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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晴】《墨经》中“援”、“推”“辟”、“止”、“效”诸方法的性质

 

《墨经》的《小取》篇中,举出了“援”“推”“辟”“效”几种具体方法,另外,在《经上》和《经说上》及《经下》和《经说下》中有两处专门讲到了“止”。弄清这些方法的性质对认识墨家逻辑的全貌至关重要。关于这些方法的性质,学者们历来论述颇多,但看法不尽相同,这里,笔者不揣浅陋,欲在学界前辈同仁有关论述的基础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援”、“推”、“辟”的性质

刘培育先生说:“‘推’和‘援’的共同点是:根据同类事物有相同的属性这一基本认识,把属于同一类的两个事物(或命题)拿来作比较,由其一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推知另一也具有(或不具有)该属性。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类比推理,它是在同类事物(或命题)中由个别性前提推出个别性结论的推理。”[1]由此,“援”和“推”中所包含的推理是相同的。那么,援和推相区别的地方在哪里呢?从二者的定义可知,它们是以实现辩的不同目的而相区别的。《墨经》对“援”的定义是: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援”是援引对方所赞成的观点,说明它和自己的观点是一样或同类的,以此论证自己的观点也是正确的。《墨经》《小取》篇对“推”的界定是: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 同也; “吾岂谓”也者, 异也。

“推”就是揭示对方所不赞同的命题(“所不取”) 和对方所赞同的命题(“所取”)是同类,从而说明其所赞同的命题不成立。那就是,如果对方认为他所不赞同的命题是假的,根据同类同性的原则,则对方也应承认自己所赞同的命题也是假的。“援”是用对方赞同的观点说明自已的正确,是证明;“推“是用对方所不赞同的观点说明其所赞同的观点错误,是反驳。辩论无非要实现两种目的,一是说明自已的观点正确,二是说明对方的观点错误,《墨经》中的“援”和“推”就分别是实现这两种目的的方法。《墨经》中既然将“援”和“推”并行列出,就说明作者本意是将二者区别对待的,区别二者不能以其共同点,只能以其不同点。可见,《墨经》作者的着眼点在二者实现辩的意图上。“援”和“推”中所包含的类比推理因为分别与证明和反驳相联系而有所不同,同时,它们也从推理转化为辩的方法,或者说《墨经》作者是将二者作为辩的方法看待的。所以,“援”和“推”是两种辩的方法,前者是证明的方法,后者是反驳的方法。

从“援”和“推”定义的某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二者作为辩的方法的性质。“援”这种方法是在“子”和“我”之间进行辩论时运用的;“推”是“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这其中的“其”就是指辩论的对方,“推”也是在辩论时运用的。如果二者指的是推理,就没有必要指出这些背景。

另外,“援”是从对方赞同的观点出发来推论的,“推”是从对方不赞同的观点出发来推论的。对方赞同的观点不见得就真,因而以“援”来说明自已的观点,理由是不充分的,即使该方法运用的正确无误。对方不赞同的观点不见的就假,因而用“推”来说明对方赞同的观点假,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即便该方法运用的正确无误。可见“援”和“推”不是求得真理的方法。亚里士多德视其三段论为求得真理的手段,认识的工具,“援”和“推”不具备认识工具的性质,它们与亚氏三段论有很大的区别。虽如此,成功的运用“援”和“推”,在辩论的当时,却可以使论敌“无以应”,从而取得辩论的胜利,可见这两种方法是辩论中争胜的有效手段。

“辟”。《墨经》对“辟”的界定是:

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

周云之先生说:“《墨经》的‘辟’……,这是反映两物之间的类同关系,表现为由个别到个别的认识过程,因而具有类比的特点。[2]又说:“……‘辟’、‘援’、‘推’三种论式都是以承认甲 、 乙两个命题属同类为前提的,因而都可以由甲之真或假推乙之真或假的。”[3] “辟”中也涉及了类比推理,但类比推理并不是它的全部。惠施对“辟”的本质有过较为准确的论述,他说;“夫说者固以其所知渝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见汉刘向《说苑﹒善说》)惠施是在同梁王论及“譬”的作用时论及此的,因而这里的“说”实际上指的就是“譬”,在古代“譬”与“辟”相通。从惠施的话中可以知道“辟”也是运用于语言交流双方之间的。“以其所知渝其所不知”中的“其”,“使人知之”中的“人”,都是指交流的一方,确切地说应该是谈话的对象。“辟”的运用者是交流的另一方,是谈话者。谈话者以谈话对象知道的事物或道理,通过类比来说明其不知道的,从而使谈话对象了解其所不知道的具体事物或理解一种抽象的道理。刘培育先生指出:“‘譬’的作用是使人知而不是自已知。[4]使人知是“辟”的目的, 实现这个目的,除了运用类比推理外还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技巧,那就是以谈话对象所知道的东西作为前提。如果目的是使谈话对象明白抽象的道理,作为前提的东西还要求具有鲜明的形象性,这样做,无非是要引起对方的兴趣,减轻谈话对象认识过程中的难度,从而使其更好地达到认识目的。以上所说“辟”所包含的特殊目的和技巧性的东西,都是纯粹的类比推理所不需要的,因此“辟”不同于类比推理。“辟”的目的是让人知道某种事实或理解某种道理,而辩论的最基本的方法也就是摆事实,讲道理,因此“辟”往往作为辩的方法。从《墨经》中反映的墨家的辩论情况,“辟是辩论时常用方法。因此,我认为“辟”是《墨经》作者作为一种辩的方法提出来的。

