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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张伟】也谈社会公共伦理——基于个体社会角色的一种思考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伦理或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功能便是,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为个体与社会提供一种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以此告诉我们哪些想法是可以付诸行动的并且是善的,哪些想法则是不应该尝试的并且是恶的。就公共领域而言,社会公共伦理作为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建设的进程和现代化程度,而且还反映、调节着个体与他人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的一种重要文化力量。

然而,当代中国的社会公共伦理建构,似乎呈现出一种焦灼、矛盾的社会心理状态。一方面,整个社会及构成社会的个体迫切需要一些人们在公共领域能够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以便指导相互之间的行为,从而使生活、交往于其中的个体或群体能够拥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这也是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一个心理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封闭性社会的解体以及社会或团体控制的松弛,在生活样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个体的自我意识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们不仅仅以社会或团体的伦理规范作为日常生活的向导,而且越来越根据个体独立的观点来筹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在这样一种既渴望有所依赖与附着,又害怕失去自我与特性的冲突中,当前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一种伦理需求与道德供给之间的深刻矛盾,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伦理的相对缺乏与道德日益个体化、多元化且无共度性(incommensurability)之间的矛盾①。这样一种困境并不在于我们可资利用的道德资源太少,而是太多;也不是我们非要在各种各样不同的道德观念(基于个体理性的考量,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的残存,以及异质社会道德观点的蜂拥而入)之间作出痛苦的抉择,而是根本无从选择甚至于无从寻找一个可以效仿的对象,虽然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相对于公共领域伦理规范的建构而言)。恰如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我们所遇到的知识困境一样:每天所获得的信息是如此之多,但真正具有价值的却是如此之少。在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中,我们似乎亦遭遇了这种“坦塔罗斯式的烦恼”②。

面对如此困境,古典形而上学的抽象预设在现代生活中显然已经失去了市场,“拉摩的侄儿”和“休谟问题”的出现便已过早地显示出了这一危机的端倪;同样,依靠强制力量单方面、教条化、形式化地灌输和教育,在当今这样一个开放性的社会中,几乎也没有了成功的可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已失去了进路。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上述两种幻想,将目光逐渐聚焦到了公共理性上,即通过相互之间的理解、协商和妥协来达成共识。然而,公共理性本身对个体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且在现实中也往往会因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不平等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社会公共伦理建构的实际操作层面而言,一种基于个体社会角色的思考和尝试,或许能为我们打开另一扇窗户。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个体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远没有达到我们所想像的那样一种清晰的地步,虽然我们多多少少地意识到了存在于二者之间的某种关系。事实上,自人类初始到现在,特别是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复杂(从反面来看,这一过程也同时意味着社会与个体的不断分化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关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似乎一直左右着人们的视线:一种观点认为,个体享有本体论上的首要地位,有着根本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造福个人,因而个体构成了一切社会科学中分析的终结单位,“整个社会进程或社会现象只有通过对个体行为和境遇的分析而非某种超个体的(superindividual)、整体性的法则才能得到合理解释”[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的结构或模型在某种程度上是历史的而非个体目的的产物,它是先定于并外在于个体的一种实体,因此它影响并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和目的”,[2]。尽管这二者之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思维模式不同,但都是一种将个人与社会视为了两类截然不同实体的原子论式的化约理论,都是现代科学一直努力回到“客观事实”所产生的一种臆想。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观点,无疑在个体与社会(包括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修筑起了一道壁垒,从而在社会的非个人领域造成了个体与社会的一种人为紧张。这种紧张不仅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一种切身体验,也成为了人们日常道德生活中一个难以祛除的痼疾。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当前人们在诉诸公共理性,以谋求个体与他人达至重叠共识进而和谐共处时,所遭遇的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难以融合的一个根本原因所在。

