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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仲棠】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

拜读了马佩教授的《驳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程仲棠教授商榷》(简称马文[1]之后,是否答辩颇感犹豫,因为马文的论点论据多半属于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的老生常谈,在我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中已被解构,马文的反驳局限于我的《近百年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述评》一文,[2]而对我在其他论文中对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的批评则没有任何反应。如果我也用老调重弹的方式作答,那就没有多大意思。促使我决意答辩的,是马文提出的一个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那是一个流行的逻辑学定义,但定义中用以表示研究对象的关键词思维形式是有歧义的,人们可以作不同的解释,使得究竟什么是逻辑学,马文究竟以什么作为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成为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百年争论之所以是非难定,撇开非理性的原因不说,就有一个纯学理原因,就是在基本逻辑观即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随着争论的深化,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同逻辑观的交锋。按照我的逻辑观,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马文的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的后果,就是导致逻辑学与逻辑思想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下文就围绕这个主题展开讨论,以答复马佩教授。

一、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马文给逻辑学下了一个定义: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并说:有了逻辑学的这个定义,也就有了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问题在于思维形式究竟何所指?对此人们历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广义的解释和狭义的解释,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一种逻辑观是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思维形式是指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形态,包括概念、命题(判断)、推理和论证,它们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匈牙利逻辑学家贝拉·弗格拉希就是这种逻辑观的一个代表,他同样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性的科学。”[3]17何谓思维的形式?他解释道:概念和判断就是思维的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思维的形式这个用语的。”[3]18并强调:思维的形式根本不能同内容分开[3]464可见,他所谓思维的形式是指包含具体内容的思维形态。把思维形态当作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可避免地得出逻辑学有阶级性的结论。弗格拉希说:逻辑学中应该包含着政治[3]6逻辑学的阶级性呼之欲出。在上世纪50年代对我国逻辑学界有过重大影响的苏联逻辑学家斯特罗果维契,也从思维形式的广义解释[4]910出发得出结论:形式逻辑也和任何科学一样是有党性的[4]330

另一种逻辑观是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是指不含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命题形式(判断形式)、推理形式和论证形式,一般由变项与逻辑常项组成(简单的概念形式和命题形式可由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单独构成,不含逻辑常项)。就传统逻辑而言,狭义的思维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所以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同时,经过对变项的解释可以表示思维的抽象内容基本内容

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是苏联哲学界在上世纪50年代初对逻辑学问题的讨论中提出的。此前,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观支配了哲学界,从这种逻辑观出发,人们得出逻辑学是上层建筑因而有阶级性的结论,苏联《哲学问题》杂志发表的《逻辑问题讨论总结》起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指出思维的形式和规律……不是基础上面的上层建筑,所以没有阶级性,而具有全人类的性质。”[5]342其根据就是对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在考察思维的形式时,形式逻辑撇开了概念、判断、推论的具体内容[5]349这些观点在我国获得广泛的认同和进一步的发展。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首先区分了思维形态思维形式,把概念、判断、推理与论证称为思维形态[6]19把不含具体内容的思维形式界定为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该书对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的重要发展是:把变项引入思维形式的概念,当作思维形式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把用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取代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当作建立思维形式的基本手段。

我拒斥前一种逻辑观,而认同后一种逻辑观。从我看来,广义的思维形式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下文将省略狭义的三字,我所谓思维形式均就其狭义而言)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思维形式的规律则是主要的研究对象。在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下,思维形式的规律即逻辑规律是指命题形式中的永真式。一个逻辑系统的核心部分就是由一切有效的推理形式的集合和一切永真式的集合所组成的并集,对本系统的论域而言,并集中的每一个元素都满足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所以,我给逻辑学下的定义是:形式逻辑就是一门以满足正确思维必要条件的思维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7]388我所谓逻辑学指的就是形式逻辑。

马文所谓思维形式是有歧义的,有时就其狭义而言,有时就其广义而言;有时能指(字面)属于狭义,所指(意义或对象)却属于广义。所以,所谓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的标准本身就包含双重标准。这就成了混乱之源。且让我们剖析几段引文:

1.“马文说:两千年的传统逻辑发展史也足以证明,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概念形式、命题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等)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里所谓思维形式,从能指看,是就其狭义而言的。不过,只是表面文章,问题在于作者不了解传统逻辑的思维形式是用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所以全篇没有一句提及变项,不含变项的所谓概念形式命题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全部是空话。

