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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英】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伦理基础——约纳斯责任伦理学的现代效应

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20世纪后期出现了全球性的环境危机。面对地球资源短缺、生态失衡、人口膨胀等严峻现实,人们开始对自身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反思,由此,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发展战略逐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发展是“人的发展,为了人的发展”,不仅是“为了当代人的发展,也是为了后代人的发展”。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对此进行了深刻的论证。他在其代表作《责任原理——技术文明伦理学的尝试》中向技术时代的人们阐明,“在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一种责任伦理是必不可少的”。之后他在《责任原理》的姊妹篇《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中又力求将他的责任原理运用到医学、生物学等技术实践中,对现代技术做出哲学批判和伦理评估,并借此说明为什么责任伦理在技术文明这样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是不可缺少的。

一、克服人类中心论——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论证

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当代人要肩负起对后代的责任,这就要求人们为人类世代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负责,克服人类中心论,给自然以存在的地位。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正是论证当代人应对后代人负责,并给予自然以充分尊重的理论。

弗兰茨·约瑟弗·魏茨曾经在分析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时指出:“我们为什么要如此行动,为什么保护有生命的自然是我们的义务,这是近年来最重要的哲学课题。”[1](P119) 魏茨指出,在这场争论中,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客观方面寻求负责行动的义务根据,如神学家和形而上学家;另一种观点是从主观方面寻求义务根据,如功利主义者或者理性哲学家。“前者的出发点是:自然具有特有的价值,自然甚至就是权利的载体,这些权利使我们有义务善待自然,人们通常把这种观点叫做自然中心论立场。相反,功利主义者和理性哲学家否认自然的所有道德价值,并且首先从人的利益或者人的理性出发,引导人们善待自然。人们通常把这种观点叫做人类中心论立场”[1](P120)。人类中心论对于人为何要为自然负责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在约纳斯看来必然导致对自然的基础地位的忽视,因为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从人的自我保护出发,得出保护自然、爱自然这一要求的。康德的理性哲学从道德主体的目的出发,虽然对道德主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过于强调了人的理性力量。人对理性的信念使人在自然面前毫不畏惧,这必然导致对自然的冷漠。所以,在约纳斯看来,自康德以来的现代伦理学有一个共同特征:否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否认自然是价值的基础,从根本上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违背了责任原理。因此,他不无深刻地指出:“一切传统伦理学都是人类中心论的。”[2](P22)

为了反对人类中心论伦理学,约纳斯站在自然中心论的一边,他认为自然生物(有生命的自然)和人一样有尊严和权利,自然是神圣的,然而,在现代性观念中,这种观点伴随着宗教的世俗化和形而上学危机的频发已经动摇,人们不再对伤害自然的尊严心怀畏惧。在此,我们不能片面地指责约纳斯是自然中心论者,他只是考虑到人类中心论伦理学剥夺了自然的价值基础地位,所以他认为,我们不是要求给自然和人一样的待遇,而是要以对待人的态度对待自然。弥合人与自然的裂痕的恰当方式是抬高动物与植物,而不是贬低人。约纳斯写道:“只有人类的自由才能够设定并选择目标,并有意地把他们的目标包括在直接的自我目标之中,以至于致力于使它们成为自我的目标。”[3](P8) 约纳斯相信自然的确承载着独立于我们的价值,但责任的出现要求有一种存在物进化到能够具备道德责任感,即人类存在的道德价值是与责任的出现相关的。我们的首要责任是要维持人类道德责任在自然中高贵地存在,所要避免的是对自然的其他部分采取工具主义的立场,仅仅把它视为出于我们的利益而需要加以掌握的工具或资源。我们不能够基于自己与自然的极度不同而看重自己,而应当为了能肩负起对自然的责任而看重自己。

