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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年喜】语义预设的合理性辩护

弗雷格是第一个注意到命题的预设为假会影响到命题真值判定的哲学家。对这种因预设为假而形成的真值空隙,弗雷格、罗素和斯特劳森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由此奠定了预设的语义解释的基础。但预设的语义解释一直面临着种种质疑。这些质疑有说服力吗?应该放弃预设的语义解释吗?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揭示这些质疑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对预设的语义解释的合理性进行辩护。

一、预设为假与真值空隙

第一个把预设作为逻辑概念加以讨论的哲学家是弗雷格,其预设思想可以归纳为四点:第一,预设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如果人们陈述某些东西,当然总要有一个预设,即所用的简单的或复合的专名有一个意谓。因此当人们说‘开普勒死于贫困之中’时,就已预设‘开普勒’这个名字表示某物。”(《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109)显然,弗雷格这里所列举的预设是我们常说的存在预设,是预设的主要类型之一。第二,预设是隐藏在语句背后未明确表示出来的命题,不包含在句子的意义之中。因为“开普勒”这个名字表示某物这个思想是不包含在“开普勒死于贫困之中”这个句子的意义之中的,否则,这个句子的否定一定不是“开普勒没有死于贫困之中”,而是“‘开普勒没有死于贫困之中’,或‘开普勒’这个名字没有意谓”。(同上)第三,一个肯定句的预设,至少就其存在预设而言,也是其相应的否定句的预设。“‘开普勒’这个名字表示某物,这一点既是‘开普勒死于贫困之中’这个陈述的预设,也是其反对陈述的预设。”(同上,第110)其反对陈述即“开普勒没有死于贫困之中”。第四,预设是有真假值的,预设为假即预设失败、预设得不到满足。弗雷格把预设失败归因于自然语言的不完善:“语言是有缺陷的,因为语言中可能有这样的表达式,它们根据语法形式似乎肯定表达一个对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却达不到这种肯定。”(同上,第109)如“最小的收敛级数”预设存在一个最小的收敛级数,但人们已经证明这样的级数是不存在的。弗雷格告诫人们,要防止出现没有意谓的虚假专名,具体途径就是建立逻辑完善的语言,这种语言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由已经引入的符号作为专名而合乎语法规则地构造起来的每个表达式,实际上也表示一个对象,并且一个符号的意谓若不确定,这个符号就不能作为一个专名而被引入。”(同上,第110)由此就可以避免出现存在预设为假的表达式的情况。为保障创建的逻辑仍然能遵循排中律,弗雷格对预设为假的语句做了保留二值性的处理,即用预设失败来填补由此产生的真值空隙。弗雷格的这种做法首先遭到了罗素的强烈反对,我们甚至可以说,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就是针对弗雷格的这种做法的。

罗素同意弗雷格的观点,认为专名和限定摹状词是用来指称独一无二的个体的,但他反对对真值空隙进行特别填补。(罗素,第181-184)因为在他看来,根本没有这样的空隙;即便句子的预设为假,也是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的。以“法国国王是秃子”来说,它看似一个简单命题,其实是包含三个支命题的复合命题,这三个支命题分别为:(i)x是法国国王”不恒假,即至少有一个人是法国国王;(ii)“如果xy是法国国王,那么xy等同”恒真,即至多有一个人是法国国王;(iii)“如果x是法国国王,那么x就是秃子”恒真,即谁是法国国王谁就是秃子。“法国国王是秃子”是这三个命题的合取,其逻辑形式为:

若不存在法国国王,即预设为假,这个合取命题的值也为假,也就是说,“法国国王是秃子”为假,这样就没有了真值空隙。在不存在法国国王的情况下,“法国国王不是秃子”的值也是可以确定的,其值的确定需要借助于下面的四个公式:

(5)a的意思是:存在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法国国王,但不是秃子;(5)b则表示不存在一个是法国国王且是秃子的个体。由于根本没有法国国王,若把“法国国王不是秃子”分析为(5)a,该语句取值为假;若将之分析为(5)b,该语句取值则为真。这里依然没有真值空隙。

