或者把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作为它的原则,或者把任性即自己的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之上,而把这个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即有可能为非作歹。”[2](P142)黑格尔的论述对于揭示恶的根源具有一定合理性。恶的根源无疑不能与物的诱惑的最终根源割断联系,但是就行为的道德意志的直接根源,那就是自我意识把其他一切有效的规定都贬低为空虚,即明知恶的行为必然触犯道德与法的有效规定,必然危害他人与社会,但是自我意识却完全将其有效的道德规定和法律原则看作是虚无,把自己的特殊利益提升为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一旦把这种任性而为的东西作为它的原则,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就有可能作恶社会,为非作歹。里克尔甚至认为:人的堕落的原因不是人的性欲,而是一种有限自由的结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恶由于自由才是可能的。”[5](P222)里克尔完全否定恶的最终来源是金钱、物欲等利益的驱动与诱惑,这是片面的。但是,从康德、黑格尔到里克尔等的共同点是,他们在揭示人何以可能作恶的原因时,都直接地将其归结为人的有限自由意志。这一点说明,在利益诱惑面前,并非所有的人都无法避免作恶,而只有那些在意志自由中把道德和法律的有效原则贬低为空虚和把个人特殊原则上升为普遍性与任性妄为的人,才可能为非作歹,作恶社会。

第三,处罚和惩治不及时,执法不力是其社会根源。西方社会是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社会。针对市场经济一些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的想象,产生了一些有积极意义道德伦理学说,比如马克思所说的功利主义。我国在对功利主义的研究中,往往是将其一概否定。其实是片面的。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其合理性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既论述和规范了手段的合理合法性,也论述了对非法手段处罚的必要性。他认为,如果对作恶手段惩治与处罚不及时,那将必然带来极大的危害。他通过功利的快乐可计算的原则,同时也得出了不可用非法手段作恶获得一时快乐的结论,即什么样的恶的手段必然带来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因为罪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加强法律对手段合法性约束至关重要。比如,不择手段获得财富对自己是快乐,对他人必然带来痛苦,法律必须予以禁止。如果一次抢窃行为不被禁止,虽然一次抢窃与再次抢窃并不具有必然性,但是,第一它提示了抢窃的可行性,向那些面临诱惑的人提示了抢窃的念头;第二削弱了人们自我监护性的动机:(1)仁慈的动机;(2)自我保存的动机;(3)廉耻心,即属于道德约束的动机;(4)害怕神怒,即属于宗教约束的动机。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抢窃不予法律禁止,过去的抢劫可能削弱政治约束藉以防止未来抢劫的效力[6](P203)这里的政治约束主要就是指的法律的约束。这是十分正确的。手段的非法就可能使道德目的、动机约束完全失去效力。尤其是在我国宗教约束的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缺乏完善市场经济利益机制手段法律规范,一些利用非法手段获得财富的人,就可能无法无天。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条件下,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少数人作恶的现象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处罚,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作祟和不作为,以致少数人作恶现象不仅得不到及时打击和处罚,反而使其从中获益,从而出现了胀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不良效应。这就纵容了恶的现象的持续不断的高频率发生。