正如他在《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中所主张的那样:“人既不能漠然地和人以外的生命世界打交道,也不能漠然地和人自身打交道。”[4](P87) 这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变革。约纳斯认为,责任伦理是一种本体论伦理学,其奠基离不开形而上学。他说:“致力于一种伦理学的世界性哲学家必须首先研究一种理性形而上学的可能性。”[2](PP9495) 在他看来,正是因为缺乏形而上学的视野,传统伦理学才会陷入人类中心论不能自拔。而责任伦理由于对自然价值所做的充分肯定使其超越了人类中心和非人类中心的冲突,在本体论意义上论证了人类的道德责任。不过,自从约纳斯提出这种本体论的责任伦理,并且试图以此解决环境和医学技术问题以来,就遭受了各方的质疑。其中有一种批评具有代表性。这就是Gertrude Hirsch Hadorn的观点。Hadorn认为,约纳斯的本体论责任伦理学其实是一种面对现代技术文明时代的环境问题和医学技术问题所进行的一种生存论阐释学,“但这种阐释既不能对道德哲学做出理论论证的贡献,也不能使技术文明的道德问题获得一个规范性的结构。毋宁说,它因为一系列原因陷于困境。这表明,他根据技术文明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而试图恢复一种绝对者的哲学的努力并不成功”[5]

然而,事情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确道出了一切本体论伦理学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困难,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这种尝试就是失败的。这是因为:本体论责任伦理学和一般本体论伦理学有不同之处:这不仅是因为“责任概念”,而且还因为其“神学根基”。我们不认为这种试图恢复绝对者哲学的努力是失败的,而恰恰是这种独特性令人震撼地提出了一种看待现代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思维方式。他指出:“由于跨越了时空的近邻视野,人的权力已经扩大了的势力范围打破了大部分早期伦理体系的人类中心论的垄断地位。”[4](P46) 现在,地球上的整个生物圈及大量物种不断受到人类的过度侵袭,这应该受到极大的关注。“人是万物的管理者或守护者。由于技术使其作用力强大到了这种程度:对于事物的整个照料而言,它明显危险起来,技术的影响力使人的责任扩大至地球上的未来生命,从现在起,地球生命无任何抵抗地遭受着滥用技术作用力的痛苦。人类责任因此首次成了整个宇宙的责任”[3](PP4748)。而传统哲学(尤其是文艺复兴之后的近现代哲学)对待自然的方式是冷淡的,这种对待方式使自然成为自由的对立面,并且彻底抽空了自然作为道德和价值基础的本体地位,从而最终导致了人类中心论和技术的专政。他认为,只有当我们能够把自然视为价值之源,而不只是利益之源时,我们才会相信有必要去肩负起对自然的责任,限制技术对自然的重造。所以,约纳斯特别强调了绝对者的“无能”并提出人的担当(责任),要求人为传统的绝对者“分忧”,以温情脉脉的“爱”善待世界和自然,克服那种“中立”、“超然”、“漠视”、“冷淡”甚至“敌对”的自然观和技术暴政。我们觉得,这种思维方式的变革具有强大的力量,它在唤醒人们心中沉睡已久的对大自然那种反哺式的关爱,从而把责任指向对“未来、自然有机整体”的向度。这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度理论论证。

二、责任(Verantwortung)概念的效用性特征

约纳斯的责任概念究竟和传统的责任概念有何根本的不同呢?让我们比较一下他和韦伯在责任概念上的区别。弗兰茨·约瑟弗·魏茨说:“马克斯·韦伯第一次把责任概念引入了现代伦理学讨论,并且在他对康德实践哲学的批评性解释中区别了志向伦理和责任伦理。一个志向伦理学家(如康德)探讨一个行动的志向价值,而不关心其后果。一个行动,当它与道德志向吻合时就是合乎道德的。韦伯首先赞同康德的观点:真正的道德性取决于道德志向……是为了善而行善,而不是为了别的目的。”[1](P115) 不过,韦伯对康德的观点做了补充,指出责任伦理的行动准则是“当事人对自己行动的(可预见)后果负有责任”[6](P261)。我们的行动不仅应该遵从道德志向,还应该注意其可能的后果,而且应该诚实地承担起责任。只有将责任伦理(人在事实领域中行为规则)与志向伦理(人在价值领域中行为准则)有机结合起来,一个人的社会行为才会既对这个世界负责,也对它本身负责。

