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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新】论现代经济伦理视野中的“个体道德自律”

市场化改革在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伦理或经济伦理学在当代伦理学与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凸显就是对这种要求的一种反映。而当人们通过经济伦理的研究来寻找市场的道德支撑时,却无可避免地蕴含着一种观念,即认为市场本身并没有其道德理念,在市场生活中经济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由此,人们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又回到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二元论思维之中:在市场生活中,我们诉诸人们的利己心,不承认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相反,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在市场生活之外,我们诉求人们的同情心,寻找另一种具有与“自利”一样的普遍性质的“道德情感”。因此,人们得出结论:市场只能是“小人”的天堂,“君子”则在市场之外。换句话说,“道德”和“市场”两者在内在的逻辑上是相悖的。这样的逻辑体现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市场主体的道德理性的缺失。显然,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僵化观念。坚持这种僵化的观念无疑会阻碍当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它没有赋予人们经济行为本身的道德合理性,而仅仅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从“自利”走向“公益”的思维逻辑来忍受这种不道德的“恶”;另一方面,所谓日用伦常的道德观念又总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建立起来,因而成为漂移在社会主要领域之外的“纯粹伦理主义”。由此可见,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是重新寻找经济与伦理的理论逻辑的统一。事实上,从全面、系统的视角来看,市场本质上是人与人的物质交换,而不是纯粹的物的交换。

自律的他律基础

“他律”(Heteronomy)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文heteros(其他的)和nomos(规律),其意是外在的规律,主要表现在理性对个体欲望的约束、驾驭、把握上。柏拉图曾把外在的理性命令与个人内存欲求的关系描绘为驭手和烈马的关系:人的欲望就像一匹暴躁的烈马,必须由技艺高超的理性命令来驾驭。从道德意识的历史发展来说,无论是原始人、儿童道德心理的发轫,还是成人道德观念的养成,都是道德理性命令这只神斧的千锤之作。而且这种外在的强制不可缺失,因为经济生活中大多数人并非坏人,也并非圣人,他们的行为选择与监督条件相关,即使社会舆论的赞美所激起的荣誉感也和个体的功利需要的满足这种约束分不开,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律是自律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它由规则契约、信用保障、现代制度等共同构成。

(一)规则契约

弗洛伊德在对原始氏族道德观念起源的研究中,从心理学深层的心性发展角度研究了原始人道德意识的他律性质,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各个原始部落都有一些要求其部落成员遵守的禁忌。进入后期社会,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和难以协调的利益冲突,迫使人们在经济上理性计算和有意识思考,于是产生了“集中意识”,经过不断的模仿、重复、固化、扬弃,从而有了习俗、惯例,直至规则(要求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契约(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它是信用的法律载体和外化形式)。

赫须曼在解析今天市场时说道,经济行动的风险和不稳定性越高,可测性越低,行动者就愈趋犹豫。而且由于信用资源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性,为控制信用风险就产生了契约,即使古老的《十二铜表法》也是此因。在此情况下,人如果受到契约约束要比单纯从经济观点出发为佳。我们进一步推论,显然还要用道德契约来净化功利的干扰。

(二)信用保障

植根于经济主体贪欲的自私天性使得今天个人理性谬误与私欲膨胀并存,而全球化打破了乡村社会的有限活动半径。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认为,人们摆脱了义务和身份相关联的社会,进入到一个义务以契约为基础而且一般又以与没有家庭关系的人的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这样,以前一直非常诚实的社会可能变得非常不诚实。因此,我们应从单向的道德义务型自律转向契约经济型信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强调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博弈和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的制度约束,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信用保障。

改造后的“考虑可置信承诺的高德互惠博弈模型”既克服了“直接理性最大化”的道德无涉,又避免了康德实践理性中道德变量的先验性,多数人就会选择承诺→履约→合作,从而破解“囚徒困境”难题,产生一定的合作剩余。当今发达的企业和各种组织、团体因能将一次性博弈转换成长期博弈,从而形成了更为直接的信用监督。然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阻滞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会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于是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扮演着“淘金者”更是“守望者”角色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这些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从而化解信息不对称并进而减少内生性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现代经济制度

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如何配置这个社会的资源,需要制序化的约束(强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从而形成秩序,这就是现代制度。文明社会的重要约束形式是角色关系,不同角色的权利、义务构成了相互关系的强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对其角色的界定与期望,即现代社会的秩序基础已经从过去依赖“熟识”(血缘、关系)转变为更依赖于一系列制度化的权利和责任,依赖于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则是它的典型。除了强调他律的规范化、信用化之外,社会对于诚实的记录、监督、仲裁、矫治等德行实施结构应同时运作起来,以强化个体行为的操作方式和制约机制。例如当人们告别“熟人社区”进入“匿名社会”后,媒体就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国家权力,这时的他律就具有了广泛的民众监督机制。

