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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论实效主义的探效逻辑

  实效主义不是一种形而上学原理,而是一种逻辑方法,即探效逻辑——这是实效主义哲学创始人皮尔斯的基本观点:“如果你仔细考虑实效主义的问题,你会发现除了探效逻辑(logic of abduction)的问题外就再也没有什么。”(Peircep.121)另一方面,皮尔斯把逻辑归为规范科学的一种。规范科学是研究与目的有关的现象的:“规范科学是区分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坏的的理论研究。三个规范科学分别为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ibidp.26)皮尔斯甚至把逻辑学看成是伦理学的一个特殊分支,而伦理学又是美学的一个特殊分支。(ibidpp.70-71)迄今为止,这些使哲学界和逻辑学界诧异的论述并未得到很好的阐释。本文试图从皮尔斯实效主义的哲学体系出发,来建构实效主义的逻辑,即探效逻辑。

  一、“探效”:作为解释与预测

  皮尔斯原初所陈述的“探效”的结构是:

  令人惊异的事实C被观察到;

  如果A是真的,那么C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

  因此,有理由猜想(suspect)A是真的。(ibidp.117)

  皮尔斯一开始就非常清楚这种推论的不可靠性,从“猜想”一词可见皮尔斯的谨慎。如果我们对于推理的必然性问题不去追究,那么作为推理形式的“探效”可以陈述为:

  有待解释的事实或者现象C

  如果H,那么C

  因此,H

  皮尔斯举一例加以说明:

  这些豆子是白色的;

  如果是这个口袋的豆子,那么它们都是白色的;

  所以,这些豆子来自这个口袋。

  从这种简单的推理形式看,可以将“探效”解释为“溯因推理”或者“回溯推理”。

  皮尔斯将“探效”作为独立的推理形式,放到比演绎和归纳更高的地位。皮尔斯认为,演绎和归纳都不能产生新知识,新知识产生的任务只能通过“探效”来完成。(ibidp.106)演绎不能产生新知识是逻辑学界的常识,但逻辑学界一般认为归纳能够产生不确定的新知识。为什么皮尔斯认为归纳不产生新知识?在皮尔斯看来,“归纳是一个理论的实验证实。它的证成是,虽然在调查的任何阶段得到的结论可能或多或少是错误的,然而同一种方法的进一步应用必定会矫正错误。归纳完成的唯一事情是决定一个数量的值,它阐明一个理论且测度那个理论与事实之间的一致程度。然而它不可能产生任何思想。”(Peircep.90)也就是说,归纳只是对于已有假设的实验调查,归纳的有效性依赖于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关系;归纳仅仅是决定一个值,这个值就是概率。皮尔斯认为,演绎证明某事必定发生;归纳显示某事实际上是发生的,“探效”则建议某事可能是什么。“探效”的证成在于,从它的建议出发,能够演绎出一个预见,然后通过归纳验证。如果我们曾经了解任何事情或者理解任何现象,那么它必定是通过“探效”产生的。(ibidpp.105-106)对于这种推理,皮尔斯最初用的词不是“探效”,而是“假设”(hypothesis);他还曾用过“假设推理”(hypothetic inference)、“溯因”(retroduction)、“假定”(presumption)等词。(曾凡桂,第469-472)因此,“探效”的最初涵义就是由事实到假设的推理,我们不妨将这种涵义的“探效”称为狭义的“探效”。

  然而,后来的科学哲学家将“探效”与演绎和归纳合在一起阐明科学发现的过程,这就是广义的“探效”。由已知事实提出科学假说,然后从科学假说演绎出新的事实并进行验证。这被科学哲学家称为科学发现的逻辑。汉森(Hanson)在《发现的模式》中系统论述了作为科学发现逻辑程序的“探效”推理模式。现已被公认的科学发现逻辑的一般模式是:确定问题,选择初始假说,收集额外事实,形成精炼的说明性假说,从精炼的假说中演绎出结果,检验演绎出的结果,应用该理论。(柯匹、科恩,第567-571)在检验阶段,如果从H预见到新事实为D,但是检验结果却是非D,我们就可以否定这个假说。推理形式为:

  如果H,那么D

  非D

  因此,非H

  这就是波普尔的证伪理论。

  如果检验的结果是D,我们就暂时接受这个假说,但并不表明该理论是对的。因为从一个假说开始通过演绎推理能够得到的结论是无穷的;仅仅一个否定的事实就可以证伪这个假说,但是再多的肯定事实却不能证明这个假说。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假说,例如从自然落体运动既可以提出地心说也可以提出日心说。这个时候就要比较不同的假说中哪一个能够解释更多的其它的现象。很多科学哲学家对于“探效”的理解是:它是关于最优解释的推理。(Harmanpp.88-95)可以说,应用假说方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收集事实、提出假说和事实检验的过程,包含溯因、演绎和归纳三种推理。胡适将这种科学方法论简化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实证”(《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第561),这句话后来又被人们进一步简化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也许这就是有时“abduction”被译为“设证”的原因。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探效”看作发现和预见新事物的方法。

  对于“探效”从溯因到设证的理解,深化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因为溯因仅仅是设证的一部分,也就是狭义的“探效”,而设证包含了皮尔斯所说的溯因、演绎和归纳三种推理。从令人惊异的事实提出假说,假说解释了事实或者说解释项解释了被解释项,但得不出哪个假说是最好的,因此一次“探效”不能称为“最优解释”;最优解释一定要经过提出多个不同假说,通过假说演绎其它相关新现象,再通过经验的不断证实,才能从相互竞争的假说中找出最优的解释。所以,把“探效”定义为“关于最优解释的推理”,已经超出“探效”原初的内涵,包含了皮尔斯所说的三种推理。

  从这里可以发现“探效”与实效主义哲学的一些关系。“实效主义提出一种确定的原理,它必须在无需更多规则的条件下,使得假设的可接受性像假设一样分等级,也就是说,像现象的解释中所蕴含的有希望的建议,而且,这就是实效主义原理真正自认为要做的全部事情。……因为实效主义原理是:除非被转入与其他的概念和意向的联系,一个概念可能没有不同于第二个概念的逻辑的效果或者重要性。因而,可以想象调整我们的实践行为以不同于第二个概念。……显而易见,实效主义原理不能拒绝任何应当被承认的假设。所以,实效主义原理完全涵盖‘探效’的整个逻辑。……认可了实效主义的问题就是探效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好的探效?若一个解释性假设值得列为一个假设,它应该是什么样的?当然,它必须解释事实。但是,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使其成为好的探效?任何事情的美德在于是否能够实现它的目标。那么,什么是一个解释性假设的目标?它的目标就是,通过顺从于实验的检验,达到避免一切意外,建立一种积极期待的习惯,这种期待将不会失望。因此,在没有任何导致其反面的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只要它能够得到实验的证实而且仅仅需要这种证实,任何假设都是可接受的。这就是大致的实效主义原理。”(Peircepp.121-123)实效主义哲学最初的含义即是要明晰哲学上的概念,将无意义的争论排除出去。所谓实效主义法则,也就是“皮尔斯法则”,即:“考虑一下你的概念的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可以想像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效果,那时,你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你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的全部。”(《皮尔斯文选》,第12)科学假说就像哲学上的概念一样需要明晰。皮尔斯作为科学家,对于现实的科学发现模式非常熟悉,怎么选择最优的科学假说就是他工作中的一部分。什么是最优的科学假说?首先不能拒绝任何能够解释此现象的假设。但假设本身不能说明自身的最优性,按照实效主义法则,必须以它的后果来判断,也就是通过对这些科学假说所演绎的所有可证实的现象的证实情况,来对科学假说划分等级,找出最优的科学假说,亦即对现象的最优解释。由此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皮尔斯说实效主义就是探效逻辑。“最优解释”可以理解为对于观察到的现象的“规范”解释,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皮尔斯将逻辑定位为像伦理学一样的规范科学。“最优解释”使得我们对于已知现象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并通过假设能够预见其他现象,和预见现有现象未来在同样约束条件下的重复性,这就是“探效”作为解释与预测的推理所具有的两种价值。但是,如果仔细研读皮尔斯的著作,把“探效”放到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体系中理解,则会发现它还有更重要的内涵,从而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说实效主义就是探效逻辑。