不难看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预设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罗素对摹状词的这种分析都被视为现代逻辑在哲学中的运用典范,乃至有人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比其它任何理论对分析哲学运动进展的影响都要大。但这种典范作用更多地应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理解:对一种分析方法的高度认可并不等于对用这种分析方法得出的结果的高度认可。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斯特劳森就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大加抨击,这种抨击显然不是针对这种分析方法,而是针对使用这种分析方法所得到的结果。

斯特劳森明确指出,罗素对含有限定摹状词作语法主语的语句所作的分析是错误的。在他看来,说出“法国国王是秃子”或“法国国王不是秃子”这类语句的人,并非像罗素所说的那样不是在作出一个真论断就是在作出一个假论断,并且“目前存在一个且仅仅存在一个法国国王”并不构成说出该语句的人所正在断定的内容的一部分。(马蒂尼奇编,第426)这也就否定了罗素把这种语句分析为三个命题的合取的做法,从而否定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或预设理论。斯特劳森认为,当罗素把这种语句分析为三个命题的合取时,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这就是没有将语句(sentence)、语句的使用(use)和语句的表达(utterance)三者区别开来,相应地也没有对语词、语词的使用和语词的表达作区分。由此派生出三个基本错误:其一是把语词的意义等同于它的指称;其二是把指称某个实体和断定某个实体的存在混为一谈;其三是把一个含有摹状词的语句看成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马蒂尼奇编,第420-433)斯特劳森是如何处理预设失败的语句的呢?他摈弃了弗雷格对预设为假的语句所做的保留二值性的处理;进而主张,如果一个语句的预设为假的话,这个语句虽然有意义(significant),但“问这个语句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个问题没有意义”。(Strawsonp.6)斯特劳森是以“约翰所有的孩子都睡了”为例来展开说明的:这个语句是有意义的,它预设“约翰有孩子”;倘若人们明知约翰没有孩子,那就根本不会引发“约翰所有的孩子都睡了”这一语句的真假问题。在此基础上,斯特劳森区分了“S衍推S′”和“S预设S′”。“SS′”不能成立,这是二者的相同点。若S′只是S为真的必要条件,则S衍推S′;若S′不仅仅是S为真的必要条件,也是S为假的必要条件,即S′是S有真假值的必要条件,则S预设S′。(ibidpp.5-7)

二、预设的语义解释及其面临的质疑

从弗雷格、罗素和斯特劳森对预设的研究中,不难发现,他们都使用了“真”、“假”这样的语义概念。若用语义概念来定义或解释预设,我们就称之为语义预设或预设的语义解释。关于语义预设,最常见的定义是:φ预设ψ,当且仅当(1)φψ;(2)φψ。其中表示衍推,即φ真时ψ为真,φ假时ψ也为真。换句话说,φ是ψ有真假值的必要条件。依照预设的语义解释,如果φ预设ψ而ψ为假的话,那么,φ既不真也不假,我们可以说它没有确切的真值,也可以说它取某个不确定的第三值。从这种意义上来讲,预设是两个句子间的语义关系,它不直接涉及句子的说话人、听者以及语境。在预设的语义解释中,预设的主体是句子或命题,而不是人。毫无疑问,弗雷格、罗素和斯特劳森所列举的例句都满足语义预设的性质,因为他们所探讨的预设仅限于存在预设。任何人都可以不费力地找出很多符合预设的语义解释的例证,如“大伟在情人节吻了妻子”与“大伟在情人节没吻妻子”、“大伟的妻子上过大学”与“大伟的妻子没上过大学”,都预设“大伟有妻子”;这一预设为真是这两组命题有真假值的前提条件。但预设的语义解释面临的质疑之声似乎从未停止过。

质疑之一:枚举一些其预设对语句的真值不造成影响的语句。如“我的邻居伤害了她自己”,这是麦考莱在《语言学家想知道却羞于问的逻辑知识》一书中列举的例句①。麦考莱认为,“我的邻居是女的”是该语句的预设,但这一预设不是语义预设,因为该语句是否为真,与这位邻居是否是女的无关,只与那位邻居是否伤害了邻居自己有关。(麦考莱,第411)也许那位邻居是位男士,但他秀气,喜欢留长发,喜欢穿花衣服,因而被说话人一直误认为是女士;不过只要那位邻居真的伤害了自己,该语句就为真;这里的预设只是得体地使用该语句的条件。

