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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晨虹】伦理学界定中的狭义与广义

在学科分类中,伦理学的基本定位是关于善的学问。思想史上经典作家们对伦理学或善理念往往是在不同层次、领域和意义上使用的。概言之,一类是在世界本体意义上定位善或善理念,如柏拉图、神命论等;第二类是在人类社会秩序本体领域定位善或道德律令,如康德、黑格尔、儒家学说等;第三类是在人性品德意义定位善本质,或许这可算作人性美德本体论,如亚里士多德(在双重意义上使用伦理学)、麦金泰尔等。

在第三类意义上的伦理学,其重点关注的是人性美德,这是一种狭义伦理学。而前两类意义上的伦理学则在广义上被界定或使用,即其关注点覆盖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甚至整个世界;不仅关系成就人性品德,也成就社会和国家的善治;不仅关系社会秩序,甚至直接就是人类社会政治与法治的“应然”善本体。因此对这门学科的把握、研究和运用,应充分注意其两重涵义,不能忽略其对人类社会各领域的引导作用。

伦理学与法律的关系,在古希腊专门论述相对有限,但在亚里士多德著述中,我们还是看到了他关于伦理德性是法律的依据的观点,伦理被认为是“人为法”的基础;康德伦理学属于广义上的建构,其善的“绝对命令”,是通过内在法和外在法强制形式作不同表达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含义广泛,它是指整个社会制度和秩序的至善应然取向。黑格尔把法律、道德、伦理三个逻辑环节作为至善绝对精神的发展显现阶段加以论述;当代伦理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具有理性法根源的道德原则现已成为实证法的组成部分,现代法律的原则就像“我们从宪法那里可以很容易地表明那样,同时既具有法律性质,也具有道德性质,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在现代立宪国家中已经成为实证法”;格林、哈耶克、罗尔斯等也都把伦理善治当做国家治理的基本出发点。

伦理学与政治学在西方哲学家那里具有密切关系。柏拉图把得到正义作为最高的善,灵魂的正义和国家的正义都是善理念的表现,政治学是寻求国家的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寻求的是最高最大的善,是最高善或伦理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使命。在霍布斯那里,伦理学与政治学是公民哲学中的主要领域内容,从“公民哲学”涵义中我们也可看出亚里士多德至善的实践科学的思维痕迹。黑格尔的政治学植根于他的“绝对精神”理念体系,社会政治不过是伦理精神的一个外在表现和现实空间表达而已。在当代,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学科区分也越来越不明显,罗尔斯、哈贝马斯、麦金泰尔等既是政治学家又是伦理学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以及社群主义,既是政治学讨论的问题,也是伦理学讨论的问题。

伦理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关联也十分明显,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概括的,经济学关心两件事:实证经济学关心如何把经济蛋糕做大,规范经济学关心如何公平地分配蛋糕。前者研究经济学中“是什么”的问题,后者研究经济学中“应该如何”的问题。在中国古代学术中,“经济”一词本身就含有“经国济世”或“经世济民”之意,其中的伦理意味更是显而易见。

总之,几乎在所有社会领域,我们都看得到伦理学的理论灵魂,这也就是为什么从古典、近代到当代,大部分经典作家都把伦理学或善理念作为构建其政治学或经济学的应然根据,也是我们今天特别强调对伦理学科做广义、狭义两种意义定位的缘由。伦理学作为一个具体学科,虽然在与政治学、法律学、哲学相区别的狭义上使用时,被特指为关于人性美德的学问。但无论如何,我们在对伦理学作狭义理解时,不要忽略了其在真善美视域中“应然价值”取向的地位,并且,严格而论,这种广义的善视界的定位更能表达伦理学的本质属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