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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东 王磊】蒯因论逻辑真理的哲学性质

逻辑真理的哲学性质是什么,这是一个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逻辑实证主义将这些性质归结为分析性、必然性、先验性和可修正性。在这一问题上,蒯因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蒯因从其整体主义知识观和经验论的立场出发,认为“分析性”这一概念是模糊的,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因而逻辑实证主义者是不可能在分析陈述与综合陈述之间划出一条严格的界线的。据此,蒯因的结论是,逻辑真理不具有分析性和先验性,而是具有相对必然性和可修正性。本文在把握逻辑真理的涵义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将逻辑实证主义关于逻辑真理的分析性等的看法与蒯因的逻辑真理理论相比较,探讨蒯因关于逻辑真理的哲学性质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1.关于逻辑真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对逻辑真理的涵义,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解释。无论是莱布尼茨的“推理的真理”(16-18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297)、休谟的“观念的关系”(同上,第368),还是维特根斯坦的“重言式”(维特根斯坦,第54),都对我们理解逻辑真理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但相较之下,蒯因的论述更为准确、全面。蒯因说,“一个逻辑真理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个语句:在我们用语句代换它的简单句时,从它只得到真语句”,“逻辑真理就是如此从一个有效的逻辑模式得到的真语句”。(《蒯因著作集》第3卷,第426页;下引仅标卷数和页数)“一个逻辑真理是一个语句,甚至在对实词资源加以补充的情况下,它也不会由于对实词的代换而变成假的”。(同上,第435)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这篇文章中,蒯因明确指出了逻辑真理的涵义:“一个逻辑真理,就是这样一个陈述,它是真的,而且在给予它的除逻辑常词以外的成分以一切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它也仍然是真的。”(4卷,第31)十分明显,在蒯因看来,逻辑真理就是逻辑真语句,而且,他强调逻辑常项对于逻辑真理的决定性作用和意义。上述对逻辑真理涵义的最基本的解释,奠定了蒯因逻辑真理论的基础。

如所周知,真理有经验真理与形式真理之分。经验真理描述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心理现象的性质与关系,从而揭示其规律性;它是人们通过感性经验、实验手段获得的。而演绎科学领域或系统中的公理、公设以及依据规则推导出的定理,则是形式真理。形式真理主要揭示现实对象之间或者命题之间的形式关系。逻辑真理就属于形式真理。逻辑真理是由命题的内部逻辑结构所决定的真命题、逻辑真语句,它至少有以下特征:第一,逻辑真理具有抽象的、理想化的形式,可靠性程度高。它是人类对认识活动抽象化和理想化的产物。如果说数学真理抽象地反映现实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为了能够从纯粹的状态中研究这些形式和关系,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紧要的东西放在一边;这样,我们就得到没有长宽高的点、没有厚度和宽度的线、abxy,即常数和变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那么,逻辑真理则比数学有更高的抽象性和更充分的理想化,因为逻辑命题抛开了一切具体内容,抽象为形式结构,建立了抽象的图式。理想化是为了使对象的本质方面以纯粹的方式呈现出来,以易于用简约而明确的形式表达所研究的结构和关系。因此,逻辑真理作为纯形式的真理,它反映客观事物间或命题间最一般的方面或关系。列宁曾经这样描绘逻辑真理的特点:“逻辑学是和具体科学(关于自然和精神的科学)相反的‘形式科学’……它的对象是纯粹真理”,“逻辑中形式的东西是‘纯粹真理’”。(列宁,第184-185)正因为远离事实、远离经验,因此逻辑真理不能被事实所否定。第二,逻辑真理具有很强的普适性。“逻辑真理在所有的实词代换之下保持真”,“它一视同仁地参与所有的科学。这又一次为逻辑真理在实词代换之下的不变性所说明。”(3卷,第476)逻辑真语句(或真命题)是对事物关系高度抽象的产物,是纯形式的。在这种意义上,逻辑真语句具有工具性质,它规范着人们的思维,被称为思维的语法。因此,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有广阔的适应范围。以经典二值逻辑为例,逻辑真句子不论在其本系统内还是在关涉真假二值的知识范围内都起作用。第三,逻辑真理比其他真理有更强的稳定性。其表现为,逻辑真理即逻辑真语句的有效是相对于某种语义解释而言的。当其适用域不变时,其有效性不变。例如,矛盾律普遍有效是相对于经典的语义解释而言的。经典演绎逻辑的重言式的真值、它们的有效性,在其适用的逻辑系统内总是保持不变。第四,逻辑真理具有相对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相对性不是经验真理意义上的,也就是说,逻辑真理的相对性不是指它的真理性程度,而是指它的应用范围。其表现之一是,逻辑命题的有效性总是相对于一定系统而言的。例如,相容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PQ)∧~P)Q、双重否定律(P←→~P)在二值逻辑系统中有效,是著名的逻辑规律,但在路易斯的严格蕴涵系统中却不能成立,是无效的。其表现之二是,逻辑真的命题对语义模型有依赖性。例如模态逻辑公式□P→◇P,□PPP→□◇P,□P→□□P,◇P→□◇P的真理性是依赖模型的逻辑性质的,也就是除□P→◇P外,其余的分别在串行的、自返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德的模型中真,而□P→◇P在对称的模型中就不是真的。第五,逻辑真理具有层次性。逻辑真的公式随研究内容的深入而不断增添新的定理,相应地,适应范围却依次缩小,从而逻辑的真语句便分成若干层次。(以上参见钟肇祥,第283)