质疑之二:预设若是语义的,预设就应该是不可消除的,而事实上预设在特定的语境里可以消除。人们常引用的例子有“麦克斯在完成自传前去世了”、“麦克斯在拿到博士学位前去世了”这类句型为“某某在……前去世了”的语句。分析者认为,这两个语句分别预设“麦克斯完成了自传”和“麦克斯拿到了博士学位”,但由于一个人不可能在去世后再做任何事情,故该预设在该语境中被消除了。人们也常用复合命题来说明预设是可消除的,如联言命题“杰克有孩子并且杰克的孩子都是秃子”,后一支命题预设“杰克有孩子”,但由于这一预设正是第一个支命题本身,因而该预设不能成为联言命题的预设,即预设被消除了。(Kartunenp.178)也有人由此得出结论:“逻辑-语义的前提关系在复合句中难以准确表现出来,这一点也说明‘前提’归根结底是一个语用问题。”(何自然,第109)

质疑之三:如果接受语义预设的定义,就等于接受具有“φ∨φ”这种形式的命题是所有命题的预设,因为这种形式的命题永远为真,它们满足预设的语义定义。果真如此的话,“或者有上帝,或者没有上帝”、“2或者是偶数,或者不是偶数”,将会成为另外一些与之风马牛不相及的命题的预设,如成为“北京是中国的首都”的预设,因为无论“北京是中国的首都”真还是假,这两个选言命题都是真的,而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预设的语义解释不能成立。

质疑之四:如果接受语义预设的定义,就意味着所有预设都为真,因为

而事实是,预设的真只是偶然的,如“大伟的女朋友长得很漂亮”预设“大伟有女朋友”,“老王的前妻很贤惠”预设“老王离过婚”,这些预设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常真句。

那么,对语义预设的上述质疑能够成立吗?

三、语义预设的合理性辩护

当人们通过枚举那些其预设对句子的真值不造成影响的例句,来对预设的语义解释进行质疑时,他们总是先给出例句的预设,然后再分析该预设为假并不影响该语句的真假。在这个过程中,分析者确立例句的预设在先,麦考莱是在断言“我的邻居是女的”是“我的邻居伤害了她自己”的预设后才展开分析的。可是,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我们可以先行断定“我的邻居是女的”是“我的邻居伤害了她自己”的预设呢?又凭什么把“我的邻居是女的”是“我的邻居伤害了她自己”的预设看作是没有异议的呢?这说明就语义预设而言,这种质疑方式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麦考莱还列举了另外一个例句:“布什后悔的是他任命诺列加为司法部长”(what Bush regrets is that he names Noricga attomey general),当他说“值得一提的是,一个事实谓词的补足语的假同样并不总是使整个句子为#”时(麦考莱,第417),很显然他是说该语句中事实谓词“后悔”(regret)的补足语“他(指布什——引注)任命诺列加为司法部长”是该语句的预设,并且把这一点视为理所当然的,不需要进行任何解释。但事实如何呢?周礼全在《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中也分析过这类语句的预设,他给出的例子是“老张悔恨读了哲学系”。周礼全认为:“在一个交际语境中,ab说出一句直陈简单话语‘老张悔恨读了哲学系’。a可以用不同的重音说这句话语。但无论重音在哪个词语或短语上,a都预设专有名词‘老张’为真。如果重音在‘悔恨’上,a就不仅预设‘老张’为真,而且也预设‘老张读了哲学系’为真。如果重音在‘读了哲学系’上,a就预设‘老张’为真,也预设了‘老张悔恨某件事情’为真,但a不预设‘老张读了哲学系’为真。”(周礼全,第463)无论这段引文中的观点是否正确④,这段引文都足以证明就事实谓词“后悔”或“悔恨”而言,其补足语并不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这类语句的预设,预设的确定是需要标准的。周礼全正是按照他自己所给出的标准进行判定的,这个标准完全是语用标准,因为在他看来,“预设是语用现象,因而预设就是通常所说的语用预设,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语义预设”。(同上,第459)

