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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燕】黑尔关于道德推理的图式及逻辑规则

理查德·默文·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是一位至今仍活跃在西方伦理学界的著名语言分析伦理学家。他以独特的语言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道德语言、道德判断、价值词等重要元伦理学问题,建立了普遍规约主义的道德理论体系。在黑尔的普遍规约主义中,道德推理的前提、要素及逻辑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为道德逻辑推理乃至一般形式的推理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图式。

一、黑尔的道德推理图式

在一般形式的推理中,推理前提对于推理至关重要。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得出正确结论的推理的前提必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虚假的前提并不能承担有效、正确的结论;二是前提必须是充足的,当前提不充足时,结论便是不可靠的、或然的。这是推理必然地成立的充足理由,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能导致推理的失效。道德推理作为推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推理的过程以及要求与一般性推理是一样的;不过,作为道德领域的推理和判断,推理前提中必须要有“应该”之类的道德判断以及与之相符的道德事实。

通常而言,任何一个道德推理都是“是”(事实)、“应该”、逻辑以及偏好结合的产物。在伦理学领域,传统道德推理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主义的方法,即从事实的前提中推出道德结论[1];二是形式主义的方法,即通过逻辑分析来获得其道德结论;三是情感主义的方法,即通过情感或偏好来获得其道德结论。黑尔认为,上述三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片面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个问题,即道德推理的中立性问题。众所周知,推理中立是推理公平、合理的前提和基础,道德推理唯有保持中立,所谓的道德分歧才会消除。由此,黑尔在《自由与理性》一书中综合了上述三种方法的利弊,提出道德推理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事件之事实(facts),二是由“应该”这个道德语词之意义所提供的逻辑架构(即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三是意向、欲望、偏好(inclinations),四是想象力(imagination)

黑尔认为,事实是道德推理的必要元素,道德推理必须预设与推论相关的事实,否则无法进行。例如:“欧妮没有参加大学同学聚会是不对的。”如果不是基于“欧妮曾经答应一定要出席这次同学聚会”这一事实,我们很难得到上述的结论,因为仅仅由“欧妮没有参加大学同学聚会”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推出“欧妮是不对的”这样的结论,因为大学同学聚会时,欧妮可能有更重要的、更有道德价值的事要做并且没有对聚会作出承诺;但是如果有人指出:“可是欧妮曾经答应要参加”,则“欧妮的行为是不对的”这个道德判断就得到了充分的支持。

至于第二个要素,即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黑尔认为其在道德推理中扮演极为关键的角色。黑尔认为:“道德推理规则有二,它们与道德判断的两个特征相对应,这两个特征便是……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2]这两种性质结合在一起,就为道德论证提供了一种逻辑框架。黑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为例:假设AB钱,BC钱,而且在他们所处的社会,债权人为了讨回债务将债务人关进监狱是合法的。根据道德判断的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可以得出如下道德推理:(1)如果AB的钱不还,就应当把A关进监狱;(2)任何一个和B具有相同处境者,如果他的债务人不还钱,他应该将债务人关进监狱;(3)C应该把B也关进监狱;(4)CB关进监狱。在此例证中,(1)虽是一个假设,但它是一个含有“应当”的规范性判断,B可以根据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如果(1)成立,根据规范性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则可以从“B应当把A关进监狱”这一单称命题,推出“所有借钱不还的人都应当被关进监狱”之全称结论。从(2)(3)是简单的逻辑推论:全称命题的特例化。而从(3)推到(4),都是基于规范性判断所具有的规约性。就是说,如果“应该”并不具有规约、命令行动的意义和功能,则即使B接受“C应该把我关起来”,但是“让CB关起来”的令式,也得不到“C应该把我关起来”这个道德判断的支持。可见,保证上述推理有效性是因为“应该”式的道德判断具有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的逻辑限制。