三、            惩恶扬善的有效途径

恩格斯对恶的辩证分析说明,恶是与善相伴而行的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究竟如何惩恶扬善成为我国当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问题。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是惩恶扬善最为根本的途径。把法制与道德绝对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法制与道德都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们只有形式与手段的不同,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黑格尔把道德归结为法哲学范畴是合理的,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人们行为外在的法,道德不过是人们行为内心的法。美国著名道德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克认为,从道德认知发展来看,道德的内化不是自我之外的东西向内在之物简单的转移或内化,而是的同化依赖外部规范的结构重组以及同化这些规范的自我的结构重组”[7](P104)。这是对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由传统社会的单位所有制的熟人社会转型为一个经济人独立经营的陌生人的社会。因此,我国对人们行为外在法的约束与规范,比我国传统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先通过外在的法的强制性的约束使熟人社会的一套行为法则重组,从而逐渐推动行为规范的结构重组,这样才有可能逐步实现惩恶扬善的目标。再者,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的关系来看,道德规范无疑是先于法律规范的建立,但是,对人们的行为约束,无疑法律规范又具有前提与基础作用,因为道德不是先天的,道德的养成有一个从外在法的约束到内心的自我行为约束法的过程。所以,惩恶扬善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加强法制的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特色的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利益手段与行为的合法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二,提升文化道德素质,加强自律,使每一个人的行为具有肯定性意义,而不出现否定性的行为。按恩格斯对恶的辩证分析,虽然恶是与善相伴而行的难以避免的现象,但是,这种不可避免性并不是自然的不可避免性。黑格尔说:当我面对着善和恶,我可以抉择于两者之间,我可以对两者下定决心,而把其一或其他同样接纳在我的主观性中,所以恶的本性就在于,人能希求它,而不是不可避免地必须希求它。”[3](P146)恶既然是自己的主观选择,自己就得对自己恶的行为后果负责,从而说明对恶的行为的处罚和惩治是罪有应得;恶既然不是人的自然本性,恶并非是人不可避免地必须希求的东西,这就说明,惩恶扬善,避免恶的现象发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完全是可能的。黑格尔把善与恶的直接根源归结为道德自由意志的肯定性与否定性,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就是说,加强自由意志的肯定性,克服和消解自由意志的否定性和有限性,可以有效地实现扬善抑恶的目的。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8](P119)这里讲的自律不是指康德式的排斥他律的先验的道德意志,而是指按社会主义道德责任与义务来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己行为的道德意志。而实现道德意志的自律的关键就是道德素质的培育。我国是一个具有优秀的自我修养、自我约束的伦理道德文化资源极为丰富的民族,当代社会对人们道德素质的培育历来比较重视,比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等。与西方一些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比较而言,在道德自律素质的培育方面,其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重视高位的道德价值教育,如共产主义理想,而忽视基本的底线伦理的教育,比如基本道德行为养成;二是比较重视一般道德宣传与教育,忽视必要道德教育的仪式与活动。比如宗教忏悔等道德教育仪式,就具有从道德意志上起到一种惩恶向善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改变我国道德价值教育思路,既要注重高位的共产主义理想价值教育,又要重视一般公民基本的最起码的道德行为养成的教育,同时在开展一般的道德宣传教育之外,在我国缺乏普遍的宗教信仰习惯的情况下,还应该开展一些经常性的、具有慎独意义的自我反省的道德仪式般的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积极引导至关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重点是两个方面:一个理想信仰方面,一个是行为实践原则方面。从理想信仰方面来看就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理想信仰是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支撑,对惩恶扬善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是,从行为实践原则来看,重点应该突出八荣八耻的教育。所谓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9]尤其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一般经济人的利益追求的实际,首先要使八荣八耻的教育深入人心。在八荣八耻教育中,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辛勤劳动、艰苦奋斗的道德教育应该放在第一位。费希特认为,厌恶无限努力的懒惰,就是根本的恶,因此,懒惰是恶的第一位的根源。他用康德的话说:康德说得很对,人是天生懒惰的。”[2](P202)这是对的。懒惰是万恶之源,一些人之所以作恶,就是企图不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而获得财富,如投机取巧、制假售假,敲诈勒索、坑蒙拐谝、贪污腐败等。尽管世界进入一个信息化时代,尽管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给每一个劳动者都提供了平等的各种致富的机会,但是,辛勤劳动与艰苦奋斗还是人们获得财富的基本途径。那种认为,现代社会辛勤劳动、艰苦奋斗那一套似乎已经过时,是完全错误的。所以,必须突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的荣辱观、耻感观的教育,使每一个公民自觉地认识到,任何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即不劳而获的行为都不能看作是光荣的,尤其是通过作恶而获得财富的行为是可耻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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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里克尔.恶的象征[M].公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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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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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科尔伯格.道德发展心理学[M].郭本禹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人民日报[N].2006-03-20.

 

(原载《伦理学研究》20134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