当人们通过预设是可以消除的这一事实来质疑预设的语义解释时,人们采用的依然是枚举的方式,枚举一些他们认为预设因为语境而不复存在的例子。莱文逊在《语用学》一书中就枚举了若干这样的例句,如“不是路加要告发你”预设了“有人要告发你”;但在下面的一段话中这种预设被消除了:“你说这屋子里有人要告发你,好吧,但这个要告发你的人不会是路加,也不会是保尔,也不会是马修,肯定也不是约翰。所以,这屋子里根本没有人要告发你。”莱文逊分析说,这段话中的每个强调句型都预设“有人要告发你”,但说这段话的人的目的却是要使“你”相信没有人要告发“你”,因此,预设被消除了。(Levinsonp.189)无论人们枚举何种类型的事例来说明预设是可以消除的,其实都已经把预设当作了在某种程度上固定的、独立于语言的使用以外的东西:在此例的分析中,莱文逊实际上是先把“有人要告发你”视为“不是路加要告发你”的固定预设。同样地,当人们讨论“老王的儿子很优秀”的预设“老王有儿子”在各种复合命题中都有可能被消除的时候,也是先把“老王有儿子”视为“老王的儿子很优秀”的预设后才开始讨论的,难道这不意味着把“老王有儿子”这一预设看成是“老王的儿子很优秀”固有的吗?当人们讨论在“张三或者戒烟了,或者张三从来不抽烟”这一复合命题中,“张三戒烟了”的预设“张三曾经抽烟”被消除了时,情形完全是一样的,也是先认可了“张三戒烟了”固定地预设“张三曾经抽烟”。何兆熊在《新编语用学概要》中说:“如果前提纯粹是一种语义关系,那么和其他语义关系一样,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是语言本身所固有的属性,独立于语言的使用以外的。”(何兆熊,第281)我们已经看到,在这种类型的质疑中,事实上先行赋予了预设以独立于语言的使用以外的固定不变的性质。

对质疑三和质疑四,则完全可以从三值逻辑的角度来进行回应。这两种质疑都是建立在二值逻辑的基础上的:从二值逻辑的角度来说,论证的过程无懈可击,似乎除了放弃预设的语义定义就别无它路了。但是,当我们从三值逻辑的角度来衡量其论证过程时,就可以找出论证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

三值逻辑系统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处理预设,从波兰逻辑学家卢卡西维在1920年发表的《论三值逻辑》一文中可以看出,他建立三值逻辑系统是因为关于未来事件的描述在言说时,既不能确定是真的也不能确定是假的:“‘我在明年1221日中午出现在华沙’这句话在现时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为如果它现时是真的,那么我未来在华沙的出现就一定是必然的,而这与预先的假定矛盾;如果它现时是假的,那么我未来在华沙的出现就一定是不可能的,而这也与预先的假定矛盾。因此,所考虑的这句话在现时既不真也不假,必有与Ol不同的第三个值。”(威廉·涅尔、玛莎·涅尔,第709)这个第三值卢卡西维茨是用“12”来表示的,我们现在通常用#来表示。不同的三值逻辑系统对的定义是完全相同的,但对∧、∨、→的定义会或多或少有差异。质疑三完全依据的是二值逻辑中的定理“φ∨φ”,质疑四中的第一个证明序列的重要依据也是这一定理。但无论在哪个三值逻辑系统中,二值逻辑中的定理“φ∨φ”都不再是永真式,不再是定理。这一点仅用真值表就能证明。无论我们是依照卢卡西维茨的三值逻辑系统来计算,还是依照克利尼或布奇瓦尔的系统来计算(张清宇等,第244-246页;Gamutpp.173-177),其结果都是:当φ和φ的值都为#时,φ∨φ的值也为#。既如此,φ∨φ就是不能成立的。使用不能成立的公式作为依据,其所要论证的论题“如果接受语义预设就必须接受预设为永真句”就没有得到证明,当然也就不能以此来否定预设的语义定义。

质疑四中的第二个证明序列还使用了归谬法的思路,其中的第9步“ψ”是通过对在前的两个公式“ψ”和“φ∧φ”进行归谬得来的,其基本思想是:从“ψ”这一假设出发,既推导出了φ,又推导出了φ,即推导出了一个在二值逻辑中永假的命题形式φ∧φ,所以假设不能成立。但是在三值逻辑中,φ∧φ并非永假。与φ∨φ的情况类似,无论我们认可前面提到的哪种三值系统,所得到的φ∧φ的真值表都是一样的。