二、“止”

《墨经》对“止”的界定是:

止,因以别道。(《经上》)

彼举然者,以为止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上》)

《经说上》对“止”的解释是,一方举例某类中一个或一些具体事故如何如何,就得出该类所有事物都如何如何;另一方则举该类中有些事物不然,以此来反驳对方。“举不然者而问之”反驳的是一个证明过程的论证方式,该证明是要证明一个全称命题的成立,以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为论证方式。运用简单枚举法进行推理时,不仅要求前提数量要多,前提涉及面要广,而且要注意有无反例。“举不然者而问之”正是以反例来说明推理过程中出现的疏漏,并以此说明论题的不可靠。刘培育先生说“止”是一种反驳方式,沈有鼎先生在其《墨经的逻辑学中》中也说“止”主要是一种反驳方式。但如上所说,“止”是反驳论证方式的反驳,它反驳的是不正确的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三、“效”

《墨经》对“效”的界定是: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不中效则非也。(《小取》)

“效”就是法,是标准。对于“法”《墨经》加以解释说:

法,所若而然也。(《经上》)

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经说上》)

较为普遍地为大家接受的一种看法是,“效”是一 种演绎推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效”确实涉及到了演绎推理。如判定一图形是不是圆,就可以根据圆的“法”(即“一中同长”)并通过如下推理来确定:

(1)       当且仅当具有一中长性质的才是圆,

A图形是具有一中同长性质的,

所以,A图形是圆。

2当且仅当具有一中同长性质的才是圆,

B图形不具有一中同长性质,

所以,B图形不是圆。

认为“效”是演绎推理者,通常把(1)称为中效式,(2)为不中效式。有的著作也将中效式和不中效式解释为三段论式,但上述推理形式都可转化为三段论式。如果说“效”是推理的话,那么它是推理形式(1)呢还是推理形式(2)?如说“效”是第一种形式那是不妥当的,因为有时在“效”的实际运时,用的是第二种形式而不是第一种形式,同样的道理,说它是第二种推理形式也不妥。实际上“效”中涉及了(1)和(2)两种形式,在“效” 的实际运用中真正起作用的有时是第一种有时是第二种,具体是那一种,还要看所判定的具体事物是否具有“法”的性质。符合“法”的就用第一种推理,不符合“法”的就用第二种推理。这就是说在推理形式以外,“效” 中还有别的因素,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推理形式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简单地说,“效”是推理是不妥当的。

“效”究竟是什么?刘培育先生说:“‘效’是法,是标准。就是说,在论辩过程中,先提供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然后拿所要讨论的论题或论证和这个标准相对照,符合标准的,即中效者,就是‘是’,不符合标准的,即不中效者,就是‘非’”。[5]我认为这应该是《墨经》作者所谓的“效”。上述两种推理在“效”中也起作用。推理形式(1)可以解释为什么为“中效则是”,它是“中效则是”的原理;推理形式(2)是“不中效则非”的原理。原理与该原理产生的方法是不同的,某人可能知道某方法,甚至会用这种方法,但未必懂该种方法的原理。如打开电视机的方法是按下机上某键,许多人知道并会用,但他们之中很多人却不懂为什么如此,也就是不懂电视机启动的原理。

运用推理形式(1)和(2)可以判定某平面图形是不是圆,但用“效”却更简单。它把繁琐的推理转化为简单的比较,人们只要将要判定的对象与其“法”相对照或比较即可,他可以不懂什么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肯定前件肯定后件式和否定前件否定后件式推理。比较的方法比推理更直观,简单一些,从而使大多数人能掌握。

从某种角度看,推理也是方法,是从真前提必然地求得真结论的方法。如前所述,“效”的目的是使问题简单化,为达此目的还采取了一定的技巧,这些都是推理这种方法所不具备的。因此 “效”不是推理。“效”的定义中说,要通过看对象(主要是命题,或者辞)中效还是不中效来判明“是“还是“非。《小取》中将“辩是非”作为辩的一个目的,可见“效”是实现辩的目的的一种方法。《墨经》中的“效”是作为辩的方法提出的。

简单总结。上述《墨经》中的几种具体方法有这样一些特点:以辩为目的,重视对辩的技巧的研究,以推理为核心。这里对最后一点作详细说明。墨经中这几种辩的方法都是围绕推理进行的。“辟”、“援”、“推”完全是类比推理的运用,只不过在三种方法中,根据辩的具体情况,对类比推理的前提有所选择而已,或是选择对方赞同的观点,或是选用对方不赞同的观点,或是选择对方知道的观点,或是选用内容上生动形象的命题作前提。当然,这些方法中也有因将类比推理用于证明或反驳而有所区别,那也是将该种推理用于不同的辩的目的。“止”。“止”是反驳以不正确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为论证方式的反驳,这其中的反驳是以对什么是正确的简单枚举的理解为前提的,该种推理是该种方法的核心。“效”无非是采取某种技巧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两种推理形式变得简单易操作而已,这两种推理形式是效的核心。

【注释】
[1] 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名辩篇》第29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10月出版。
[2] 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第17217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2月出版。
[3] 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第17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2月出版。
[4]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名辩篇》第28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10月出版。
[5] 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名辩篇》第289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10月出版。

(原载《湖南师大学报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