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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耕田】发展伦理学基本问题新论

在学术和社会影响日渐扩大的众多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中,发展伦理学可能是一个例外,因为它依然处于弱势和边缘的地位。这不仅仅是由于其兴起的时间相对较晚,研究力量薄弱,更为关键的是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发展伦理学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还未完全研析清楚。其中,关于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需要我们进行新的认识。

一 “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并不能成为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发展伦理学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发展问题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学科定位问题,发展道德的起源、本质、演变、功能及具体的准则问题,发展的价值和意义问题,发展善和发展恶的涵义及其关系问题,发展义务、发展良心、发展权利、发展评价和发展道德的建设问题,等等。那么,什么是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呢?我国发展伦理学的开拓者刘福森教授认为,在当代发展中,“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是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由于人的实践能力已经发展到能够毁灭整个地球及其人类自身的程度,对人的实践行为的评价与约束就成为必要的了。“有能力做的并非一定是应当做的”必然要成为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①这是迄今我国发展伦理学研究中一个较为经典的观点,已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认同。

但我们认为,“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并不能成为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为在众多的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中,都涉及到了“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例如,行政伦理学是以行政伦理问题包括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行政伦理建设对策和措施等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学科。行政伦理学就涉及到“能够”与“应当”的关系问题。行政官员手中握有各种权力,他们既能“执政为民”,也能“以权谋私”。但显然前一种行为是应当的,而后一种行为是不应当的。经济伦理学中也存在着“能够”与“应当”的关系问题。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伦理关系而言,众多的经营者可能都有条件也有能力干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但这显然是“不应当的”,是不符合经济伦理道德的要求的。如此等等。可见,“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并非是发展伦理学所独有的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众多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都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如果以这样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问题作为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我们是无法将发展伦理学与其他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区分开来的,也不可能真正建构起发展伦理学的理论体系。那么,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究竟应当是什么呢?

二 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

所谓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乃是对发展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总的看法,是发展伦理学的所有基本观点都无法避开并最终都要由它来说明和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发展道德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个问题就是发展利益或发展权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

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是人得以存在的方式和手段。所谓发展利益,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的具体的发展活动向参与其中的发展主体或发展成员所生成和提供的实际效用、实际价值,是发展活动合主体的需求性、目的性的一种现实表现。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利益无疑是一种客观而普遍的存在。或者说,在发展实践中实现和满足人的直接的实际利益,这是贯穿于发展活动始终的一个最为核心的要素。追求和实现人的具体利益,既是发展活动的出发点,更是它的落脚点。18世纪的法国唯物论者爱尔维修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的动力因素和社会矛盾的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看来,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也是思想的基础,它决定着思想,而“‘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③。这表明,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最深厚的动力因素,它对包括政治、法律和道德等在内的社会意识以及人们的发展观念和发展道德等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利益因素的支撑和驱动,社会发展既不会发生,更难以维持。但社会历史列车行驶到今天,在告别了血腥的阶级之争之后,又不幸步入了残酷的利益之争的误区。人类在发展利益的争求上所表现出的狭隘化、短视化、癫狂化即极端化的现象和趋势,亟须发展道德的调节和约束。

所谓发展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发展活动的过程中,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作为一种发展现象,发展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现代社会发展实践所特有的产物。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以来,由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发展问题,因而迫切需要运用伦理道德的准则和规范,来调节人们在发展中所结成的基本关系,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学者称为“种际关系”)、人际关系(包括代内关系、代际关系、国际关系等)和人的身心间的关系,修正发展的价值目标,约束人们的发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发展道德是发展伦理学要研究的对象,或者说,发展伦理学是关于发展道德的学问。在发展伦理学的视阈内,已经或正在经历原始的采集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当代生态文明的社会历史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前可持续发展时期和可持续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入了探讨和施行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1987年公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在理论上的正式形成,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人类地球首脑峰会则标志着人类在实践方面已正式进入了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时期。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其实践,促使与之相关的学科特别是一系列发展性学科都要以可持续发展问题为研究的“焦点”,发展伦理学也不例外。如果说发展是时代的主题的话,那么这一主题在现阶段所呈现的实际上是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努力的具体内容,如此,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取向就构成了一切发展性学科的“主题背景”。由于迄今的社会发展在总体上被分为前可持续发展时期和可持续发展时期这样两个大的阶段,因而,发展道德也一般地被分为前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发展道德和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发展道德。前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发展道德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发展道德的“前身”或“萌芽性”、“雏形化”的存在。在前可持续发展时期,人们对发展道德的认识、关注一般具有自发性、局域性、零散性等特点。而在可持续发展时期,由于要应对日益严重的发展问题,人们就需要从理论上——具体说是以发展伦理学这一学科的形式来自觉系统地关注、研究发展道德问题。这同时也表明,发展道德具有社会历史性等特点。