2.“马文说:既然推理形式只是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它次要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它们也只能是推理形式以外的其他一些思维形式:概念、命题、论证等。概念是思维的细胞,命题是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而推理又只是论证的部分、因素。因此,没有对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式的研究,也就不可能有对推理形式的真正研究。当作者论及推理形式时,指的是一种思维形式;当作者论及概念、命题、论证思维形式时,指的却是思维形态。作者说: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概念是一种思维形态,可以说是思维的细胞,但不是思维形式的细胞,概念变项才是思维形式的细胞。作者又说:命题是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命题也是一种思维形态,含变项的命题形式才是思维形式,构成具体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是命题,但构成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结论的是命题形式。这两个说法表明:在作者的思想上,概念与概念形式不分,命题与命题形式不分。看来,作者有一个奇怪的设想:在逻辑学中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次要研究对象是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态。这就导致双重标准:在衡量有无推理形式的研究时,以思维形式的狭义解释为准;在衡量有无概念、命题、论证的研究时,则以思维形式的广义解释为准。双重标准必然导致矛盾。如果以概念作为推理形式的细胞,以命题作为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结论,那么推理形式就变为具体推理,所谓推理形式不过空有其名。如果推理形式名符其实,那么它的构成部分或者以它作为部分、因素而构成的整体就不能是思维形态。所以,马文关于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观点,与次要研究对象是概念、命题、论证等思维形态的观点互相矛盾。

3.“马文说:认为唯有像西方传统逻辑那样,既用自然语言,又用一定的符号公式来论述推理形式,才能算是对推理形式的研究,这也是一种片面性。对推理形式的论述可以有不同形式,西方传统逻辑的论述方式是一种形式,中国古代逻辑完全用自然语言来说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种形式。”“马文提出对推理形式的论述可以有不同形式,可以有西方形式和中国形式,就等于提出推理形式有双重标准,即西方标准和中国标准。难道推理形式也有中西之分?推理形式是逻辑学的核心概念,如果推理形式有双重标准,那就意味着逻辑学也有双重标准。何谓推理形式?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的看法值得参考,该书指出:推理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的结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所组成的一组判断形式。”[6]141这是推理形式的定义,也就是推理形式的普遍标准——放之四海而皆准。在传统逻辑中,变项用形式语言表示,逻辑常项用自然语言表示(例如所有(有的)……是(不是)如果……那么),所以,用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概念或命题,就可以得出其推理形式(并非一定用公式表示)。我称由形式语言和自然语言混合构成的语言为半形式语言,指出传统逻辑所用就是半形式语言[7]393“马文说,中国古代逻辑完全用自然语言来说明推理形式也是一种形式,不过是重复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者的老生常谈。早已有人凭空断言:《墨经》是使用自然语言来讨论推理的形式关系和形式结构的”[8]。而我也早就指出:用不含变项的自然语言只能表述不含变项的具体推理,而不可能刻画含变项的推理形式。”[9]

综上所述,马文实际上混合了两种不同的逻辑观,一种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另一种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不过,后一种逻辑观形同虚设,作者在衡量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学时,实际上是以前一种逻辑观作为标准,所谓思维形式指的是思维形态,而不是以变项取代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的结果。无怪乎马文说传统逻辑是有阶级性的,这是把思维形态当作研究对象的逻辑观的不可避免的结论。时至今日,还要辩论逻辑学有没有阶级性的问题令人悲哀。我无意奉陪,只想发出一个天问:在中国逻辑学界,阶级性的幽灵何以祛之不去?

二、逻辑思想: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的中介环节

马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乃是产生逻辑学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而成熟有三个标志,即能够熟练地运用普通思维的各种主要思维形式“‘百家争鸣的存在辩证思维的产生。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等值于:普通思维发展成熟(即具备三个标志),当且仅当逻辑学产生。当前件普通思维发展成熟(即具备三个标志为真而后件逻辑学产生为假时,这个假言命题就是假的。下文将举出历史事实,证伪这个命题。