2.关于分析性与逻辑真理 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做出明确区分的是康德。康德认为,一切命题都可以区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通过谓词不给主词的概念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把我们在主词中所已经始终思考着的内容(虽然是不清楚地)分析为那些构成分析命题的概念”。(康德,第32)而综合命题“给主词概念增加一个我们在任何方式下都没有思考过的谓词,并且这个谓词不能用分析的方法从主词中抽引出来”。(同上)

康德所定义的分析命题是在具有全称主谓结构的语句中划分出一个子类,其中每个语句的主词概念都包含在谓词概念之中,并且称该子类中的语句为分析命题。但是从逻辑的角度看,康德所说的分析命题仅仅是具有全称主谓结构的逻辑真语句。如果一个语句不具有全称主谓结构,便会被排除在分析命题的范围之外,但是这样的命题却不会被排除在逻辑真理的范围之外。康德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完全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和严格的界限。按照康德的观点,一切分析命题都是必然的、先验的,而一切综合命题都是偶然的、经验的;逻辑真理是分析命题,因而是必然的、先验的,毫无经验内容的。笔者认为,把分析性命题等值于逻辑真理是错误的。

康德提出的这一区分,在现代分析哲学家中长期以来几乎被视为真理,其中尤以卡尔纳普等逻辑实证主义者对它的宣传最为有力。因为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彻底的经验论,他们认为:经验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一切具有实际内容的科学知识都是经验知识,其真假取决于经验的证实,能够被经验所证实的知识才是科学的。他们还提出可证实性原则,认为命题的意义在于其证实方法。但是,逻辑实证主义者面临如下质疑:逻辑和数学命题在原则上也是不可证实的,难道它们也是不科学的、虚假的命题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逻辑实证主义者利用康德关于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间具有严格界限这一论断,认为逻辑真理是超出经验范围的,与那些需要用经验去证实的命题根本不同,由此断言“可证实性原则”是有效的。这样一来,他们就既可以坚持经验论立场,也可以保持逻辑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和必然性了。

但是,蒯因于1951年对包括主张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具有根本区别的观点在内的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进行了强烈的批判。这一批判在英美分析哲学界引起了一场长期论战,并最后导致逻辑实证主义在20世纪60年代走向衰落。蒯因指出:“现代经验论大部分是受两个教条制约的。其一是相信在分析的、或以意义为根据而不依赖于事实的真理与综合的、或以事实为根据的真理之间有根本的区别。另一个教条是还原论:相信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等值于某种以指称直接经验的名词为基础的逻辑构造。”(4卷,第29)他在批判第一个教条之前,首先考察了“分析性”的涵义。蒯因认为,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称为逻辑地真的陈述,例如:

没有一个未婚的男子是已婚的。

蒯因认为,这个例子的特点是:它不仅按照现在写出来的样子是真的,而且在给予“男子”和“已婚的”这两个词语以一切不同的解释下,它都仍然是真的。实际上,该语句就是一个逻辑真理。我们用一阶逻辑来表示这类命题,即:x (FxFx)。从这一表达式来看,这类命题是最不可能为假的,因为它是符合矛盾律的。因此,可以肯定这类命题是逻辑真理,即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

但是,蒯因又提出第二类陈述:

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

这个句子能够通过同义词的替换而变成一个逻辑真理。因此,如果用“不结婚的男子”来替换它的同义词“单身汉”,例二就是例一。但是,蒯因又提出,根据什么理由知道“不结婚的男子”就是“单身汉”的同义词呢?也就是说,在解释“分析性”这一概念之前,必须弄清“同义词”的涵义。但是,同义性概念同分析性概念一样,本身也需要做进一步的阐释。(参见同上,第31)

显然,要提供分析性标准就必须提供同义性标准。但是蒯因通过分析发现,利用保全真值的互相替换性等理论来解释同义性的种种尝试都失败了,因为它们最终都导致了逻辑循环。因此,“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之间的分界线一直根本没有划出来,认为有这样一条界线可画,这是经验论者的一个非经验教条,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4卷,第42)实际上,这个分界线是划不出来的。理由是,不可能把一个个具体的命题直接与感觉经验相对照。因此,将具体的命题进行经验的证实或者证伪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因为经验内容是为一个理论整体所共享的;可以对照经验并且进行证明的不是该理论中的某个命题,而是这个理论本身。在这里,蒯因论证了分析性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是没有一个具体标准的,所以,逻辑实证主义者在分析陈述与综合陈述之间划出一条严格界线的尝试是不可能成功的。既然如此,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就不是与经验毫无关系的分析命题。笔者同意蒯因的观点:逻辑真理不是经验命题,但它与经验是有联系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这种联系?

3.关于必然性与逻辑真理 虽然蒯因对于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分析性陈述与综合性陈述之间有根本区别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但是通过蒯因对逻辑真理涵义的阐释以及我们对该阐释的分析可以看出,蒯因并不否认逻辑真理的必然性。笔者认为,逻辑真理自身的形式化、普遍有效性以及无矛盾等特征,决定了逻辑真理具有必然性。但是,这种必然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种相对主要表现在:一个逻辑真理的必然性与推出该逻辑真理的逻辑系统有关;只有在该逻辑系统中,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才能得到解释和说明。

众所周知,一个具有可靠性的系统内的逻辑真理,通常包括公理和定理;定理是由公理和推理规则得到的,因此定理的必然性是相对于公理和推理规则而言的。这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必然性来自何处?难道真的是来自它们本身的“自明性”吗?对此需要做出明确的回答。但是在这里,“自明性”的概念又是需要证明的,因而单凭“自明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必然性实际上是相对于其中的逻辑常项和变项而言的。我们知道,不同的变项决定着一个逻辑公式真值的不同,而对于逻辑常项来说,对它的解释和规定也是同样重要的。所以,从根本上说,逻辑真理只是相对于逻辑公理和推理规则中的逻辑常项和变项才具有必然性;失去这一基础,逻辑真理不但不具有必然性,甚至连它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因而,逻辑真理是必然的,但这种必然性只是相对的。这一结论是哲学逻辑在20世纪中期迅速兴起的结果,它给绝对逻辑真理观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4.关于先验性与逻辑真理 先验性是指根据在先的东西所得到的关于某物的性质和特征。先验命题是指那些可以独立于经验而为真的命题,即那些仅仅通过对其自身的考察而断定其为真的命题。这些命题与经验完全无关,不用经过经验和事实的检验即为真。那么,逻辑真理是先验的吗?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答案:一种答案是肯定的,其理由与认为逻辑真理具有分析性和必然性相同。相关内容前已论及,此不赘述。另一种答案是否定的,即认为逻辑真理不是先验的。这种观点以穆勒为代表,穆勒认为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在根本上以经验为基础。这种观点有合理之处,但它夸大了经验对于逻辑真理的作用,忽视了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对于经验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并没有把逻辑真理与经验的关系准确地表述出来。