除了事实和逻辑之外,道德推理中也必须假设某些意向、欲望和偏好。黑尔认为,在道德推论中,可以用意向来检验一个可普遍化的规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例子中,B虽然可以将A关起来,可是把他的行为普遍化后,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自己欠了C的钱不还,那么C就应当把他关进监狱。于是,B就不会赞同“应当把A关进监狱”这一判断。这是因为道德判断可普遍化的结论与B的愿望或意向相反,任何人(包括B)都不情愿被关进监狱。因此,在可普遍化性的逻辑结构里,由于B诉诸自己的意向,他便不赞同“应当将A关进监狱”这一道德判断。这样,可普遍化与诉诸意向一起,成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黄金律”的逻辑基础。

而所谓想象力指的是:若是自己,情况会怎样。实际在上述的论证中,可以不必假设BC的钱,只要B可以想象“如果我欠C的钱”这样的情况即可。黑尔认为,道德推论和自私精明的推论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推论者能把他人的欲求当成是自己的,因此C不一定要存在。

在黑尔那里,“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是黄金律的逻辑基础之一,它要求我们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作出同样的道德判断”[3]。总之,可普遍化性的逻辑要求人们把自己选择的道德原则运用于一切实际的或假想的道德情形之中,要求把这些假想的情形等同于实际的情形,同时考虑事实和人们的意向、利益和偏好。这样,在实际或假想的情形中,一切人的利益和偏好都获得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道德思考者必须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偏好和利益。这便是黑尔所说的“推理中立”。

二、黑尔道德推理的逻辑规则

在黑尔看来,任何形式的推理之逻辑合理性考察都遵循这样一条基本规则:“任何没有隐含在诸前提的关联性之中的东西,不可能出现在一种对其意义本身之有效演绎推论的结论之中。”[4]此规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说一种有效推论的前提中的东西,至少是说它包含在该推论结论之中;二是如果我们说的任何东西包含在结论之中,但没有含蓄或明确地包含在前提之中,则该推论就是无效的。这一规则可以用黑尔称之为“混合的”或“实践的”三段论来说明。例如,大前提:削尖所有的铅笔(全称祈使句);小前提:这是一支铅笔(陈述句);结论:把这支铅笔削尖(单称祈使句)。按照一般逻辑的基本规则,结论句“把这支铅笔削尖”是大前提“削尖所有的铅笔”和小前提“这是一支铅笔”二者的合题,并且结论句“把这支铅笔削尖”蕴涵在大前提“削尖所有的铅笔”和小前提“这是一支铅笔”之中。如果结论是一个陈述句,那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前提和结论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蕴涵关系。由此可以引申出祈使句的逻辑规则,即黑尔所说:“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句,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祈使式结论。”[5]

黑尔直接将道德判断看做一种祈使句式的规约语言,因而他认为道德判断与对祈使句逻辑规则探究密切相关。如果从道德判断的角度考虑,祈使句的逻辑规则可具体化为:“无论借助于何种推论(不管这些推论是多么不严格),我们都无法从一组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含蓄地包含在一种祈使句的前提之中,获得一种对‘我该做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6]理由有三:“第一,以为可以从纯陈述句前提中推论出一种祈使句结论的主张,会导致把实体问题表述为仿佛它们是语词问题的后果。第二,如果一个人要把不严格性引进我们关于行为的谈话之中,也要弄清楚这种不严格性存在何处。第三,这种推论(指从纯陈述句前提中推论出一种祈使句结论——引者注)没有考虑我们关于行为之推理中的、堪称道德之根本本质的那种因素,即命令。”[7]

按照一般逻辑的基本规则,我们还可得出陈述句的逻辑规则: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理中,若两个前提都是陈述句,那么结论必是陈述句。根据此规则,一个陈述性的结论必须包含在大小前提的陈述中,并且是从它们中有效地推出来的。用黑尔的话说:“只要我们不能从陈述句中有效地引出一组前提,则我们就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陈述式结论。”[8]按照这一规则,这种三段论的大前提如果是全称陈述句,小前提是单称陈述句,而结论则是单称陈述句。例如,大前提:全部骡子都是不孕的(全称陈述句);小前提:该动物是骡子(单称陈述句);结论:所以,该动物是不孕的(单称陈述句)。按照陈述句的逻辑规则,结论句“该动物是不孕的”是直接蕴涵在大前提“全部骡子都是不孕的”和小前提“该动物是骡子”之中。如果该动物不是骡子(没有蕴涵在小前提中),或者有些骡子是怀孕的(与大前提相反),那么就不能得出“该动物是不孕的”的结论。