  二、“探效”:作为面向目标的推理

  皮尔斯的哲学是建立在其范畴理论之上的。皮尔斯区分了第一性(firstness)、第二性(secondness)和第三性(thirdness)范畴。(参见瓦尔,第15-17)规范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情感(美学)、行为(伦理学)和推理(逻辑),研究这三个领域中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坏的。规范科学是根据这三个范畴对于现象思考的结果。美学属于第一性,研究因为其本身而令人赞美的东西。伦理学属于第二性,是关于自我控制的或者深思熟虑的行为的理论:当一个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感情,并且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定的目的或理想时,他就是有德行的人。某行为值得赞美不是因为其自身,而是因为它与另外的事物或理想相符合。逻辑学属于第三性,是正确推理的理论,即研究好的推理的学问。(同上,第28-30)

  皮尔斯的逻辑学所关注的是结果与原因、事实与假设、目标与工具的中介——推理。实效主义意义理论把概念与其后果联系起来。演绎和归纳或者说所有推理都是前提与结论的中介,为什么皮尔斯对“探效”情有独钟?“探效”的推理方向正好与演绎推理相反,似乎是从结论到前提:从结果到原因,从事实到科学假说,从目标到工具。实效主义是从概念的后果来把握概念。如果说“探效”只是追根溯源的话,它的价值很有限,因为人类生活从本质上来说是目的性的和展望未来的。福利经济学集大成者庇古借用麦考莱的话说出了所有社会科学的目标:“已经过去的事件均不具有任何内在的重要性。认识过去的事件的价值仅仅在于它能够引导我们形成对于未来的正确的判断。”如果不是希望对于人的社会行为的科学研究“会对社会的进步带来实际结果的话,则进行相关研究的多数学者均会认为,他们投入时间进行研究实在是一种浪费。这一点对于所有社会科学来说都是正确的,不过对于经济学更是如此”。(庇古,第4)要深入理解社会科学的性质,可以从皮尔斯将逻辑推理定位为“自我控制”的理论说起。

  根据情感、行为、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受自我控制的前提,皮尔斯把发现应该如何控制情感、行为和思想这三者看成是规范科学的任务。在皮尔斯看来,自我控制是直接与一个有条件的目的联系起来的。如果你想在行为中获得善,那么你就应该在某些方面约束你的行为。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就是研究这一问题的。(瓦尔,第27-28)皮尔斯将逻辑推理定位为“自我控制”,实际上是强调逻辑学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有效手段。皮尔斯认为,推理包含着极大的自我控制,推理屈服于理想,就像在道德理论中行动被认为遵循理想一样,因为皮尔斯把逻辑学看成是伦理学的一个特殊分支:“一个拥有逻辑思维的人是这样一个人,他在他的智力活动里做了极大的自我控制。因此,逻辑上的善就是道德的善的一个特殊种类。”因为在皮尔斯看来,推理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沉思。科学家在努力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时,不是眼盯着一堵空白的墙,直到答案来到他的面前,而是积极地应用他的工具来处理问题。(同上,第29)

  

  (哈克,第6)通过经验结果来选择假设,是以目标为定位的。皮尔斯哲学的核心是实效,其成熟学说应该是实效主义(Pragmaticism),这一点在其1905年的《一元论者》中首次得到详细讲解。(参见豪塞尔,第25-28)正是在《一元论者》中发表的《什么是实用主义?》中,皮尔斯系统阐述了实效主义的内涵以及使用这一概念的原因①。他特别强调实效主义“这种崭新理论最为令人瞩目的特征,正在于它确认在理性认知和理性目的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Peircep.247)。所以,“探效”只不过是通过理性认知实现理性目的的工具而已。