与穆勒的观点相比较,蒯因的观点更为准确与合理。在这个问题上,蒯因运用了他在批判经验论的第二个教条时所提出的整体主义知识论。蒯因说:“我们所谓的知识和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规律,……它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紧密接触。……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而逻辑规律也不过是系统的另外某些陈述,场的另外某些元素。”(4卷,第47)蒯因认为,所谓的知识和信念是一个整体,接受经验检验的是这个整体,而不是处于整体内部或者边缘的单个命题。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作为这个整体中的要素,与其他陈述一起共同接受经验的检验。二者处于整体中的核心位置,与经验有着一定的联系,与经验有相关性。但怎样认识与把握逻辑真理与经验的联系或相关性,却是见仁见智的事情。

如前所述,逻辑真理不是先验的,因为它的必然性依赖于某个逻辑系统中的公理和推理规则,而公理和推理规则的真理性则取决于逻辑常项和变项。进而言之,逻辑常项和变项也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经过高度抽象得到的。正如列宁指出的:“人们的实践经过了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们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第204)因此,逻辑真理与经验是相关的。不过,这种相关只是在逻辑真理形成的过程中存在,也就是说,逻辑真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到经验的支持。而逻辑真理一旦形成、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以后,它就远离经验了,就不再具有经验的内容了。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作为形式真理,逻辑真理虽然不是与经验无涉的先验真理,但它已经没有经验内容了。正因此,蒯因一方面说:“显而易见,真理一般地依赖于语言和语言之外的事实两者”,另一方面又指出:“说在任何个别陈述的真理性中都有一个语言成分和一个事实成分,乃是胡说,而且是许多胡说的根源。总的来看,科学双重地依赖于语言和经验;但这个两重性不是可以有意义地追溯到一个个依次考察的科学陈述的。……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乃是整个科学。”(4卷,第42-47)蒯因在这里虽然并没有十分明确地表示逻辑与数学真理没有经验内容,但这样的意思是存在的。蒯因一方面反对割裂真理与经验的联系,另一方面又区别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经验真理与经验的联系是一般情况,而逻辑真理与经验的联系则是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表明,逻辑真理已经远离事实、远离经验。

其实,逻辑学的学科特点告诉我们,逻辑学是事实真与逻辑真的辩证统一。以命题逻辑为例。原子命题的真假依经验事实和实践而决定:事实真它就真,事实假它就假。原子命题对真假的判定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因此它是一种经验命题。然而,经过逻辑常项连接以后,复合命题中的命题变项的真假已经不是事实上的真假,而只是事实真假的逻辑模型。事实真假的逻辑模型不是真正的真值,只可称之为模拟真值。例如,“或者物体摩擦,或者并非物体摩擦”,这个命题中的“物体摩擦”并不是事实上的。描述它的逻辑形式P∨~P,是由变项和逻辑算子构成,真假则是由其内部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决定的;也就是说,它们的真假属于逻辑范畴,叫做逻辑真或逻辑假。P∨~P是逻辑真的命题,即逻辑真理。由此看出,高度形式化以后的逻辑真理,已经毫无经验内容可言。

5.关于可修正性与逻辑真理 根据逻辑真理不具有分析性和先验性、但具有相对必然性的特点,我们可以很自然地认识到逻辑真理“是可以修正的”这一性质。蒯因从其整体主义知识观出发,得出了逻辑真理是可以被修正的这一结论。他说:“在我们不断演进的学说之内,我们可以尽可能完全而认真地判定真理;当然这并不否认真理总是可以修正的。”(4卷,第220)