按照马文三个标志,远在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之前,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已经发展成熟。这个断言的真实性无须引用希腊哲学史上众所周知的事实作烦琐的论证,只要将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和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所处的两个时代加以比较就不难明白。柏拉图的时代属于前逻辑学时代,因为逻辑学尚未产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逻辑学时代,被公认为逻辑学之父。能不能说,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在柏拉图时代发展不成熟,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才发展成熟呢?不能,没有迹象表明在柏拉图死后希腊人的思维发生了突变,在三个标志中,没有哪一个是柏拉图时代所无,亚里士多德时代才有的。熟练地运用普通思维的各种主要思维形式,在柏拉图对话中随处可见;百家争鸣的局面,早在柏拉图之前已经由泰勒斯、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等哲学家奠定;辩证思维的首创者赫拉克利特就比柏拉图早出一个世纪。希腊人的普通思维在柏拉图时代,或苏格拉底时代,或更早的时代已经发展成熟。前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希腊人可以见证,当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为真时,逻辑学产生却是假的,所以,马文普通思维发展成熟乃是产生逻辑学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一说不能成立。

显然,马文的假言命题不是从历史的实证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而是为预设的中国古代逻辑学度身定做的皇帝的新衣。我不用普通思维的概念,而代之以逻辑思维的概念。从我看来,马文的失误,在于忽视了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必经的中间阶段,就是逻辑思想的形成。

让我们先澄清逻辑思维、逻辑思想、逻辑学的关系。逻辑思维指一种思维方式,当思维机制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有效推理或逻辑规律的要求运作的时候,就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思维方式,简称逻辑思维。逻辑思想和逻辑学均指逻辑思维的理论成果,区别在于:(1)逻辑思想以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内容与形式不分,未能从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问。所以,在逻辑思想中,逻辑术与诡辩术并存,与哲学、语言学及其他知识也纠缠一起。(2)逻辑学以满足正确思维必要条件的思维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由于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建立了有效的推理形式和逻辑规律,从而与诡辩划清了界线,并与意识形态及其他科学区别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总而言之,由思维形态构成的理论是逻辑思想,由思维形式构成的理论才是逻辑学。思维形态是客观现实的抽象,思维形式则是思维形态的抽象,可见,逻辑学是利用逻辑思想的成果建立起来的,逻辑思想是从逻辑思维发展为逻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

希腊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经历过逻辑思想形成的阶段。巴门尼德就是一个关键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10]31有人说:巴门尼德最先表述了同一律[11]1不过,与其说他表述了同一律,不如说他的表述包含了同一律思想。因为巴门尼德的同一律首先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同一律,由于他认为能被思维者和能存在者是同一的[10]31他的本体论的同一律必然包含逻辑学的同一律,但那是浑然一体的,他没有把同一律从本体论抽象出来,表述为思维形式的规律。罗素在评价巴门尼德时说:人们常常说他曾创造了逻辑,但他真正创造的却是基于逻辑的形而上学。”[12]78罗素说得对,基于逻辑的形而上学包含了逻辑思想,但不属于逻辑学。其后的关键人物有提出否定运动的4个论证的芝诺,以诡辩和相对主义从反面激活逻辑思想的智者普罗泰戈拉,创立了一般定义(亚里士多德语)[10]58并提出了本体论的矛盾律即对同一事物来说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13]34的苏格拉底,注重辩术和悖论研究的麦加拉派哲学家(包括提炼了说谎者悖论的欧布里德),以及柏拉图(逻辑史家说柏拉图对话包含了许多逻辑材料,但没有一个在内容上是纯粹逻辑的”[14]34)等等。很难设想,没有长长的一段希腊逻辑思想发展史作为阶梯,亚里士多德能够一跃而登上逻辑学的高峰。

从逻辑思想的形成到逻辑学的产生是一次飞跃,需要什么条件,取决于逻辑学的特性和一切科学的共性。(1)逻辑学的特性即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决定逻辑学的建立需要非同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就是用变项代替思维形态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从思维形态中抽象出思维形式的能力,即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能力(我曾称之为抽象化的能力”[15])。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不同于一般的抽象思维的地方在于以半形式语言作为表述工具,在刻画思维形式时,变项用形式语言表示,逻辑常项用自然语言表示。凡是运用具体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的具体的思维,都属于一般的抽象思维,依靠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不能建立逻辑学。(2)一切科学的共性决定逻辑学的建立需要系统化的思维能力。建立任何科学都要运用系统化的方法,物理学家吴大猷说得好:片断个别的知识,如缺乏了各种知识的融会关联,则不构成科学。”[16]278何况逻辑学是系统性特强的科学,不成系统则不成其为逻辑学。亚里士多德能够完成这次飞跃,就是由于具备这两种思维能力。卢卡西维茨说:把变项引入逻辑是亚里士多德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17]16这个最伟大的发明就受益于他的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不言而喻,亚里士多德能够创立三段论系统则受益于他的系统化能力。在希腊,半形式化和系统化的思维能力在始于泰勒斯和毕达哥拉斯的几何学研究中已见倪端,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这两种能力半是历史的遗传,半是个人的独创。如果逻辑思维仅仅具备马文所谓三个标志而缺乏这两种能力,那么它的理论成果永远不会超出逻辑思想的水平,永远不会上升为逻辑学。