于是,每个个体都生活在无时没有、无所不在的规则世界,个体道德意识产生的最初形态就是从道德主体意识的对象即道德客体的特性里寻找对自身的约束力与限制,结果只能是他律的、被动的,对规范、信用、商业伦理的理解和接受是简单的、肤浅的。由于尚未将其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因而无论个体怎样努力接受它、遵循它、服从它,它终究是来自外在的道德主体的“异己”力量。经济活动中“异化”了的规则、经济制度也帮助我们的认知,在它的强制下,人们最初是排斥、厌恶,慢慢地转为自我强制、克制,再转为接受、悦纳,进而由外探转为内求,对自我道德意识本身进行探索,对外在的规范、契约进行取舍、过滤,使个体道德意识的强制性、约束性逐渐衰退,直至形成诚信的行为习惯。这时,个体道德意识就从原初的形态经由醍醐灌顶上升至反思阶段,他律让位于自律,个体主体性也就逐步体现并发展起来。

自律的生成

自律在其最古老的意义上,就是“自己的规律”。自律是道德的基本原则,也是个体道德意识区别于外在规范要求的关键所在。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① 马克思在这里精辟地揭示了道德的主体性原则。按照这种观点,一个懂得道德规范要求的人,不一定是有道德的人,只有从内心产生了高度的道德需要并付诸实践的人,才称得上是有德行的人,也才会产生道德意识的主动性、选择性、创造性即主体性特征。那么,道德自律性是怎样产生的呢?

(一)发轫源头

弗洛伊德认为,道德感最早起源于原始人的杀父的罪恶感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禁止人们继续杀父的契约需要。这种外在的禁规,一开始还只是一种极其外在的东西,是纯粹的他律,它们只是后来才转化为人的良心、自律的。个体所拥有的道德观念以及所表现的信用行为,并非一般所说的是理性的产物,它应是非理性的情绪动机,是个体人格发展中经过相当复杂的转折与调适过程所衍生的产物。“超我”对“本我”的压抑并形成“自我”的过程,恰恰是古代的史实在现代文明中的重现,是原始人道德意识的他律向自律转换的属系发生在个体身上的重现。

(二)递进升格

康德否定基督教上帝意志强制的道德价值,试图从人自身去寻找德行的依据,为了克服有个体主观色彩的欲望、功利、名誉等影响道德立法,他将之归入人的感性世界;将人的理性一面割裂为知性世界而“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②,认为其意志是自由的,自觉地为实践理性立法并遵循它。虽然他的自律彰显了主体性,但缺乏内容,“只有形式的普遍性”。黑格尔克服了康德自由概念的抽象性,认为自律源于共同体的伦理生活,他甚至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城邦按其本性来说先于个人”,主张从个体置身于其中的、现实的群体出发来研究人的权利、义务,使自由更加具体和现实,更进一步他把自由的实现理解为一个过程(康德的自律只不过是自由意识发展的一个阶段),可惜黑格尔道德自律的最终依据仍然是“绝对理念”。马克思吸收了他们各自的合理成分,指出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③,并进一步从宏观上阐述“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④,以此状况将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在批判资本主义“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自由中,揭示出另一主题制度伦理的重要性。

麦克道格的道德发展论认为,个体从非道德人逐渐发展为道德人,要经历“本能冲动受到外界权威赏罚的影响而慢慢地被修饰或减弱”,以及“依照个人对于社会赞许与社会惩罚的预期作为自己行为标准”的约束和适应。柯尔伯格又将个体从孩童到成人自律习惯的养成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即惩罚与服从导向→工具相对导向→人际和谐导向→法律与秩序导向→社会契约法理和功利导向→普效性伦理原则导向,经过循序渐进的漫长努力,最后达到了能根据正义、恕道与注重个人尊严等诚信原则行事。交往中人们起初出于对将来进一步来往中获得利益的预期而会自律,否则就会丧失掉许多选择的机会而享受不到合作的好处。而且持续的经济关系常常渗透了社会成分,并产生了强大的信任和拒绝投机行为的社会期待,进而逐渐超越了纯粹的经济动机,这也规避了“制度虚置”的难题。经济生活中自律也可通过道德人格的示范达到“见贤思齐”,更多经济人的模仿必然会被纳入重复博弈的“自律模型”中,信用行为自然水到渠成。

(三)反思生成

在个体道德意识由他律转化成自律的过程中,“反思”是关键的一环,只有在以个体道德意识为对象的反思的基础上,对外在的道德要求进行反复的冲刷、筛选,个体道德意识的自律性才能得以产生并发展,才会摆脱外在道德要求的强制性与被动性。当然,这种“摆脱”是以个体对规范要求的真正理解、自觉接受、从而支配外在行为为前提的。在这里,所谓“反思”,就是指对意识本身的认识,即精神的自我认识与自我关照。“反思”在个体道德意识的他律向自律的转换过程中,由向外寻求转至向内探索,以个体道德意识自身的精神活动为对象,是道德精神的自身认识。推及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自律的行为必须通过主体的权利实现和责任践履——对他人正当权益的承认、维护——体现出来。责任与权利的诉求相对应,成为人类自身反思的伦理基点,也构成契约化设计的道德底线。我们要在经济自律制度的安排上有诱致性效果,让个体在长期的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真切地认识到自律、信用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相反,失信虽然可以盈小利于一时,但失去的却是更为辉煌的长远。个体道德意识反思的结果,使外在的要求与内在的道德需要进行净化、充实,否定消极因素,肯定积极因素,从而免受经济利益的侵蚀,使内外道德需要趋于一致,他律与自律达到同一。个体正是在道德意识的反思中并借助于反思的力量,意志才有了定律,从而促进了自律的形成与发展。自律表明,个体道德意识的升华与外在的强制性要求无关,意志的取舍、过滤必须反映道德主体的内在需要;意志活动不再是迫于外在的命令,不仅是服从、符合,更是主体的主动接受或创造,因而是“合于法”,更是“本于法”。