约纳斯同意韦伯的观点,只有善良的志向还不够,通常还应该注意我们行动的后果。他把人类的责任范围甚至拓展到整个有机自然界,并且增添了一个未来的视野。而韦伯还停留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因此韦伯的责任概念感兴趣的仅仅是当下和人的世界。而约纳斯致力于一个比韦伯更详细的责任概念的规定。韦伯和约纳斯不仅在规定我们对什么负责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而且在我们到底必须在谁面前为我们的行为负责这一问题上也有差异。按照韦伯的观点,这个评判的法庭无论如何是行动的主体自身、政治家;而按照约纳斯的观点,判决者却是有生命的自然和未来的后代。在约纳斯那里,我们对什么负责的问题和我们在谁面前负责的问题重合了。在一定意义上“在谁面前负责”要比“对什么负责”更根本。

约纳斯把人这个责任主体首先置于神的法庭(或者良心)面前,然后再谈对什么负责的问题。他认为,自然让我们承担了关心自然、保护自然的义务。在自然中并且对自然负责的行动的义务根据应该就在自然本身之中。而“按照韦伯的观点,除了我们自己本身,没有什么能够让我们承担义务。有责任心的政治家应该遵循哪些原理和路线,归根结底是信仰的事”[1](P117)。约纳斯把责任的对象由邻人转向后代,把对人的责任扩展及自然。如果说,责任就是对自然负责,对后代负责,那么,这种责任就意味着必然要对他的周围世界(环境)产生效用。如果我们把这个周围世界叫做“他者”,那么,整个他者不是别的“他人”,而是包容我们人类在内的那个他者,即“整个有生命的自然”。所以,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发展为生命(有机体)哲学。

约纳斯还从经验层面和道德直觉角度出发论证人的责任,以便人们可以更切实地接纳他的责任原理。他认为“责任(Verantwortung)和一般意义上的职责(Vetpflichtung)不同。职责完全可能存在于一个行为(Verhalten)本身之内,而责任则指向行为之外,有一个外部关联。科学家的责任超出了他发现真理的本分,牵涉到他发现的真理在世界上的影响”[4](PP7677)。今天,在自然科学中,几乎到处都存在理论兴趣和实践利益不可分割的情形。而且,单个研究人员肯定无法胜任对其行动的后果做出可能的评估。所以,责任所要求的主要是对有待做的事负责,是由于责任而有义务做某事,不是对已经做过的事负责。在技术时代,技术产品遍布全球,其累积的效果可能延伸到无数后代。我们此时此地的所作所为,必然影响到千百万对此不曾有选择权的人的生活及未来。如果在承担责任前一定要问“未来会对我做了什么呢”,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亲子关系”来理解责任。约纳斯说:“责任的原初对象是孩子。”[2](P234) 父母对孩子负责,不是因为他们生养了子女,而是因为子女需要他们。进而言之,从地球上人类同时代人的“非同时性”的这种基本体验中甚至可以说自动产生出一种连续性需求,未来时代的人们已经与我们共在,被感觉到的责任就已经包含于其中了。因此,他相信:“对未来的一种责任感的呼吁不会落空,而是与某种很具体的被给予物相关,这种被给予物肯定显现在单纯的保护中,母亲就是出于这种保护把新生的婴儿揽入自己怀抱。”[4](P295)

三、恐惧和简朴——技术时代的责任方式

沃尔夫冈·施奈德十分中肯地指出:“约纳斯责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就是:人对他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责任是人无法摆脱的。人作为惟一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对他所做的事负责。”[7](P8) 为何人的生存就是负责任的生存?约纳斯批判了现代虚无主义对自然的遗忘,通过论证自然的内在客观价值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在他看来,人们首先要寻求一个客观、普遍、绝对的价值基础,因为在工具主义价值观中,人们保护自然仅仅是因为自然对人有利益。这样,只要自然不危及当下人类的生存,人们都不会认真关注它的存在。相反,约纳斯把自然看做是有内在价值的,是善本身、一种目的性存在。自然的内在客观价值不是人类意志和目的的相关物,而是一种独立于任何主观愿望之外的存在。正因如此,自然才有资格要求主体对它的存在给予足够的尊重。自然作为有价值的存在向作为大自然守护者的人发出了“应该”的呼唤,呼唤我们保护比我们弱小的生命物种以及整个自然的完整性。