三、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名与实:逻辑学其名,逻辑思想其实

马文的症结在于:由两种思维形式的混淆导致逻辑学与逻辑思想的混淆,结果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说成中国古代逻辑学

先秦时代名辩理论的出现,证明中国古代有由思维形态构成的逻辑思想,但不足以证明中国古代有由思维形式构成的逻辑学。起初有些名辩理论研究者凭一己的直觉与良知,也只是将其研究对象称为中国逻辑思想,而未敢标榜为中国逻辑学。但这为某些学术权威所不容。李匡武在担任《中国逻辑史》主编之前就批评道:敢于理直气壮地提倡研究中国逻辑的传统学说的人还比较少……有些同志虽然也重视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但感到在我国传统逻辑中,称得上逻辑学说的东西很少,或者是没有,因此只好用逻辑思想……来充数或填补。”[18]1此后人们便理直气壮地放言中国逻辑,越说越忘乎所以,而附和者日众,在众口一词之中,中国逻辑思想就升格为中国逻辑学,或者变成中国逻辑学的同一概念。

中国逻辑思想这个概念具有什么内涵?《中国大百科全书》中以中国逻辑史为题的辞条指出中国逻辑思想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基本特点有五,这里摘录其三:

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与语言的关系特别密切……对逻辑性质和语言属性在认识上的混合或混淆,既是中国古代逻辑的特点,也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弱点……

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在先秦,从孔子到荀子都是为了实现正名治国的政治主张而提出并发展正名思想。墨家也是为了建立和论证自己一家独有的政治、伦理观点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逻辑理论体系。公孙龙也没有忘记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他们都把审治乱处利害明贵贱等政治和伦理方面的要求,看作是的重要目的之一……

中国古代逻辑在其漫长的发展中,基本上一直处于哲学认识论的范围……在先秦辩学中,思维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维内容的正确性密不可分,致使中国古代逻辑未能从中提炼出严格的推理形式,并且最终未能从认识论中完全独立出来……[19]1203按照这些基本特点,名辩理论正属于逻辑思想的范畴,还没有和意识形态分家,成为独立的科学。如果辞条坚守中国逻辑思想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名称,是没有问题的。但作者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中国古代逻辑当作同一概念,也就等于把逻辑思想逻辑学当作同一概念,这就引起一系列理论问题,主要是:政治和伦理思想有阶级性,语言有民族性,把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又与语言属性”“混合或混淆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没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具有全人类性的观点相矛盾?把思维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维内容的正确性密不可分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的特征在于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研究思维形式的观点相矛盾?把未能提炼出严格的推理形式的名辩理论当作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观点相矛盾?……这些基本特点表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它的致命伤就是由于带有意识形态属性而陷于逻辑与价值的混淆,以至走向逻辑的反面:逻辑矛盾。如果把它说成中国古代逻辑学中国逻辑学,就会导致对逻辑学本性的严重歪曲。把这种有名无实的中国逻辑学当作世界三大逻辑学之一,虽足以自欺,却未必能够欺人。如果像马文那样,以为一定要说中国是世界三大逻辑科学发源地之一才算是传承我国优秀文化传统,那我可不敢苟同,我所知道的优秀传统有一个叫做实事求是,就是追求真实、真理、真话,而不是曲学阿世,像某学术权威那样,在公开的著作中煞有介事地地宣布:《墨经》的逻辑学……其成就不在古代希腊、印度逻辑学之下”[20]376377;在私人信件秘密言说的私房话中则承认: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史……里面没有多少逻辑学[20]585