三 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关系问题的具体内容

作为发展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二是发展利益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其实表现为它们之间是谁决定谁,以及发展道德对发展利益的实现有无反作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解答决定着对发展道德的根源、发展道德的本质、发展道德的作用和演变规律等问题的正确认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发展道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因为它具有规范调节发展活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即科学发展的功能,而当今发展实践中需要经常调整的关系其实就是利害关系。这表明,具有现代意义的发展道德和发展利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次,由于发展利益特别是发展的物质利益属于社会发展中的客观性因素或现象,而发展道德属于社会发展中的精神性或主观性因素或现象,这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伦理学观点,应当是发展利益决定着发展道德:决定着发展道德的起源及其演变,决定着发展道德的本质及其作用的范围和方向等。

发展利益决定着发展道德,同时发展道德对社会发展及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又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发展道德是通过评价命令等方式,即把发展现象分为有益的和有害的,把人的发展行为分为善的和恶的、正义的和非正义的等反作用于人的发展活动,影响着发展进程。就发展道德反作用于社会发展的机制方式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发展道德是通过一系列调节和反映功能,干预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和手段的选择,促使社会向着科学发展所要求的方向前进,即向着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造福于子孙后代的方向前进;第二,发展道德以对人类根本利益和子孙后代负责的良心义务机制,影响着从事发展创造的人们,以此来激励或抑制或修正某项发展活动。就发展道德反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内容、对象而言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修正发展的价值目标,实现由物本向人本的转换;二是通过一系列道德准则和规范来约束调节发展主体的发展行为。

由于人是发展的主体,而且由于现实中存在着不同层级、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无数的发展主体,因而,发展利益间的关系其实是指不同的发展主体间及发展主体与其外部的自然环境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依据发展主体的结构形式,在层次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发展主体的利益:最高层次是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利益——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涌现特别是全球性发展问题的凸显,迄今人类成员在根本利益即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是一致的;最低层次是个体发展的利益——这是构成群体发展利益和人类发展利益的最基本的单元或分子;中间层次则是群体的发展利益——包括不同的组织、集团、国家等的发展利益。

发展利益在追求取向上绝不是具有协调一致性的完整的“板块”。换言之,由于发展主体是多层级、多样性的存在,不同的发展主体间在利益的追求上不仅往往不相统一和协调,而且常常存在着对立、冲突和争斗等情况。发展利益间的矛盾冲突在大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作为类的人与人所依赖的外部自然环境间的利益冲突——这是基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所做的一种把握。大自然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权利。这样,由于人以不合理的行为方式对待大自然就引起了在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之间的利益之争。二是在人类社会内部,存在着人际间的发展利益之争。这又分为两种具体的情形:代内发展利益的冲突,包括个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群体之间的发展利益之争;代际间的发展利益冲突——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发展利益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和对立。