这个证明序列还使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理,该推理在三值逻辑中也并非总能成立,其成立与否取决于如何定义φ→ψ,也就是取决于φ→ψ的真值表。在卢卡西维茨的三值逻辑系统中,否定后件式是能成立的,是一个重言式。但是,若根据其他逻辑学家所构造的三值逻辑系统来计算的话,“((φ→ψ)∧ψ)→φ”就不一定是重言式了。很容易求出,在克利尼的系统中,该公式在φ和ψ的值都为#、φ的值为#且ψ的值为1、φ的值为#且ψ的值为0这三种种情况下,取值都为#。也很容易求出,在布奇瓦尔的系统中,该公式也不是重言式。这意味着试图通过质疑四来否定语义预设是行不通的,至少是有缺陷的,因而它并不真正构成对语义预设的威胁。

退一步讲,即便预设的语义定义存在问题,我个人认为它仍是无可取代的。这就如同实质蕴含一样:我们知道实质蕴含会导致蕴含怪论,我们也能列举出很多依照实质蕴含真值表应该为真而事实上却很荒谬的命题来,也有逻辑学家试图定义新的蕴含词来代替实质蕴含,如刘易斯的严格蕴含;但是,新的蕴含词以及建立在蕴含新解释基础上的逻辑系统,根本动摇不了基于实质蕴含建立的经典逻辑的地位,也可以说根本动摇不了实质蕴含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谈到蕴含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还会是实质蕴含。对预设也是如此:尽管语义预设有缺陷,但只要谈到预设,人们首先想到的还是预设的语义解释。

注释】
①该书英文名为Everything That Linguistists Have Always Wanted to Know About LogicBut Were Ashamed to Ask,王维贤、徐颂烈等人翻译该书时将书名译为“语言逻辑分析”。
②此引文中的“前提”即“预设”,是人们对presuppostion的另外一种译法。也有学者将之译为“先设”。(方立,第11)
MTModus Tollens的缩写,指否定后件式。
④我个人对引文中的观点并不完全赞同,尤其不赞同重音在“读了哲学系”上时a预设了“老张悔恨某件事情”为真。“老张悔恨某件事情”与“老张悔恨读了哲学系”之间是单纯的衍推关系:后者衍推前者,而不是后者预设前者;即便把预设的主体不视为语句或命题,而是视为说话者,情形也应该是如此。坎普森在《预设与语义界限》一书中也给出过类似的例子,她举的例句是“约翰勾引玛丽”,分别分析了句子的焦点为“约翰”、“勾引”和“玛丽”时,预设所发生的变化。她认为,当焦点为“约翰”时,预设是双方都知道有人勾引了玛丽,但有一方不知道是谁;当焦点为“勾引”时,预设是双方都知道约翰和玛丽之间有什么关系,但有一方不知道究竟是什么关系;当焦点为“玛丽”时,预设是双方都知道约翰勾引了某个人,但有一方不知道勾引的是谁。(参见何自然,第105)这一分析中也存在着混淆衍推与预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立,2000年:《逻辑语义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2]《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2006年,王路译,商务印书馆。
[3]何兆熊,2000年:《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4]何自然,1988年:《语用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
[5]罗素,2010年:《数理逻辑导论》,晏成书译,商务印书馆。
[6]马蒂尼奇编,1998年:《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
[7]麦考莱,1998年:《语言逻辑分析》,王维贤、徐颂烈等译,杭州大学出版社。
[8]威廉·涅尔、玛莎·涅尔,1995年:《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
[9]张清宇、郭世铭、李小五,1997年:《哲学逻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0]周礼全,1994年:《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
[11]GamutL.T.F.1991LogicLanguageand Meaningvol.1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2]GazdarG.1979PragmaticsImplicaturePresuppositionand Logical FormLondonAcademic PressInc.Ltd.
[13]KartunenL.1973,“Presuppositions of compound sentences”,in Linguistic Inquiry 4.
[14]LevinsonS.C.2001Pragmatics,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5]StrawsonP.F.1998,“Presupposition”,in A.Kasher(ed.)PragmaticsCritical Conceptsvol.4LondonRoutledge.^

 

(原载《哲学研究》201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