然而,个体并非一种孤立的存在,社会也不是一种先定的事实。去除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价值判断,“站在一个更深的层次来看,相互构成了对方的个体和社会,都是无目的的。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离开另一个而存在。两者从一开始即已共同在场,个人在他人的社会之中,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在共处的社会中,个体的这种无目的的存在构成了一种质料,构成了一种基本交织网,在其中,人们编织进的是他们自身目的之交叉联系的各种形态”[3]。由此可见,人与社会共在的这一事实说明: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自出生之日起便被抛入了先于他个人而存在的某个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相互交织的社会关系之中。无论是最初的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尔后所逐渐演化出的社会分工、交换、分配等都已在本质上将人界定为了一种群体性的存在和关系中的存在。对此经典作家亦曾作出了深刻的阐述:“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4],“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正是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关系将个体(或个体的私人领域)与他人及社会(或非个体的公共领域)联系在了一起,同时也构成了个体所无法逃避的一种基本存在境遇,即个体总是作为这一庞大缜密的关系之网中的一个关系项或者连接点而存在的。在这一关系网中,作为连接点的个体在为自己和他人划定界限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职能运作影响着其他连接点(他人)的职能运作,并在这一互动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意义。“每一个人确实是它自身的全部,是一自我驾驭的个体,并且这个个体就是在他对自己不加控制的情况下,外人也不能替他代办,这是确定无疑的;同样确定无疑的是,个体的这种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自我驾驭的整个形态,无疑又是(人际)交织化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在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的这种不间断的往来中逐渐形成的。”[3](31)因此,个体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一种相对立的状态,相反,个体正是在与他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和作用中不断地认识自己、塑造自己、调整自己和改变自己的。同样,社会也正是通过每一个个体在这一相互交织关系中的双向作用而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呈现出不同形态的。

正是基于上述关于个体与他人及社会的交织互动关系和个体在本质上作为一种关系中的存在的考量,我们才在此引入了“角色”这一概念。因为,角色不仅是一切社会关系两端(在此主要指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经由的中点,同时它也是个体通过各种关系介入到社会公共领域中来的桥梁。

角色这一概念本是一个戏剧专门用语,指演员在戏剧舞台上按照剧本规定所扮演的某个特定人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会产生这样一种真切的体验,即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我们日常存在的核心。从小到大,我们似乎一直在各种角色间穿插行走:不是父母孩子,就是兄弟姐妹;不是学生、老师,就是军人、医生;不是工人、农民,就是律师、商人。在餐厅,我们是食客;在公司,我们是职员;在社区,我们是邻居;即便在自然界,我们依然是男人或女人。穷其一生,无论到哪里,角色都成了我们无法摆脱的魅影,我们似乎一直“在路上”,随着沿途“风景”的不断改变,从一种角色转入另一种角色,开始另一种生活。这种情景正如欧文·戈夫曼的“拟剧论”(dramaturgical perspective)所描绘的那样:世界无非是一个巨大的舞台,生活无非是一幕幕上演着的真实戏剧[5]

如果说舞台上的戏剧是虚假的,那么,现实中的角色却是真实的。就社会学角度来看,角色构成了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角色是指个人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处于特定社会地位、并符合社会要求的一套行为模式;换句话说,角色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个体的特定地位、社会对个体的期待以及个体所扮演的行为模式的综合表现”[6]。对角色的这种社会学解释,无疑为我们从伦理学角度来重新认识社会公共伦理及其实现开启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这不得不归功于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和哲学家乔治·H·米德,正是他在上世纪30年代,将角色这一概念从戏剧领域借用到了社会学领域中来,用以研究自我与他人及社会的关系,并由此逐渐发展出了一套符号互动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在符号互动理论看来,社会公共领域中的伦理规范之所以可能被人们所接受和遵循,正是通过个人在不同境遇下的角色扮演能力来实现的。为了进一步了解个体角色在这一过程中的功能,还必须从米德符号互动论的核心概念自我开始谈起。在米德看来,一个完整的自我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主我(I)和客我(me)。“‘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有机体自己采取的有组织的一组他人的态度。”[7]如果说主我将个体与他人相区别开,突出的是个体的个性的话;那么,客我又将个体与他人联系起来,突出的是个体的社会性。二者共同构成了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但从自我意识的产生过程来看,表意性的符号(如语言、文字等)和姿态(如手势、表情等)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个体正是借助于此在和他人的会话交流中,通过他人之于自己的态度才认识到自我的。故“个体经验到他的自我本身,并非直接地经验,而是间接地经验,是从同一社会群体其他个体成员的特定观点,或从他所属的整个社会群体的一般观点来看待他的自我的”[7](123)。可见,个体与他人之间并不存在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每一个个体自我都渗透着他人的自我,每一个他人的自我也渗透着个体的自我。对于个体自我及其产生的这种看法,已经蕴含了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从“泛化的他人”(单个的他人或共同体)角度出发来扮演自己的角色,安排自己行为的可能。而当这个“泛化的他人”进一步扩大到整个社会时,个体便会采取整个社会的态度来看待自己和自己的行为,从另一层面讲,也就是将社会公共领域的伦理规则作为了自身行为的指导。因为,某种程度上而言,一种规则“说到底,不过是对我们全部具有的态度的组织,控制和决定行动的他人的有组织的态度”[7](18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和顺应的状态,也不意味着社会公共领域的伦理规范是一元或绝对的,而恰恰说明了在个体与他人的互动和角色扮演中,社会公共领域的伦理规范是多元的和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情境和角色中存在着不同的伦理规范,它们合在一起才组成了我们所称之的“社会公共伦理”,其意义并不在于使人们趋于同一种生活样式,而在于“各为其用,各尽所能”[8]。这一点是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如果每个人果真都能充分地认识这一点,并能自觉地按照不同情境中社会角色所要求的伦理规范去行事,而非仅仅从个体的好恶出发;那么,在当今这样一个“没有伦理规范的道德”[9]的社会中,我们在社会公共伦理探索的道路上所遭遇的困境至少要比目前少得多。

