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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申春】道德与不道德之间——从道德解约机制看人类道德行为悖论

从文化的一般意义看,道德与不道德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行为范畴,二者似乎界线分明。其实远非如此简单。一个行为表现之道德与否,其定性判断不是绝对的,而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社会学习理论对道德行为心理机制的分析表明,在现实生活的许多伦理情境中,个体将如何行动,往往取决于一念之差。

一、道德行为的心理学研究与争论

无论对个体或对社会,道德都是人类生活的重大论题之一。从前者说,一系列道德标准的建立,是保证个体生命连续性并使个体获得生命意义的基础;从后者说,一个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并遵守的道德体系的存在,是各项社会功能正常运作的前提。而且,许多行为方式的执行,虽然对行为主体有利,但却危害他人的利益或权利,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存在。所以,人类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向来深受心理学的关注。

在心理学内,不同思想流派的心理学家,从他们各自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原理出发,对人类道德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心理学阐释。虽然,关于道德原则的形而上学含义,不同的理论传统有不同的理解,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认为在现实性上,道德原则是体现在道德主体身上的行为规范。心理学要阐明的,是道德原则如何实现从道德主体向非道德主体的社会传递,亦即儿童如何接受道德原型的影响而被道德社会化的过程。对此,不同理论作出了各具特色的具体说明:精神分析强调主观认同或自居作用,皮亚杰学派考察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同化和顺应及其平衡,社会学习理论则将这一社会传递过程理解为示范作用。

不同理论之间的差异或争论,更主要地表现在对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的不同理解:其一,道德原则以什么形式在个体身上得到实现,从而构成其道德主体性;其二,这种主体性如何实现对个体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在此,精神分析理论和皮亚杰学派虽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在理论性质上具有某种类似性,即均持某种内化说。其中,前者认为,通过自居作用,在个体人格内部分化出一个新的独立结构即超我;后者认为,通过主客体间同化和顺应的相互作用,在主体内部形成相对稳定的阶段性道德认知图式。不管是超我或道德认知图式,对个体道德行为的约束力都具有某种普遍有效性。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学习理论表现出与上述理论的巨大差异,并由此揭示了人类道德生活领域内的种种悖论现象。在班杜拉看来,道德原则与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道德主体力量实现的。所谓道德主体,是在道德生活领域,个体在认知能力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自我调节系统。这个系统与道德行为及其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三者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决定关系中。正因如此,道德行为自我调节能力的发展,并不保证个体建立起一个绝对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使人永恒地趋向善性。事实上,自我调节系统是通过预期中的社会处罚和自我谴责而获得对道德行为的制约力量的,因此,如果个体能够通过某种道德解约机制规避其道德后果,那么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就可以问心无愧地加以表现。这里所谓道德解约机制,是各种能够瓦解或削弱道德原则对不道德行为的约束力的认知心理机制。无论历史上或现实中,人们经常在自卫、正义等美名下从事着不同规模和程度的罪恶行径,就是通过各种道德解约机制进行自我辩解、自我解脱的。

二、道德解约机制及其伦理意义

任何一个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看成是由若干道德分析点所构成的行为系列。在不同的道德分析点上,可以产生不同的道德解约机制。所有这些道德解约机制的激活,都有可能促使个体在道德的名义下执行这一不道德行为。其中,行为主体可以从不道德的行为表现本身、该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等各个环节,寻找到不同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以免受道德自我谴责的痛苦。

1.道德合理化。就其本身性质而言,一个犯过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并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受到个体道德标准的自我阻抑。但这同一个行为,若在个体认知结构中被重新组织而发生性质的转变,从而在个体看来是服务于一定道德目标的,并因而是高尚的、符合道义的,那么,个体便能够自然而从容地、甚至充满豪情地去执行这一行为。这就是行为的道德合理化过程。军事训练最典型地揭示了合理化过程的道德实质。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在成为军人之前,都已经被道德社会化而认为杀人是所有不道德行为之最。但任何军事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残杀人类。这一道德冲突正是通过军事训练被克服的。军事行为总是服务于某一更高形态的社会目标,如政治、宗教等,一旦军事行为背后的精神支柱被军人掌握,那么军人的日常道德就被军事道德所取代。对军人而言,军事训练是一个道德再社会化的过程,是对军人道德生活的精神洗礼,是对军人杀人行为的道德合理化。经过这一过程,任何教养背景的人都有可能转变成一个杀人能手或杀人狂魔。例如,纳粹军人发动世界大战是为了所谓“净化人类”,而对于一个反法西斯战士来说,参与战争是为了维护和平、保卫家园。关于历史上的十字军东侵,“基督教及其传统的普救说,改变异教徒信仰的热情……是向海外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1](P470)所有这些听起来冠冕堂皇的战争理由,都使人类禁止相互残杀的道德律令相形见绌,并在与一个宏大目标的对峙中土崩瓦解。

2.婉辞标定。语言作为人类表达世界和事物的工具,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为人类罪恶行为的道德解约留有广阔余地。同一个行为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或标定,从而向人们传达不同的道德意味。战场上同样的作战行为,若被描述为“英勇杀敌”,则会引起人们积极的道德情感反应;若被描述为“刽子手的残忍”,则引起人们消极的道德情感反应。所以,委婉的言辞修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手段,使不道德的行为披上一层道德的伪装:“通过转弯抹角的措辞,邪恶的行为转而成为仁慈的,从事这一行为的主体也因此从道义的罪疚感中解脱出来。”[2](P378)