中国之所以未能完成从逻辑思想到逻辑学的飞跃,就逻辑思维这个层面而言,原因就在于缺乏半形式化和系统化的能力。马文批评道:说中国人不善于抽象片面的、不正确的。这失之笼统,原因是不理解抽象思维的两个层次。我既然承认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当然不会否认有一般的抽象思维能力。我说过,中国古代有逻辑思维,但无论在质或量方面都得不到充分的发展,一个局限是缺乏抽象化的能力(即缺乏半形式化的抽象能力),证据是:没有任何古代思想家运用过引入变项的方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具体推理中抽象出来[15]“马文在论证古人善于抽象时,徒劳无功地从古典中摘录了一长串材料,包括《易传·系辞》的一阴一阳之谓道,老子《道德经》关于的思辨,《庄子·天下》所载辩者二十一事和惠施的历物十事,《墨子》的《经上》和《大取》对的说明,公孙龙的《名实论》的”“关系的理论,全部不超出我所谓一般的抽象思维的范围,没有一个可以作为我所谓半形式化的抽象思维的例证。马文用以证明中国古代存在推理形式的研究的全部根据,就是《墨子·小取》有关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的论述。这些证据已经成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者的老生常谈,但一一被我解构过、反驳过,马文只是旧话重提,不加辩护地、了无新意地又说一遍罢了。可一言以蔽之曰:在《小取》这些概念或名目中,没有任何一个刻画过任何一种有效的推理形式。这个结论至少在我的4篇论文中得到论证,没有必要旧话重提,又说一遍。真理还是谎言,不取决于重复的次数。

中国古代之缺乏系统化的能力,连最宝爱中国古文化的新儒家也直言不讳。熊十力说:中国学者、其所述作、不尚逻辑、本无系统。即以晚周言之、《论语》、《老子》、皆语录体。庄子书、则以文学作品、发表哲学思想。《易》之十翼、特为后儒传疏导先路。即法家墨家故籍稍存者、条理稍整、亦不得称为系统的著作。”[21]284相反,马文断言:《墨子·小取》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逻辑学系统有两种形式,就是公理系统(主要由永真式组成)和自然推理系统(主要由有效的推理形式或推理规则组成)。请问:《小取》的逻辑学系统是公理系统还是自然推理系统?它的公理和基本推理规则是什么?又有哪些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定理?我不相信马文的作者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所谓《小取》的逻辑学系统纯属子虚乌有,在《小取》的文本中根本就找不到一个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又何来逻辑学系统

如果还要追问何以中国古代的逻辑思维不能发展出半形式化和系统化两种能力,那就要从中国文化的终极关怀寻找根源,对此,我已有专文作答。[15]

四、余论:为据西释中合法性辩护

最后,还应该对马文提出的应彻底摒弃据西释中的主张作出回应。马文的主张涉及一个问题:在中国古代名辩理论与逻辑学的比较研究中,据西释中的诠释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逻辑学是否有全人类性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逻辑学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别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没有东西方之分,正如没有西方几何学东方几何学西方物理学东方物理学之分一样,西方逻辑学东方逻辑学之分也不能成立。据西释中合法性的根据即在乎此。

逻辑学从西方传入后,逐渐成为我国现代文化的组成部分。正如我所说,“‘西方逻辑是一个只具有历史意义而没有现实意义的概念[22]今天学校所传授的、人们所研究的逻辑学,就其历史来源而言,是西方逻辑学;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是全人类全世界共享的逻辑学,作为计算机理论基础的是这种逻辑学,被联合国教科文列为七大基础科学之一的是这种逻辑学。有的人却偏要给全人类的、世界性的逻辑学扣上西方的帽子,视为异己、异端,这是自外于人类文明,自外于世界学术,是义和团心态在学术上的表观。

回顾西风东渐之初,西文logic一词的翻译就大费踌躇,先后被严复、王国维、孙中山意译为名学辨学理则学,从日本也引进论理学的译名,但人们发觉没有一个译名与logic的含义相当,最后只好音译为逻辑。这说明中国文化根本就没有造就逻辑这门学问,否则何至于连logic的意译也找不到?根据什么说中国古代的名辩理论合乎或不合乎逻辑,属于或不属于逻辑学呢?不以西方逻辑学为根据,难道自封、自诩、自吹、自以为是?

所以,无论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论或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论(简称两论)都不得不按照据西释中的方法行事。拆穿据西释中西字的西洋景,化解其民族情结,其实就是指逻辑学,据西释中无非是说以逻辑学作为根据对中国古代名辩理论进行诠释,在世界现代学术体系的框架中重新认识它的意义。两论的分歧不在于,而在于:正确诠释还是过度诠释?

