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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兴丽】墨家“侔”的语义学思想探析

语义学是研究符号与适用该符号的对象的关系的科学。“侔”是中国古代墨家在论辩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论说方式。但是,自西方传统逻辑输入后,近现代学者纷纷以西方传统逻辑比附之,即附性推理、归纳法或三段论推理。实际上“侔”是一种特殊的论说方式,且这种论说方式主要是以“辞”与“辞”的意义为依据相联接而形成的;而不是以“辞”与“辞”的外延关系而进行的演绎推理。从墨家对“侔”的阐释中可以领悟其丰富的语义学思想。

一、“侔”定义中的语义学思想

《小取》提出:“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即相等、齐等。《说文》云:“侔,齐等也。”孙诒让认为,侔:“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1];“比”,《说文》曰:“密也”,所以段注云:“其本义谓相亲密也。”从“相亲密”可引伸出紧靠、并列、齐等的意思;“俱”指“都”、“一样”。

据此,根据“相等”、“齐等”、“都”这些概念,可以推断出“侔”涉及到两个辞之间关系。“侔”式推论可理解为这样的形式:两个并列、齐等关系的辞,可以进行推导,即所立之辞和出故之辞,两辞意义齐等,故可以由出故之辞成立,比拟得出所立之辞也成立。《小取》中给出四例正确的“侔”式论说: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臧,人也;爱臧,爱人也。

每例中的后半部分(乘白马,乘马也)为所立之辞,前半部分(白马,马也)属于出故之辞。用“侔”式进行论说,就是由根据成立(行),推出辞也成立(行),是为故与辞“俱行也”。

究竟根据什么来判定这两个“辞”是并列、齐等的“比辞”呢?墨家“侔”的定义明确揭示了“辞”的意义是两个“辞”联系起来的依据,也就是从语义的角度来考虑两“辞”之间的关系。虽然许多学者对“是而然”的四种正确式依据传统逻辑作了各种各样的分析和诠释,并得出“是而然”是“附性法”或“混合关系三段论”。这是一种“过度诠释”。实际上,墨家对“侔”的阐释只有定义和实例,而这个定义和这些实例只能看出墨家对语言意义的阐述,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分析和论述。

二、“侔”谬误中的语义学思想

自然语言是活的语言,是意义丰富的语言。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含义。墨家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小取》篇在定义了辟、侔、援、推几种论式之后,明确指出:“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作者是在告诫人们:运用辟、侔、援、推这些论式,从一个辞推出另一个辞,语义上可能发生变异,造成失误或诡辩,如果不加分析的到处滥用,就会背离语句的原义,因而这些论式不能用得太多,使用时也不能不特别审慎。为了防止错误的推论,《小取》篇对“侔”的各种谬误进行了总结:“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

如果说墨家对“是而然”的分析是从肯定的角度谈“辞”与“辞”之间的语义关系,那么“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就是从肯定到否定、否定到肯定等多角度研究“辞”与“辞”的语义关系。我们从中可以领略其对语言“辞”意义的分析。

1、“是而不然”:

“是而不然”的出故之辞似乎与“是而然”的相同,但推出的所立之辞却完全不同,所以说它们是“是而不然者也”。

《小取》:

获之亲,人也;获事之亲,非事人也。

获之弟,美人也;爱其弟,非爱美人也。

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

[盗,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盗,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

[盗,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

[盗人,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

[盗人,人也;]杀盗,非杀人也。[2]

按照“是而然”四例所提供的“侔”的模式,从“获之亲,人也”应能得出“获事其亲,事人也”的结论,其余八例,同样应得出肯定的结论,为什么这里各加上一个“非”字呢?

这是因为在出故之辞的主、谓项前加上同一个语词后所形成的主、谓项,其意义发生了变化。

在出故之辞“获之亲,人也”主、谓项前加一个“事”字,形成的“事亲”与“事人”两个词项,并且这两个词项的语义是不同的。“事亲”:侍奉亲人,尽孝心。“事人”:为人佣工,做人奴仆。所以说“事亲”当然不是“事人”。故只能是“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同理,在出故之辞“获之弟,美人也”主、谓项前加上同一个动词“爱”之后,形成“爱弟”与“爱美人”两个新词项。“爱弟”是手足同胞手足之爱,“爱美人”是指异性爱慕。车子属于木类,因为它是用木头做的,但说“乘车”不能说是“乘木”。“马”是“白马”、“黄马”、“黑马”各色马的抽象,各色马均属于“马”的类,各种颜色词只是对中心词“马”的限定,因此说“乘白马”就是“乘马”。而“船”是“木船”及其它质料的船的抽象,“木”是对“船”的限定词,我们只能说“乘木船”是“乘船”,而不能说“乘木船”就是“乘木”,同理,也不能说“入船”就是“入木”。“盗”属于“人”,但说“多盗”并不意味着“多人”;“无盗”并不意味着“无人”。“人”的意义在两个“辞”中意义并不相同:在“盗,人也”中“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杀盗,非杀人”中的“人”是政治伦理学意义上的人。