事实上,对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做这样一种基于个体角色的思考,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古已有之。某种程度上,孔子的“正名”思想以及古希腊“英雄社会中的德性”③可以说是一种深刻的洞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要回到过去(现实上也不可能),而是表明在现今这样一个个体摆脱了集权专制和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能够进行自由交往的开放性社会中,基于个体角色这一路径至少也是值得我们去尝试的。毕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每一个人自身最为切近、最为真实的乃是我们每天所必须扮演的角色。

*从词源学上来看,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ity)都有风俗、习惯之意,在日常语言中人们也常常将两者互换使用,但两者之间细微的差别却是本文之所以使用“公共伦理”而非“公共道德”这一概念的基本前提。依据现行的一种较为通常的解释:伦理主要是指调节人际关系行为、包括由其外延扩化的人与社会或群体之间的关系行为的价值原则和规范。道德则主要是指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种善的价值意义和价值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伦理这一概念更具社会性和客观性,而道德这一概念更具个体性和主观性。这样的区分不仅可以在西方学者那里找到相应的根据,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斯温《道德之分析》、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等等;同样也可以在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中找到相应的回应,如古人更倾向于将伦理视为基于人伦、物理认识基础上所遵循的外在规范,而将道德视为基于个体体道基础上所获得的一种高尚境界,等等。因此,就社会公共领域人们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而言(相对于个体私人领域的德性和修养),似乎使用“公共伦理”这一概念更为恰当。当然,这只是基于本文特定视阈的考虑,而非否定二者互为表里的统一,如外在规范可内化为主体德性,内在德性可外化为社会规范等。

【注释】
①这种伦理困境在A·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及齐格蒙特·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中有着更为详尽而深刻的阐释。二者似乎都在告诉我们,道德的无共度性以及道德能力的丧失成为了当今时代人们道德生活领域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伦理或道德已被淘空了实质性的内容而仅仅保留了一具空壳。
②“坦塔罗斯的烦恼”源自于希腊神话。作为宙斯之子,坦塔罗斯因冒犯众神、作恶多端而被打入地狱,永世站在上有果树的水中,水深至下巴,口渴想喝水时水却减退,饥饿想吃果子时果树却升高,备受干渴、饥饿和恐惧的烦恼却无能为力,只能干着急。英文tantalizing一词便源自于此。现在人们则常常用它来形容所面临的巨大挫折和挑战。
③参阅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0章与《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章。
【参考文献】
[l]J. W. N. Watkins, The Principle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The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 3, No. 10:186.
[2]Joseph Agassi, Institutional Individualism,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26, No. 2:146.
[3][]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M].翟三江,陆兴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1-1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
[5][]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0.
[6]奚从清,沈赓方.社会学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66-67.
[7][]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M].赵月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155.
[8][]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5-6.
[9][]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6.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8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