据西释中的不可避免性使马文陷入尴尬的吊诡:摒弃据西释中’”的主张遭到主张者的摒弃。《荀子·正名》说: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23]281“马文诠释道:其中特别是辩则尽故,也就是逻辑理论中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作者还特地加了个注释:《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莱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这是不折不扣的据西释中辩则尽故家常话耳,含糊而笼统,若不根据西方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加以诠释,如何能刷新它的意义,抬高它的价值,用以证明中国古代逻辑学研究了逻辑规律?这也是典型的过度诠释。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只有演绎逻辑才有逻辑规律可言;荀子所谓辩则尽故是在推类的语境中提出的,推类就是类比推理,属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把辩则尽故说成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纯属牵强附会;所谓《正名》篇中充足理由律的提出比莱布尼茨的提出要早一千多年,不过是无稽之谈。

马文还把古代名辩家的其他言论诠释为直言命题假言命题选言命题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假言联锁推理两难推理归谬法逻辑规律逻辑规则,如此等等,姑不论属正确诠释还是过度诠释,都是据西释中,这些加引号的概念无一不来源于西方逻辑学,没有哪一个是中国的出土文物。可见,若不靠据西释中马文关于中国古代有逻辑学的论证就无从建立,又如何可能将其彻底摒弃呢?

一方面高调主张应彻底摒弃据西释中,另一方面又不折不扣地按照据西释中的方法行事,又何以自圆其说?

【注释】

马文发表之前发表的主要论文有8篇,目录和出处见《文化的终极关怀与逻辑学的命运——兼论中国文化不能产生逻辑学的根本原因》(《中国哲学史》2008年第1期)一文首页的脚注。

在传统逻辑中,概念变项SMP是普遍概念的形式;在命题逻辑中,命题变项pqr是简单命题的形式;在谓词逻辑中,Fa)是单称性质命题(例如曹操是诗人)的形式,Gab)是单称关系命题(例如曹操是曹丕的父亲)的形式,FG是谓词变项,ab是个体常项,均不含逻辑常项。

以三段论式为例,在解释下,每一个变项SPM都表示任意的一个非空非全的类,构成三段论式的命题形式即所有S都是(不是)P”有的S是(不是)P”,则表示类与类之间的某种关系,这种抽象的类及其关系就是思维的基本内容。参见程仲棠:《墨辩逻辑学解构——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下),《学术研究》2002年第7期。

参见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章第1节和第4章第1节。

可以用字母作为变项,也可以用表示次序的语词作为变项,例如,斯多葛派就用序数词第一第二第三作为命题变项,严复在《穆勒名学》的翻译中则用天干作为概念变项,这些语词已改变了原义,而被赋予新义,即表示任意的命题或普遍概念,具有形式语言的性质。但不能把说成变项,它们是自然语言中的指示代词,没有被改变原义而予新义,不具有形式语言的性质。

⑥ “马文的原话是:说逻辑学不属于意识形态,没有无阶级性,这是就逻辑学经过了两千年的发展,特别是自数理逻辑形成,逻辑学从哲学中完全脱离出来以后才是如此的……在古代有关逻辑学的著作中,包含有意识形态的成分,不仅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这是把逻辑学与逻辑学的哲学解释(简称逻辑哲学)或逻辑学著作混为一谈,从逻辑哲学及逻辑学著作必然有阶级性,推出逻辑学也必然有阶级性。

⑦ “说谎者悖论的原型见于《圣经·新约·提多书》中保罗的一句话:有克里特人中的一个本地先知说:克里特人常说谎话11213)这个先知就是公元前6世纪的爱庇门德·克诺斯。宋文坚指出:爱庇门德的话只是半个悖论,因为从真可推假,但从假推不出真;后来欧布里德修改为我正在说的是谎话,即我说谎,才成为“‘说谎者悖论的正式形式(宋文坚:《西方形式逻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11页)。

参见拙文:《从杀盗非杀人看逻辑与价值的混淆》,《中国哲学史》2005年第1期;《中国古代逻辑的异化》,《哲学动态》2006年增刊。

参见拙文:《墨辫逻辑学解构——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上、下),《学术研究》2002年第67期;《侔式推理解构》,《暨南学报》2003年第4期;《从诠释学看墨辩研究的逻辑学范式》,《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被译成英文,载于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2007年第2期,及德国Springer出版社的网页:http://dx.doi.org/10.1007/s11466-O07-0012-4);《〈墨经〉的语言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马佩.驳中国古代元逻辑学论——与程仲棠教授商榷[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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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暨南学报:哲社版20086期。录入编辑: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