2、“不是而然”:

“不是而然”中的实例表明墨家对一些包含未来时态模态词的“辞”的意义分析。“将如何如何”不等于“如何如何”,而停止“将如何如何”则为“停止如何如何”。墨家似乎看到了时态“辞”的一些特殊性质。

《小取》: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

且夭,非夭也;寿且夭,寿夭也。

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3]

“且”即“自前曰且”,表示将要进行而尚未进行的事,属将来时态,“且出门”,是指将要出门尚未出门,所以说是“非出门”,而“止且出门”却是阻止他出门,可以说,“止出门”。夭,夭折。寿,动词,采取措施,抢救、延长。将要夭折的人,并非已经夭折,采取措施延长将要夭折的人的生命,却可以说是延长夭折人的生命。

3、“一周而一不周”:

“一周而一不周”要求人们在考察“辞”与“辞”之间的关系不能徒取形式,而要根据“辞”的内容,否则就会犯错误。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4]

墨家主张“兼爱”,他们认为“爱人”,必须爱所有的人才能称为“爱人”, 爱一个两个,不算“兼爱”;而“不爱人”,只要不爱一个人就是不爱人。“乘马”则不然,只要乘一匹马就是“乘马”;而“不乘马”,必须不乘所有的马才能称为“不乘马”。这就是《墨经》所谓“一周一不周”的情况。这里的“周”,并不相当于传统逻辑中直言命题主项的周延性。传统逻辑的周延问题是依据命题形式判定的,而墨家辩学的“周”与“不周”是根据命题内容判定的。“一周而一不周”的提出,是告诫人们要从“辞”义来理解“爱人”与“不爱人”、“乘马”与“不乘马”这类语言形式相同或相近的辞。具体说,“爱人”与“不爱人”是一周而一不周;“乘马”与“不乘马”是一不周而一周;“爱人”与“乘马”是一周而一不周;“不爱人”与“不乘马”是一不周而一周。董志铁先生也持此观点:“乘马与爱人,句式或曰形式相同,但乘马的‘马’却与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正好相反。乘马的‘马’不涉及全部范围,爱人的‘人’涉及全部范围。不乘马与不爱人,句式或曰形式相同,但不乘马的‘马’与不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却相反。不乘马的‘马’涉及全部范围,不爱人的‘人’不涉及全部范围。到底在一个辞中某个名是否涉及它的全部范围,不是根据形式,而是根据具体内容,或是某派的政治伦理观点。如墨家的‘爱人’与‘不爱人’就是依据自己一派的‘兼爱’的主张。但到了‘一周一不周’的含义,我们就不能贸然地从‘乘马’之‘马’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爱人’之‘人’也不周。反之亦然。我们也不能从‘不爱人’之‘人’的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不乘马’之‘马’也是不周。反之亦然。如果推出,就是不懂得‘一周而一不周’理论的谬误。由此看来,墨家‘一周一不周’的理论与传统逻辑概念周延性的理论有‘貌似’的一面,而实质上是不同的。”[5]

4、“一是而一非”:

“一是而一非”共有10个“侔”,它们都是分析自然语言的意义的辞。这些“辞”所反映的是自然语言的意义和用法中的不规则现象,其深层意义在于表示:语句能够缩略或简化,决定于词语的意义及其关系,没有通用的规则可言。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

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

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

之马之目眇,则谓“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

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

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

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6]