  皮尔斯非常清楚我们所有的认识活动都是指向未来的,都是以目标和行动为指向的。“未来的事实是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唯一能够控制的事实。未来任何可能不接受控制的事物,都是我们在有利情况下能够推测或者一定能够推测的事物。……按照实效主义的观点,推理能力的结论必定指向未来,因为它的意义指向行为。既然它是一个被推出来的结论,它就必定指向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即一种接受控制的行为。然而,唯一能接受控制的行为就是未来行为。至于过去中那个处于记忆范围之外的部分,实效主义的看法是,相信这一部分与过去有联系,这一点的意义就在于把下述概念作为真理接受下来:我们应当按照它而行动(像任何其它信念的意义那样)。例如,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发现美洲这样一个信念确实指向未来。”(《皮尔斯文选》,第38-39)皮尔斯将自我控制的行为定义为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实效主义理论原来依据于对所有成年男女所共有的自我控制这种现象体验所做的研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始终必须以此为依据,这一点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实效主义针对深思熟虑的行为这些概念去追溯指号的理性内涵,深思熟虑的行为是自我控制的行为。”(同上,第25)正是因为强调深思熟虑的自我控制,强调通过控制原因来控制未来进而实现目的,皮尔斯将探效逻辑作为实效主义的核心。

  三、实效主义逻辑的一般推理模式

  皮尔斯所关注的科学主要是自然科学,皮尔斯的逻辑学在今天看来属于科学哲学。但是,瓦尔指出,这个科学必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自然科学。(瓦尔,第31)杜威认为工具主义或试验主义只是科学精神在社会和生活中的运用。(杜威,2004a,第273)他甚至将实效主义逻辑说成是社会科学。(Deweyp.19)科学具有描述、解释、预测和控制的功能,但最重要的是控制功能,其它功能都是服务于控制的,因为我们所有的认识活动都是为了服务于我们的目标的。如果我们全面理解皮尔斯的“探效”的话,这一概念可以应用于日常生活(溯因)、科学发现(设证)和社会改良工程(探究);而后者正是杜威所追求的。

  杜威最初在《逻辑理论研究》(1903)、然后在《我们怎么思想》(1910)和《实验逻辑学文选》(1916)中,系统阐述了他的实验逻辑学(也叫做试验逻辑学)。杜威在1938年出版的总结性专著《逻辑:探究理论》中,系统阐述了探究(inquiry)逻辑研究的对象、基本特征和这种逻辑的基本推理模式。杜威是皮尔斯在霍普金斯大学时的学生,他明确地承认自己的探究理论来源于皮尔斯。(ibidp.9)杜威的这些论述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皮尔斯的理论。杜威没有使用皮尔斯的“探效”(abduetion)一词,而是将其逻辑称为“实验逻辑学”(experiment logic),后来则经常称为“探究理论”(theory of inquiry)。实际上,广义的“探效”(abduction)(包括狭义的“探效”、演绎和归纳)和杜威的“探究”的推理模式基本相同。

  在杜威看来,逻辑学(论理学)“不但要研究思想的好坏,并且要研究方法的好坏;不但研究思想,还要操纵思想。”(杜威,2004a,第315)这与皮尔斯将逻辑定位为规范科学和认为推理是自我控制的理论可谓一脉相承。