总之,一般逻辑的基本规则无论陈述句还是祈使句都适用。不过,黑尔认为,祈使句的逻辑规则相对于陈述句的逻辑规则而言,更适合于伦理学。根据一般逻辑的基本规则,从一个不包含“应该”的纯粹“是”是推不出“应该”的。因为一种演绎推论的功能,“不是从前提中推出不为前提所隐含的‘某种额外的东西’,而是将隐含在诸前提之关联中的东西明确化”[9];对一个前提并未包含的结论来说,“除了那种可以只靠各种术语的定义而附加的东西之外”[10]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除一般逻辑的基本规则外,根据同一律和换位律的规则,还可得出如下逻辑规则:若一命题蕴涵另一命题,则对第二命题的否定也蕴涵对第一命题的否定。先把此逻辑规则运用到陈述句中。如果“我”知道“全部骡子都是不孕的,而这是一头骡子”这一命题蕴涵着“这头骡子是不孕的”命题,那么可以推出:若“我”怀疑对“这头骡子是不孕的”命题的认同,就必定会怀疑对“全部骡子都是不孕的,而这是一头骡子”这一命题的认同。而且这意味着:“我”必定或是怀疑“全部骡子都是不孕的”,或是怀疑“这是一头骡子”。同样,也可以将该逻辑规则用于祈使句中。如果“我”知道“永远不能说假话,而我这种陈述是假的”这一命题蕴涵着“我不应做假陈述”命题,则可以推出:若“我”怀疑对“我不应做假陈述”命题的认同,就必定会怀疑对“永远不能说假话,而我这种陈述是假的”这一命题的认同。而且这意味着:“我”实际上就必定或者怀疑“这种陈述是假的”这一事实前提,或者怀疑“永远不能说假话”这一伦理判断。

在黑尔看来,一个真正的道德推理必定具有作为其终结产物的一种“如此这般行动”的祈使句形式的话,就必然推出如下结论:它的各种原则必定是这样一种形式——从这些原则中,我们可以在其与事实小前提的关联中推演出“如此这般行动”一类的特殊祈使句。若某一道德体系责令“我”不要说这种虚假的特殊事情,则该道德体系的原则就必定或明或暗地包含一祈使句,以表示在“我”现在所处的这类环境中,不应该说这种假话。同样,这些原则也必定包含那些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可以预见和不能预见的)能调节“我”的行为的其他祈使句。因此,在祈使句中,逻辑学的一些基本术语,如“所有”、“蕴涵”等,是对“每一个”都适用的。如果某人对“所有……”下了一个命令,就意味着对“其中的每一个”都下了命令;同样,只有“其中的每一个”都受规约的情况下,才能说“所有”有效。

三、黑尔对道德推理的论证中存在的漏洞及可借鉴之处

黑尔关于道德推理前提、要素的论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反省:其一,关于道德判断是否必须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至少有些道德判断事实上是不能普遍化的。原因在于行为者作出的道德判断确实可能与个人当时的道德境遇和特殊处境相关。事实上,所有道德上值得称赞的超义务行为,都不是必须普遍要求所有人都去实践的行为,“可普遍化性”似乎无法解释“超义务”这一道德现象。其二,关于道德判断是否必须具备规约性的问题。一般而言,道德判断规约人的行为似乎是无需怀疑的,但是当我们身处道德冲突时,如同时应该做XY而无法实现时,似乎XY中总有一个对当时的道德主体不具有规约性。其三,关于意向、欲望和偏好的问题。黑尔在道德推理中将人们的意向、欲望和偏好看成是大致相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的意向、欲望和偏好是不同的,并常常发生利益之间的冲突。对于利益相互冲突的人来说,就不应该运用上例所使用的推论,否则便解决不了道德冲突。其四,关于道德判断需要什么样的想象力的问题。根据黑尔的主张,想象力是道德判断的必要因素。在债权人的例子中,黑尔认为C不一定要存在,只要B能够想象C存在,他的论证就具有效力,也就是说,黑尔在道德推论中的要求是:B必须思考“如果我是A”。但是“如果我是你,你愿意这样做吗?”中的“如果我是你”这句话的意义并不明确,它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设想自己处于他人的情境,但是仍然保留自己的欲望、偏好;另一种则是和他人作全面的认同,不只设想自己处于他人的情境,也设想自己拥有和他人完全相同的利益、偏好和理想。