每个例证分号前的语句是肯定的,分号后的则是否定。“人之鬼”、“ 祭人之鬼”两条则相反,分号前语句是否定,分号后则是肯定。

“居于国”可以说成“居国”,有一宅于国却不能说成“有国”。“有国”通常是指做君。桃树的果实叫桃,棘树的果实却不叫棘而叫酸枣,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结果。询问关心他人病情,这是询问、关切病人;讨厌他人所得之病,却不是讨厌得病之人。问人与问人之病是包含关系,而恶人与恶人之病是全异关系。那匹马眼瞎,则称那匹马是瞎马;那匹马眼大,却不能说那匹马大。“马眇”涉及的是眼睛,而“马大”说的却是“马体”。“之牛之毛黄”一条与此同理。中国汉语言文字没有单复数的区别,马的存在数量上不论一个或多个都叫马(一马、马也,二马、马也)。但说“马四足”和“马或白”的“马”却有区别。马四足指一马而不是两马或多马,“马或白”指两马或多马而不是一马,因而从前提是一马,不能得出后题也是一马,这不过遵守语言文字的习惯。

上述的实例表明墨家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语言材料,已经注意到“辞”与“辞”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于“辞”与“辞”之间的关系的有效性进行了考察,从而概括出符合“侔”的“是而然”以及违反“侔”的“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五种情形。这些关于不同情形的事例,都是墨家学者精心挑选出来的并对之进行详细的语义分析,为正确运用“侔”式论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侔”语义学产生的原因

墨家之所以讨论在侔式论说中的“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几种形式,是因为墨家已不是单纯讨论论说形式的问题,而是把语言的因素也考虑进去。如前所述,在墨辩的论说中,言与意的关系是墨辩在谈辩中注意到的问题,这里已涉及语义、语法和语言习惯与推论的关系问题了。

研究墨家辩学的许多学者认为对“侔”的讨论,“本来可以导致对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只有掌握了分析思维形式结构这把钥匙,才能总结出防止推理错误的逻辑规则,才能发现演绎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并从而把它与类比推理区别开来,才能真正认识到“侔”和它的价值。遗憾的是,《墨经》的研究据此仅有一步之遥,却终于没有能跨出这一步。”[7]他们为什么没有列出有效推论的规则?中国古代汉语特殊的表达方式是墨家没有列出有效推论规则的重要原因。

汉语是一种意会性语言,构词上,没有丰富的派生词(词根加词缀),也没有大量的词缀(词头、词尾等),合成词则以复合词为主,没有明确的词类标志。汉语没有繁复的变位、变格、形态变化,语言的结合不受形态成分的约束,而主要取决于语义上的搭配是否合乎事理,正如黎锦熙先生所言:“国语底用词组句,偏重心理,略于形式。”汉语这种语词和语句的特点,使得汉语从词、词组到句子的构成,都不注重形式的标志(也很少形式上的标志),而主要依靠句子构成成分之间的内在意义上的联系,也就是说,古代汉语的非形式化语言,汉语体现的主要是语义,而不是语法。许多学者对此都有阐述:“中国语言是文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三者合一。文法是约定俗成的结果,在语用上表现出来。语用中内在的法,内在的义,义可变成形、象、语、言。中国语言没有谓格、动词形态、助词形态的区别。”[8]由于中国语言没有格、时态的变化,也由于“中国言语上没有语尾变化,以至主语与谓语不能十分分别。”[9]汉语注重自身的意会性,重视语言的意义而忽略语言的语法。“得鱼忘筌,得意忘言”是中国古代典型的语言观,只要意义明白了,形式并不重要。汉语的句法关系主要依靠词序和语义关系来表达。汉语结构关系的确立,句子意义的理解,要通过上下文和言语背景(语境)去分析,去理解,去揣摩,正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正是由于句子缺少形式的标志,加之这种“崇简”的语言文字,容易造成语词、语句界限模糊不清,同音、同义、歧义结构很多。

汉语的重语义轻形式的特点使得墨家在研究“侔”时不得不把精力放在语言意义的分析上,并且是语词意义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搞清楚各个“辞”的含义以及“辞”与“辞”之间所具有的肯定或否定关系。也就是说,汉语的这种特征,就不能脱离对其语义的分析和阐释。以具有上述特征的汉语言表达的“侔”之所以注重语言意义的分析来确定“辞”与“辞”之间的关系而没有导致对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就可以理解了。

【参考文献】
[1]孙诒让:《墨子闲诂》,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80页。
[2]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页。
[3]董志铁:《名辩艺术与逻辑思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230页。
[4]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2页。
[5]董志铁:《名辩艺术与逻辑思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
[6]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7]俞瑾:《逻辑与语言论稿》,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8]张岱年、成中英:《中国思维偏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5月版,第196页。
[9]张汝伦主编:《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337页。

(原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