市场经济中由于个体的利益多元化、分散化、独立化,主体间的相互行为受市场利益的驱动与影响,而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常化往往取决于经济交往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信守合约等自律行为。把外在的“道德律令”转变为个人的自律需求,是一个逐层递进和广延伸张的内生长机制。从法制伦理层(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到制度伦理层(行业自律)再到美德修养层(个体自治伦理),甚至有人达到终极信仰层(无为而治)。以上诸层次的交织融合、共存互动并深层递进,将以其特有的渗透力,不断强化人的情感和意志,优化其心智模式,最终构建一个强大的自律主体。

自律的内涵

反思后生成的自律丰富而深刻,它是外部制度、博弈规则和内心需求、良知的统一。

(一)内外道德需要一致

自律不仅使个体了解掌握外在的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和普遍理性,而且使其更加自觉地以此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并进一步视之为自己的内在规律。这就是外在的约束与内在的自我约束一致,社会的经济信用原则与主体自身的道德需要一致,契约公正与个体理性一致,主体的诚信利益与道德价值判断一致。这种内外需求的统一,在早期和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个体道德意识的某种功利需要所致。同样,当各种规范内化为个体人格并从其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中得益时,人才会选择和执行之,反之就会无视甚至破坏它。虽然自律建立在一定的客观利益基础之上,但经济人将“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时,他就有了职业知耻心和责任感,实现了个体的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的统一。个体之获得普遍的道德法则与客观的精神,或者自觉地接受外在契约,客观上总是程度不同地受动于道德利益的动机、目的,而且任何一种契约都包含着承诺内容和守信原则,体现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内外的需要一致,是在个体道德意识反思的基础上,由内心萌生出来的对这种包含着功利内容的道德规范的真挚敬仰。“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星和内心的道德法则。”⑤ 因此,个体道德意识自律不但没有把外在的要求视为异己的负担、枷锁,而且还由此实现了个人利益(由于履行契约获得了“价值偿付”),并因能够按照这样的道德准则来行动而感到一种神圣性、崇高性。道德主体只有从内心深处敬畏外在规范,才会积极地对自己的行动进行意志约束,从而积极地履行道德义务。因此,康德确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⑥

(二)自己为自己立法

这就是把外在的自律要求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自律表现为个体的道德行为准则既是由自己的理性根据社会公正来制定的,又是自己对这些准则的敬畏,对自己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就是说,道德主体既用理性为自己立法,又靠意志来服从这些法则;既是立法者,又是臣民,道德王国便是由这样的人组成的。同时,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自律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一项内容,一个社会中大量的制度是非正式契约(默认的契约)。非正式契约对于一个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的运行不仅有效,而且也是必需的,它降低了冲突和交易成本,推动着合作、和谐、勤勉和效益。“在目的的国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那即是说,没有人可以单单把它作为手段,它自己总永远是一个目的。”⑦ 道德就是建立在个体的自律基础上,这个自律的意志同时也依照他的普遍法则,必然符合于他原来应当服从的那种东西。因此,“本于法”与“合于法”是一致的。

(三)对内在欲求的节制

外在的规制与个人内在的欲求常常不完全一致,有时表现为内在的欲求在外在公正准则中得到了较多的反映,但一般是不可能全部反映在外在的道德要求中的。其中,得到反映的内在欲求可能与外在要求同步实现;而未得到反映者,则可能会受到外在规范的抑制。自律意义的抑制,是由外在的抑制内化为道德主体自身的理性节制,即个体道德意识的内在约束与导向。这是个体道德意识社会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渗透到个体道德意识深层底部的必然趋势。但个体对内在欲求的节制,还限于一般要求的领域。在进一步的对欲求节制的过程中,个体必须表现出较强的意志控制能力与较高的道德修养,以一方面满足自身正当的欲望、需求,另一方面又对自身消极的、不合规的个人欲求进行合理的节制。

自律既不是利益欲望的奴隶,又不是社会理性的强制压迫对象,既不受天然情感的支配,也不受天定神命的左右,个体不是只知服从或者被奴役的人或动物,更不是只知立法、命令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个体本身就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上帝。道德命令是绝对服从又是法由己定。这就深刻地反映出了个体道德意识之个体主体性的本质特性,也就是外在的道德命令化成了个体内在的道德需要;抽象的规范变成了具体的指令;在多种多样的规范命令中自由作出选择;在无所遵循的情况下,自己成为立法的主人。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页。
②⑤⑥⑦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31643313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6页。

(原载《江海学刊》2007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