当前,发展利益间的对立和冲突在总体上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的实践原因就是在追求和维护发展利益的实践活动中,发展主体基本上都持有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倾向或做法。所谓自我中心主义,是指发展主体在追求和实现自我发展利益的活动中,存在着一种自我发展利益最大化或极端化的倾向。发展利益的最大化、极端化一般会产生这样两种后果:一是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进而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导致发展主体间关系的失调进而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发展利益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了不同的发展主体在特定的发展活动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及态度问题。换言之,任何具体的发展活动,其参与者或参与的发展主体总是众多的,而且这些众多的参与者的利益要求和所拥有的发展条件或发展资源不尽相同。由于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有的发展主体在同一发展活动中实现了自己的发展利益,而有的发展主体在同一发展活动中却没有实现或没有很好地实现自己的发展利益,甚至有的发展主体在相同的发展活动中还损害了自己的发展利益。这样就造成了不同的发展主体在特定的发展活动中的地位和心态的分化及对立。那些在发展中实现了自己的发展利益的成员,他们一般是发展或改革的支持者、拥护者,但那些在发展活动中没有实现或没有很好实现自己的发展利益的发展主体,特别是在发展活动中自身的发展利益受到了损害的那些发展主体,他们可能会对发展或改革持怀疑、失望、悲观、否定等想法和心态,可能会冷对发展,甚至会成为发展的反对者、破坏者。可见,一种善的、正义的发展应当是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发展,但如果有相当多的人的利益没有实现或受损,从而使他们成为了改革和发展的反对者甚至使一些人成为了破坏者,这样的发展就是一种不科学、非道德的发展了。因而,面对着当前发展利益间激烈的冲突及严重分化的事实,发展道德的出场并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调节作用就成为迫在眉睫的事了。“在任何一个共同体中,不受伦理限制的力量都是粗鄙的,破坏性的。”④发展道德运用一系列道德准则和规范在调节、约束发展主体的发展行为的基础上,把无数分散的甚至相互对立的“利益因子”统一于社会或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发展利益的取向之内,以真正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即科学发展。

四 重新确立发展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我们确立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为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解答或重新定位,首先能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和掌握发展道德的起源、本质等问题。就发展道德的起源而言,如果我们笼统地说发展道德是在发展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的,这未尝不可,但如果我们说发展道德是为了调节发展利益的关系而生成,并且要随着发展利益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我们无疑会对发展道德及其起源问题获得更为确切的认识。就发展道德的本质来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⑤,“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⑥。如果说道德的最深层的本质亦即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利益关系,那么,发展道德的最深刻的本质自然是作为发展关系之核心内容的发展利益间的关系。

其次,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贯穿于发展伦理学其他问题的研究中,发展伦理学的所有重要问题及其重要的范畴、观点均要由这一问题衍生和引申出来或由这一问题而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该问题成为了创建发展伦理学理论大厦的“基石性”问题。具体而言,发展利益间的矛盾关系,究竟是以人的发展利益支配或损害自然的发展权益、人的眼前的发展利益支配或损害人的长远的发展利益、个体的或群体的发展利益支配或损害社会的或人类整体的发展利益,还是要倡导它们的协调统一、互利共赢。如果我们依然延续着传统意义上的普遍做法,即以人的发展支配或损害自然的发展,以今天的发展支配或损害明天的发展,以“我”的发展支配或损害别的发展主体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那么,从发展道德上评判,这就是发展恶,或是一种不道德的发展;反之,如果倡导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人的眼前发展和长远的发展、个体或局部的发展和别的发展主体的发展及社会整体发展的互利共赢、协同进步,特别是当个体或局部的发展利益与整体的发展利益、眼前的发展利益与长远的发展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的时候使前者服从于后者,那么,从发展道德上评判,这就是发展善,或是一种有道德的发展。可见,发展的善与恶的关系问题,也只是发展利益调节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的道德价值取向,发展善与发展恶的关系并未超出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之外。而为了实现发展利益的协调一致、和谐有序,就必须建构起一系列规范调节社会发展的道德原则,如全面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人道性原则、普遍受益原则等,同时要培养和强化发展主体的发展良心及发展义务感、发展责任感等。可见,发展伦理学的一系列基本范畴如发展善或发展恶,以及发展义务、发展良心等,都只能由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所派生和说明,而不能也无法由其他的什么问题所派生和说明。

在现实实践方面,我们确立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为我们开展发展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的“着眼点”和努力的方向,更为我们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找准了必要的道德规范上的实践途径。即我们要运用相关的发展道德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着眼于发展利益的调节以实现科学的发展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至于“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其深层次的表现就是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人之“能够做”是受人的利益因素驱使的,或者说,正是在发展利益的驱使下,人类才把“能够做”推向了极端化的境地,进而出现了反发展的情形。正因如此,才有必要对人类的“能够做”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和规范。而“应当”恰好是一个伦理道德的范畴,是基于发展的伦理道德而对人的发展行为所做的一种评判和约束。因此,在“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的背后,其实就是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而且从“能够做”与“应当做”的关系问题中,并不能自然地推导出发展伦理学的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范畴。因此,关于发展利益和发展道德的关系问题是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判断,是一种最为确切的认识。

【注释】
①刘福森:《西方文明的危机与发展伦理学——发展的合理性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第32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82页。
③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103页;第166页。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35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9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