尽管蒯因没有直接说明逻辑真理是可以被修正的,但是从其论述中可以感受到他的这一思想。逻辑真理不是被“可修正性”这一性质排除在外的,它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只是这一性质在逻辑真理中是“隐性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逻辑真理的“可修正性”应当理解为,其一,在人类经验整体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为逻辑真理划出适用域的界限,而并非修改逻辑真理自身。(参见弓肇祥,第284)例如,随着量子力学的发展,人类经验整体由于增加了量子现象测不准知识而得到扩大,这就为二值逻辑排中律划出了适用范围:它不适于描述量子现象;然而这不是修改排中律本身。其二,如前所述,逻辑真理具有相对性。逻辑命题的有效性总是相对于不同的逻辑系统而言的。由于公理和规则选择不同,从而在不同系统有不同的永真公式的集合。所以,如果说某个可靠的逻辑系统很可能会得到修正,那么依赖性较强的逻辑真理的被修正就是不可避免的。其三,逻辑真理的可修正性绝不意味着“逻辑真理可错”。如前所述,逻辑真理是形式真理,具有比其他真理更大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即它特有的保值性、保真性,如同蒯因所说:“逻辑真理就是这样的语句,其语法结构使得所有带有那种结构的语句都是真的”。(3卷,第434)“一个逻辑真的句子有这样的特性:其基本虚词如‘是’、‘并非’、‘并且’、‘或者’、‘除非’、‘如果’、‘那么’、‘既不’、‘也不’、‘有些’、‘所有的’……以某种方式出现在句子中,使得该句子为真完全不依赖句中的其他成分。”(1卷,第177)如前所述,逻辑真理作为形式真理,乃思维高度抽象的产物,是事实真假的逻辑模型,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且,它总是在一定系统内被确认的,当其适用域未变化时,它就是永真的,其有效性始终保持不变。因此,逻辑真理也就是逻辑真语句是不可错的。例如,在二值逻辑系统内,(PQ)PQ(PQ)∧~Q→~PPP等逻辑真语句就不可能有错误。

通过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逻辑真理的相对必然性使得当它所依赖的逻辑系统出现变化时,它必然要随之发生改变。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逻辑真理不可以被修正,那么它如何面对非经典逻辑的巨大挑战?蒯因指出:“逻辑并不比量子力学或相对论较难容许修正。……如果难得提出如此深切以至触及逻辑的修正,那么就有了一个清楚的足够的理由来支持极小损伤原则。”(3卷,第475)这个“极小损伤”原则是在对逻辑真理作出修正性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在逻辑真理被触动(虽然很少)之后对其进行修正时,一定要遵循这一原则,这样才能使这一修正付出最小的代价而得到想要的结果。无论是构造逻辑系统还是对其进行修正,目的都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构造出没有矛盾、具有强完全性和可靠性的逻辑系统,从而保持推理的有效性。

蒯因说过,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处于逻辑学中的核心位置,而逻辑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逻辑真理是基础中的基础。逻辑的改变将会引起整个科学体系极其强烈的动荡,对其他学科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对逻辑真理的任何修正,我们都要采取非常严格、精确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逻辑真理的可靠性。

既然逻辑真理可以被修正,那么从这一前提出发,其结论应当是:变异逻辑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蒯因却对其采取了排斥的态度,不承认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高阶逻辑等非经典逻辑存在的合理性。他从动机、来源、解释等方面对模态逻辑进行了全面的抨击,认为整个模态逻辑都应当取消。他基本上把逻辑局限于经典演绎逻辑,并认为它是对于逻辑真的系统研究。蒯因的这种狭隘的逻辑观与现代逻辑发展的现实不符。事实上,诸如模态逻辑、道义逻辑以及现代归纳逻辑、动态逻辑等现代逻辑的发展,已经冲破了蒯因所理解的关于逻辑的范围,并且正在形成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尤其是模态逻辑的发展,更是蒯因当时对它作强烈批判时所始料不及的。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模态逻辑的多学科辐射功能已经日益显现,它在促进与深化哲学的研究方面、在对自然语言的理解以推动人工智能研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蒯因对模态逻辑的批判是不合理的,这种批判是他的逻辑真理论以及逻辑哲学思想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总之,蒯因对逻辑真理的哲学性质的阐述,为我们研究逻辑真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过,我们既要看到蒯因逻辑真理论的巨大价值,也要看到它的上述不足,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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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哲学研究》2008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