同时,黑尔对道德推理逻辑规则的分析无疑是细致而详尽的,美中不足的是黑尔将道德判断直接与祈使句等同起来,认为道德判断的主要功能是命令或规约,其实,黑尔仅仅看到了道德判断中的一种判断——规范性判断,却忽略了评价性判断。另外,黑尔的逻辑推理规则是建立在“从任何一个不蕴涵‘应该’的‘是’判断中不能推出‘应该’判断”这一“休谟法则”之上的。事实上,在道德评价中,一个真正的评价性道德推理往往是一个陈述句而不是祈使句。黑尔的祈使句的逻辑规则并不适用于评价性的道德推理,根据该规则,我们从“应当”性的道德判断得出的结论仍然是“应当”性道德判断而不是评价性判断。例如,大前提: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全称“应当”性道德判断);小前提:李四是公民(道德事实);结论:所以,李四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单称“应当”性道德判断)。在此例中,“李四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很明显是一个规范性判断,而不是一个评价性判断。另外,有些规范性判断(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也可以“是”的形式出现。如果作为大前提的规范性判断以“是”的形式出现,那么,得出也是“是”的形式的评价性结论。例如,大前提:履行承诺是道德义务(“是”规范性道德判断);小前提:如期还债是履行承诺的行为(道德事实判断);结论:所以,如期还债是道德义务(“是”评价性道德判断)

黑尔关于道德推理的图式及逻辑规则,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启示。从逻辑的角度说,一个道德评价结论的确需要道德规范,道德事实,评价主体的意向、偏好以及想象力作为评价的前提和要素。首先,就道德规范来说,它是道德推理的大前提。大前提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结论的正确与否。在进行道德推理,尤其是遇到道德冲突时,如何选择合适的道德规范作为评价的标准,这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当遇到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相互冲突时,应该舍规范就原则;而当两种道德原则相互冲突时,便舍低就高,按序列较高的原则行事。其次,就道德事实来说,我们进行道德推理的“事实”必须是与评价相关的事实,根据一个蕴涵式的“三段论”,评价结论实际上就蕴涵在大、小前提之中,如果评价结论没有蕴涵在事实这一小前提中,那么这种事实至少是与评价不相关的乃至是错误的内容。再次,评价主体的意向和偏好应该与公众利益一致,保持推理中立。评价主体在选择一个道德规范作为评价的具体标准时,不能只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作出决定,而应该考虑自己的意向和偏好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及意向一致。为此,在评价推理时,评价者应该“不偏不倚”,不受客观环境、主体情绪以及各方面利害关系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地推理。最后,关于道德推理中的“想象力”,实际就是评价中的“推己及人”原则。在评价推理中,评价主体应该将自己的道德判断放在一个涉及他人对类似情形的道德判断之中。如果另外一个人在类似情形下,那么对这一情形必须作出与自己同样的道德判断。倘若对方作出的道德判断与自己作出的道德判断有出入,就说明二者之中至少有一个推理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2]R. M. Hare. Freedom and Reason[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3:2-3 ;89.
[3]R. M. Hare. "Abortion and the Golden Rule" in Essays on Bioethic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154.
[4][5][6][7][8][9][10]R. M.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32 ;28 ;46 ;46-55 ;28 ;32 ;33.

 (来源:《广西社会科学》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