  杜威在中国的演讲“试验论理学”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探究推理的模式。探究推理表面上是“溯因推理”:研究原因。杜威通俗地解释了从“溯因”到追求目标实现的关系。杜威指出,“研究原因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际的问题:因为研究到原因,就可以知道结果在哪种状况下发生的。能够控制原因,就能控制结果。所以控制结果,必定要在间接方面控制,即是从原因方面控制,那么结果方面不控制而自控制了。”(同上,第319)在杜威看来,思想始发于疑难,要经过详细的讨论,然后才可以下断语,才能实行;假使未曾详细讨论,就去实行,就是“一意孤行”或者“一时冲动”,肯定没有好结果。(同上,第321)这与皮尔斯的“深思熟虑”相同。我们怎么使得我们的推理指向目标、求得实效呢?像皮尔斯不对假设进行限制一样,杜威设想了多种路径来探讨实现目标的可能。当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可以设想几种方案的可能性:假设有甲、乙、丙、丁四种可能性,假使拿甲实行,可收什么效果?拿乙实行,可收什么效果?拿丙或丁实行,又可收什么效果?我们要比较这几种后果的价值。(同上,第321-322)杜威认为“哪种价值最好就拿哪种实行,这是思想上最要紧的一件事。”(同上,第322)由此,杜威把探究逻辑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疑难;第二阶段是假设;第三阶段是比较;第四阶段就是决断:比较后所得的各种价值之中,选择一种最有效果的定为计划——就是如何去做的方法。到了第四步决断的时候,人们都以为思想的阶段可算了结,好像就是达到目的的时候,实际上还有最要紧的第五阶段:实行,即把决断的一个计划实行到事实上去。(同上,第322-323)杜威认为,行为没有发生的时候,是否就能解决疑难尚不得而知,必待实行以后才可知晓。实行出来如果结果良好,那么疑难就可以解决;如其结果不好,那么就是决断不好,应即重想别种方法来解决这个疑难。所以思想的价值全靠实行决定。(同上,第324)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杜威的探究推理的模式如下:

  

  当然,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后果不一定会与我们的目标完全一致,此时需要评估所选择的假设、理论或制度实施的可能效果,也就是预期效果。这只是从理论上说,选择了该假设、理论或制度就会达到或接近预期目标;实际上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用实际效果来进行检验。如果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一致,那么说明我们的选择是对的;否则,我们就会怀疑假设或者约束条件,需要对它们进行修正。这样,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后果与目标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成为选择假设、理论或制度的标准,假设、理论或制度的好坏以它能否实现目标来判断。当然,虽然最后的判断以实际效果为标准,但是我们的认识仍是很重要的,因为改造世界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对于各种规律和约束条件的认识。实效主义没有任何先入之见,不排斥任何假设、理论或制度,因为它是基于目标的思维方式,是选择性前提的目标推理。实效主义所关注的是确立好目标后怎么具体有效地实现目标。

  四、实效主义逻辑与形式逻辑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管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辩证推理等等,都是基于前提的推理。而实效主义逻辑是基于目标的逻辑,推理与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逻辑是实现目标的工具。如“探效”的“最优解释”特征,能够以最优手段实现目标的推理就是最优推理。因此,实效主义逻辑是规范科学。皮尔斯严格区分了形式逻辑与实效主义逻辑:形式逻辑是研究纯粹的虚构物的特殊的关系,形式逻辑不折不扣地属于数学的范围;与之相对的是,作为正确推理理论的逻辑不是数学的一部分,而是一门规范科学。(瓦尔,第12)杜威对于逻辑的看法与皮尔斯异曲同工。在杜威看来,形式逻辑“仅仅研究形式,偏于思想之规范的法则,不问后果的结论对不对”,而他的试验逻辑学“不但要注重形式,并且要注重实质”。究竟要用哪种思想才可以达到正确的目的,是试验逻辑学追求的目标。逻辑学相当于工程学。(杜威,2004a,第315-316)“逻辑对于人类具有深刻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它从经验来又应用于实验。”(同上,2004b,第79)因为实效主义逻辑不仅仅关注形式,还关注经验实质。它们的实质是目标,每一个目标都是独特的;当形式服务于目标时就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具体的。在杜威看来,逻辑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它是科学,因为它对思维的实际进行方式给予有组织和验证的描述;它是艺术,因为它在这一描述基础上设计了一些方法,使未来思维可以走向成功并避免失败。”(同上,第77-78)