而人要为自然和未来人负责需要具备一种内在的忧患意识。海德格尔认为,担忧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感到自己“被抛”到世界上,这个世界在人反思之前就已经把自己展现在人的存在面前。然而,生存意味着自我筹划,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并且以这种方式承担起生存的重任。不过,约纳斯把“担忧”概念从海德格尔早期存在论对此在(人)的分析中剥离出来,把它运用到对有机体哲学的思辨上去。任何有机体,无论植物、动物还是人,每个生命,就其是有死性的生存而言,意味着“在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徘徊”[8](P86)。生命需要为拒绝死亡和自我保存持续不断地搏斗。“首先,就价值而言,自然被这种知识‘中性化’了,其次,人也被中性化了。现在,我们在赤裸裸的虚无主义面前感到畏惧,其中最大的力量是最空虚的,最强大的能力意味着最渺小的知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感到畏惧的原因”[2](P57)。传统伦理学对自然的冷漠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人自身的冷漠,特别是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不负责任。

既然担忧不单是对人的担忧,而且是对存在本身(整个世界)的担忧。谁才有担忧的资格呢?约纳斯回答:“人是惟一为我们所知的、能够有责任的存在者。……责任是对自由的补充。责任就是一个自由地行为的主体的负担:我以自己的行为本身负责(正如以放弃的行为负责一样)。”[8](PP130131) 人类只要处在担忧之中,就能够时刻清醒地懂得责任。

这种担忧的价值诉诸感觉就是恐惧。恐惧是责任伦理范畴的一个独特的德行概念,既不同于慈善,也不同于勇敢,而是一种“敬畏”的价值。一直以来,恐惧在感情中的威望不高,它是胆怯者的一个缺点。而现在,它必须受到尊敬,敬畏简直就成了伦理的义务。恐惧在我们力量的符号中接近一切价值的顶峰。恐惧的对象成为最大的、完全可想象的对象,人类的未来总体状况就是恐惧的对象。基于对未来的恐惧,人类行动就变得不再鲁莽,而是小心谨慎地行事,肩负人的世俗责任。约纳斯以此警示人们要优先预测不幸,意识到哪些情况可能处于危急之中,从而激发对未来危险画面的想象,以便有效地预防可能的灾难。在现代技术这样一个受到败坏的时代,人类负责任的方式除了担忧、恐惧,还要审慎地采取行动。

因而,约纳斯倡导一种俭朴、节制、审慎的美德。他指出:“近来,责任强加给我们的小心谨慎是怎样运作的呢?说到底,小心谨慎超出了这样或那样活动的一切个别的风险考验,而体现在目标设定、期望和过日子的一种新的谦虚中。……在这里,新的谦虚不再只是正在远眺的小心谨慎的事,而是已经迫在眉睫。为了阻止包含在整个过程中的抢劫、物种退化和地球污染,为了预防地球资源的枯竭,甚至人为造成的世界气候不可救药的变化,一种新的简朴在我们的消费习惯中就非常必要了。”[4](P67) 约纳斯强调,“简朴”就是今天价值中除了恐惧之外的另外一种重要价值。“它意味着节制与适度。它们曾在整个悠久的古代西方文化中是人必备的德行……一定的简朴仍然是一个更高生活的真正标志。对此,现在新要求的简朴就不再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完善相关,尽管作为附带成果,这个观点也受到欢迎。如果简朴是在保持地球的整体平衡这一长远视角上被要求的,那么,它就是未来责任伦理学的一个缩影”[4](PP6768)。“简朴”是为了人类总体的未来所必须的一种德行,与可持续发展有着最密切的关系,在技术时代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约纳斯还详细描绘了走向“简朴”的两条道路:自愿一致的道路和合法强制的道路。他认为,这两条道路都是需要的。第一条道路可以被向前拉得很远,但不能再仰仗宗教的力量。只有当所期望的放弃行为通过风俗(伦理)的力量提升为社会规范时,才是可行的。另一条道路是预防的道路,完全是公共的法律及其制裁。但约纳斯认为一旦把私人行为的规定和监管归于公共权力,这种立法的效果势必好不了。因此,他宁愿不考虑那种随之轻易出现的侦察和告密的勾当,不考虑黑市想法等等。约纳斯并不特别希望强制地限制人们的自由。虽然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意欲在必要时采取专制手段来推行紧缩政策和节制的生活,因而引起自由主义者的警觉,但我们知道,约纳斯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给出一个以牺牲自由而挽救生态的出路,他更多的时候是希望通过恐惧的启迪劝导人们过审慎节制的生活,为人类和自然的未来负责。