3.辩解性比较。当一系列邪恶程度不同的不道德行为相继出现时,前面的不道德行为的存在,就为人们如何理解、评判后继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了社会比较的基础。反过来说,行为的道德判断结果,也部分地决定于作为对该行为进行判断的比较基础的行为。因此,一个本来该受谴责的行为,在与一个更为罪恶的行为相比较时,也会变得微不足道,甚至显得有些人道。民族征服地区的恐怖组织和反恐怖组织之间,正是通过这一机制而使双方冲突不断升级的。

4.责任推诿与责任分散。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如果由它所导致的破坏性结果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那么它便更容易被人们加以表现。责任主体不明确可以产生两种道德解约机制,即责任推诿和责任分散。其中,责任推诿是指对行为主体而言,有某一权威性社会主体声称为他承担由他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责任,从而使行为主体从自我道德约束力中解脱出来,盲目执行由权威人物所命令的不道德行为。责任分散是一种集体性行为现象,指同一行为后果的责任由多个行为主体共同承担,它可以产生于三种行为情境:第一,分工合作的集体行为;第二,群体决策行为;第三,集群行为。

5.漠视或歪曲行为结果。对受害对象的同情是不道德行为的主体自我约束力形成的途径之一,因此反过来讲,如果一个不道德行为对别人所产生的痛苦结果不被行为主体感知到,或被行为主体在认知上加以歪曲或视而不见,那么,这一不道德行为的自我约束力便对行为主体失去效用。因此不难理解,机械化、电子化的现代战争对人类的潜在威胁,并不限于它所造成的巨大破坏性本身,更重要地在于它对人性的改变。由于现代战争不需要作战人员亲临战场,作战人员不可能对战争的破坏性和残酷性有真切的感受,他们永远也体会不到原始战争中作战人员在战斗现场所体验到的尸横遍野、满目凄凉、触目惊心的痛苦。通过按动一个电子控制键而杀死某个遥远国度里成千上万、不知其面目如何的人,比起当面杀死一个活生生的人来,其感受自然要轻松自如得多。现代战争的作战人员,坐在电视屏幕前按动电钮,发起一场真实战争时的感受,与一个儿童在屏幕前玩战争电子游戏时的感受相比,也许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6.人性剥夺与罪责归咎。在人类生活中,人们为了食物、娱乐、环境等原因而虐待或屠杀各种动物,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情,甚至形成了屠夫的专门行业。屠夫从来不会因屠宰行为受到任何社会的或自我的谴责,因为其屠宰行为针对的是没有人性的动物对象。同样,奴隶主用烙铁在奴隶身上打下作为归属标记的烙印或将奴隶活埋作为殉葬品,也是一件自然的事情,因为奴隶被认为是没有人性的会说话的动物。纳粹政党毫无约束地屠杀异族甚至被认为是正义之举,因为异族被认为是劣等人种,消灭异族是为了净化人类。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当它针对的对象被剥夺了人的地位、身份或尊严时,它的表现便失去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力,甚至失去道德的意味而不再属于道德范畴。这就是道德解约的人性剥夺机制。

班杜拉指出,人类文明所造就的现代生活方式,在客观上剥夺了人的地位和尊严,使人类主体隐匿于人类生活舞台的幕后。“官僚体制化、自动化、都市化以及高度的社会流动性,使人们以缺乏个性特征的、非人性的方式相互联系着。各种社会措施的实践,把人划分为内群体和外群体成员,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2](P382)计算机的出现使人的主体存在进一步遭到沦丧,“甚至我们的名字也不怎么重要了;如果我们丢失了我们的号码,那么我们会立即难于证明我们的存在!”[3](P407)这一切导致的结果是,在道德生活领域,人们不需要经受道德选择和道德冲突的内心痛苦,客观上存在着的、内在于人的生活方式之中的人性剥夺,极大地助长了人们对各种非人道的行为方式的表现倾向,并对其结果无动于衷。

从受害对象产生的道德解约机制的另一种形式,是将罪责归咎于受害对象。任何具有伤害行为结果的社会互动,通常都包含着对立双方相互的不断升级的一系列伤害行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是毫无过错、无缘无故受到伤害的。因此,对立双方都可以把对方的伤害行为看成是自己的伤害行为的挑衅刺激,并认为自己的伤害行为是对对方伤害行为的防御反应,从而把由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方伤害的结果的责任,归咎于对方。这一过程的道德意义是,“责怪了别人,自己的行动也就变得可原谅了。”

综上所述,在社会学习理论框架内,人类道德生活是靠各种行为调节机制、特别是认知自我调节机制维持的。由于内化了的行为调节机制容易遭到分裂并表现为道德的解约,因而对行为主体来说,即使在他的人格结构、道德原则或自我评价系统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也可能在道德行为上表现出明显的改变。正是这些道德解约机制的存在,使人类在道德生活领域走向自我分裂,并进而表现出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荒诞性。

社会学习理论作为一种心理学体系,试图公正而客观地描绘并说明人类的现实生存状况,因而得以在道德生活领域内,无情地揭示出人类自身的悲惨处境。但与此同时,由于它过分追求形式化的科学性,拒绝对它所研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形而上学性质进行反思,从而在理论上付出巨大代价,即在对人类道德生活的理论阐释中,走向荒谬、无助的相对主义。它忽视了人性的一个普遍的内在冲动,即对形而上学的追求。正是这种冲动和追求,才使一个普遍的伦理原则的建立或实现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2]A.Bandura.Social foundations of thought and action.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86.
[3]舒尔茨.现代心理学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