  杜威指出,形式逻辑“被抬高成了最高和立法的科学,但又掉到了毫无价值的地位”。(同上,第76)所以他要进行逻辑的改造,使逻辑可应用于研究法律及其他社会决定和行动效果,也就是探效逻辑。(萨默斯,第18)波斯纳借用罗素的观点表明,形式逻辑在应用到法律时主要具有批判的功能。(Posnerpp.54-55)这里涉及到形式逻辑与实效主义逻辑不同的适用范围。

  形式逻辑仅仅关注于思维规则本身的研究,经典逻辑研究如何找出所有有效的演绎推理规则,然后用于所有前提上的推理。这样的推理能够把前提中的所有信息展示出来。有效的演绎推理(论证)规定:当且仅当我们的前提是真的,遵从这一规则能够保证我们得出真的结论。一个演绎推理(论证)规则有效,当且仅当其条件表达形式(其前件是该论证形式的前提的合取,其后件是该论证形式的结论)是一个重言式。可见,对于形式逻辑学家来说,有效演绎推理只不过是把前提中的知识展示出来,并不增加新的知识。但是对于有限的人类直觉来说,通过复杂的重言式推论出来的知识对于普通人来说就是“新”知识。形式逻辑主要应用于数学、物理学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基于前提的逻辑。

  形式逻辑不是社会科学和社会生活所使用的逻辑。每当我们希望在社会科学中应用逻辑时,就会发现杜威所说的尴尬境地,(杜威,2004b,第76)所谓法律逻辑只不过是普通逻辑下的法律举例。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我们一般人的思维不是从前提开始推理的,而是以目标为指向的,因为所有的思想、理论和制度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欲求的。我们仍然会从前提开始根据演绎逻辑进行推理,但是我们的指向是目标,所以对于前提是选择性的,是根据前提进行预测,看看哪一个前提能够实现我们的预期目标。在法律中,就是看看哪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能够实现社会需求。尽管最后的判断是以实际效果为标准的,但是我们的认识活动却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解释现象,利用规律进行预测,以预测的结果与目标的契合度选择前提。面向目标的探效推理可以应用于日常生活和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

  实效主义的探效逻辑强调推理面向目标,主张规范与实证、目标与工具之间不可分离。这种逻辑认为从“是”到“应该”之间的桥梁是不可断裂的,我们必须通过实证到达规范,通过工具实现目标,最终的判断标准是实效。以上这些特征使探效逻辑成为有效的社会改良的基本推理模式。

  【注释】
  ①皮尔斯最初是用“实用主义”来表达他的哲学的,因为“‘实用’表达了与人的特定目标的联系”。(Peircep.247)但鉴于这个词已被滥用和歪曲,皮尔斯在这篇文章中宣布采用“实效主义”这一新名称。  
  【参考文献】
  [1]庇古,2007年:《福利经济学》,金镝译,华夏出版社。
  [2]杜威,2004a:《民治主义与现代社会——杜威在华讲演集》,袁刚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b:《哲学的改造》,张颖译,陕西人民出版社。
  [3]哈克,2007年:《导论:新老实用主义》,载《意义、真理与行动——实用主义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
  [4]豪塞尔,2004年:《皮尔士实用主义之回归》,徐鹏译,载《江海学刊》第4期。
  [5]《胡适学术文集·哲学与文化》,2001年,姜义华主编,中华书局。
  [6]柯匹、科恩,2007年:《逻辑学导论》,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庞德,1984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
  [8]《皮尔斯文选》,2006年,涂纪亮、周兆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9]萨默斯,2010年:《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柯华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10]瓦尔,2003年:《皮尔士》,中华书局。
  [11]曾凡桂,2003年:《皮尔斯的“Abduction”译名探讨》,载《外语教学与研究》第6期。
  [12]Dewey, 1938, Logic The Theory of Inquir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3]Harman, Gilbert, 1965, 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74(1) pp. 88-95.
,  [14]Peirce, Charles Sanders, 1934,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Volume V 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5]Posner, 1990,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来源:《哲学研究》201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