约纳斯之所以把呼唤审慎、节制的道德目的称为首要的责任,是因为他看到人类能力从未有过的强大并洞察到科学技术的负面效果,“原子战争的突然灾难的威胁被渐进的灾难的威胁超越,在那里和平利用所带来的福祉淹没了遥远的审慎的声音。不是怯懦,而是责任律令产生了对节制的新的呼唤”[3](P191)。可见,约纳斯论述节制、“适度”,并没有仅仅停留于传统理解的消费角度,而把它引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他针对技术无止境的迸发可能造成的危害,倡导人们要“懂得在我们有理由为之最感自豪的东西中划界并停下来,这本身就可能是未来世界的一个全新价值”[4](P70)。因为“恰恰是技术的福祉(我们越来越依赖它)包含着变为祸端的威胁”[4](P50),但对于贪婪的人类本性而言,这一点似乎难以做到,所以,约纳斯寄希望于一种整体伦理学。他指出:“人们必须在尊重民族性的前提下倾听人类超民族的事业的声音,以便赢得民族性对它的承认,承认它是最高的事业。为此,超民族的人类事业必须能够更多地引证应该正确理解的国家自身利益,为自己正名。”[4](P73) 虽然约纳斯将他所说的道德责任的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他的责任是对整个人类提出的伦理责任,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但是,他似乎认为,只有民族国家这种政治实体才能承担着对人类未来的最重大责任,也只有它才能有效地担负责任。在技术时代,“个人的权力也许从比例上看甚至变得更加渺小。而无疑变得更加伟大的是集体的相对的权力,即集体性行为主体”。“现代技术文明在伦理学上提出的重大问题中的绝大部分成了集体政治的事业”[4](PP274275)。在这种意义上讲,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同于传统的个体伦理学,而是一种整体伦理学。他似乎是认为只有政治社会才有力量对人类和自然的未来负责。实际上,只有让个人、社团、政府、国际组织等多方面的主体全面系统地负起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承担技术责任方面才有保障,人们所期望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

所以,我们看到,约纳斯所倡导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伦理责任,而非法律责任。一定意义上说,责任伦理学的确是既无可靠的主管,亦无相应的制裁机制,人们不能指望在没有任何反馈、制裁之可能性的情况下仅仅是为了履行伦理义务而真的去承担责任。因而,人们普遍认为责任伦理难以发挥作用,有流于空谈的危险。但即便如此,约纳斯通过对价值观念的重新解读为人们如何负责奠定了本体论基础,通过对担忧意识和简朴行为的倡导使人们对如何担责有了切实的认知。他的责任伦理思想无疑是深刻的,是对以往那种无视人类及自然未来命运的发展观的解构,为可持续发展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Franz Josef Wete. Hans Jonas zur Einführnug. Hamburg, 1994.
[2] Hans Jonas.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sation. 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 1984.
[3] 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1984.
[4] Hans Jonas. Technik, Medizin und Ethik. Zur Praxis des Prinzips Verantwortung. 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 , 1987.
[5] Gertrude Hirsch Hadorn. Verantwortungsbegriff und kategorischer Imperativ der Zukunftsethik von Hans Jonas, Zürich und Konstanz,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sche Forschung, Band54 (2000) ,2.
[6] 韦伯.学术与政治[M].钱永祥,简惠美等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7] Hans Jonas. Dem bsen Ende nher. Gesprche über das Verhltnis des Menschen zur Natur. Frankfurt/ M, 1993.
[8] Hans Jonas.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Frankfurt/M, 1992.

(原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5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