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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汉鼎】何谓现象学的“事情本身”(Sache selbst)(下)——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理解之差异

五、关于“事情本身”的一个争论的问题

“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这一伽达默尔中心论点,暴露出了这样一个解释问题:究竟是在其完满性中的“事情本身”,还仅是“事情本身”的某个方面表现自身于语言的表述中?一方面,伽达默尔写道,好像“事情本身”来到语言表达(Zur-Sprache-Kommen)是一个完全的表述。例如,我们读到,没有第二个存在被创造在自我表现的思辨事件中,“来到语言表达并不意味着获得第二种存在。某物表现自身为的东西都属于其自身的存在。因此,在所有这些作为语言的东西中所涉及的是它的思辨统一性:一种存在于自身之中的区别,存在和表现的区别,但这种区别恰好又不应当是区别”。①但另一方面,在语言作为“语言观”(Sprachansicht)的讨论中,伽达默尔曾认为,在语言表达中仅只有“事情本身”的某个特殊的“Ansicht”才得到表现,“对传承物的每一次占有或领会,都是历史地相异的占有或领会——这并不是说,一切占有或领会只不过是对它歪曲的把握,相反,一切占有或领会都是事情本身某一‘方面’的经验”。②

在事情本身出现的语言观里,事情本身的正确表述究竟是本身的完全的表现,还是本身最完全的然而不是整个的表现呢?另外,由于时间的推移,事情本身的正确表述也会不断在改变。因为,伽达默尔另一个重要论点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如果我们完全理解,那么我们就是不同地理解,“理解并不是更好理解……我们只消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③

这里,我们进入了一个哲学争论问题,伽达默尔所谓的“事情本身”是否就是康德所说的“物自身”呢?一个以自身不变来应付万变的“X”,这种“事情”本身是否不受视角的影响。格朗丹(Jean Grondin,亦译作“格罗汀”、“格荣丁”)在其《诠释学的真理?》一书就提出过这个问题:“一个前见怎样可能证明是真或假的呢?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挑动性和答复是众所周知的,即按‘事情’本身。差不多所有我们世纪的哲学倾向都要召唤的这种‘事情’究竟有什么样的性质呢?被如此许多人要求的这种‘事情’难道不受视角影响?”④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一些学者的论著,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学者就是从这方面论证伽达默尔的“事情本身”,似乎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所讲的“事情本身”就是康德的“物自体”。

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诠释学理解里是否有这种“事情本身”?格朗丹否认这种“事情本身”,他说:“首先,在诠释学里并没有那种作为立场制约性对立面的事情本身。”⑤笔者认为,“事情本身”虽然是一种预先作为制约性和对立面的设定,但也不完全就是虚无的东西。实际上,它也是指文本本身的一些内容与结构。它既包括作者的意图、原始读者的理解,也包括原始语境与问题。尽管历史上有众多不同的对《论语》、《孟子》的解释,尽管它们众说纷纭,但都是对同一部《论语》或《孟子》的解释,正如我们不可能把《红楼梦》理解和解释成《哈姆雷特》,也不可能把《哈姆雷特》解释成《红楼梦》一样。这都是由所谓“事情本身”所决定。在这方面,德国学者施密特(Lawrence Kennedy Schmidt)的看法似乎可以参考。

施密特在其《伽达默尔的认识论》一书中对“事情本身”作了一种特别的解释。他首先区分“Sache selbst(事情本身)和它的“Ansicht(外观,表现,一般指语言观或语言表现)。他写道:

在前面几章我们已经证明,在理解事件中,当认识解释者经验到事情本身的表述(Zur-Sprache-kommen语言表达)的开显性质,即经验到事情本身的自我表现(Sichdarstellen)时,真理可以被检验。这是一种在语言媒介内的自我表现。语言的思辨性质,并由于语词的内蕴,确保了事情本身在认识解释者的特殊语言内的表述,即事情本身的外观(the Ansicht der Sache selbst)并不是不同于事情本身的东西。外观(Ansicht)就是事情本身在某特殊语言[Sprachansicht(语言观)linquistic epoch(语言时代)]中的真的或正确的表现。认识解释者经验到这种外观的启明性质,并因此能按事情本身建立他的前见。

因此,前见的合法化过程依赖于“认识解释者”(the cognizer-interpreter)、“事情本身”(the Sache selbst)和它的外观或语言内的表述(its Ansicht or articulation in language)之间的内在关系。⑥

这样,就涉及“事情本身”与它的“观”(Ansicht)的关系。“事情本身”可以完全地表现在它的“观”内,也可以不完全地表现在它的“观”内,“事情本身”可以是变化的,也可以是不变化的。这样,根据两两组合,就可以形成四种不同的解释关系:

第一,“事情本身”在其“Ansicht”里被完全地表现,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改变;

第二,“事情本身”在其“Ansicht”里被完全地表现,它在时间中要改变;

第三,“事情本身”在其“Ansicht”里只部分地被表现,然而允许像“Ansicht”一样完全,并且事情本身不改变;

第四,“事情本身”在其“Ansicht”里不完全地被表现,它在时间中有变化。

按照施密特的看法,在这四种解释中,第一种与第四种解释模式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第一种模式里,“事情本身”的表述被假定为完全地表现自身,而且事情被断定并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如果真是这样,“事情本身”则只有一种正确的表述。这结论是与伽达默尔关于真理和真理理解的历史性的根本观点直接矛盾的:“理解并不是更好理解……我们只消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⑦因为这种解释模式肯定绝对的真理,所以必须被拒绝。而第四种解释因为主张“事情本身”在其“观”里不完全表现,并且本身还在时间中发生变化,那么就根本无真理理解而言。因此,只有第二种与第三种关系才可能成为正确模式。施密特说,格朗丹是主张第二种解释模式的,而他本人是主张第三种解释模式的。他之所以主张第三种解释模式、拒绝第二种解释模式是有着以下原因的。

()拒绝第二种解释模式

在考察了某些能支持第二种解释模式的原文证据之后,施密特论证说,这些段落应当不同地加以解释。一个这样的段落我们可以在关于语言的思辨性质的讨论结束时发现。伽达默尔说,虽然理解过程总保持开放,但对传统的每一占有都发现一种新的事情本身的经验。不存在有那种事情本身会出现于永恒之光里的无限精神。这种情况表现思辨的矛盾:

对传承物的第一次占有或领会都是历史地相异的占有或领会——这并不是说,一切占有或领会只不过是对它歪曲的把握,相反,一切占有或领会都是事情本身某一“方面”的经验。⑧

二页之后,伽达默尔解释他所谓的思辨的矛盾:

来到语言表达(Zur-Sprache-Kommen)并不意味着获得第二种存在。某物表现自身为的东西都属于其自身的存在。因此,在所有这些作为语言的东西中所涉及的是它的思辨统一性:一种存在于自身之中的区别,存在和表现的区别,但这种区别恰好又不应当是区别。⑨

我们可以解释第一段是这样的意思:首先,没有存在于正确的历史上不同的解释“之后”的事情本身。因为,伽达默尔说过,没有任何精神(不管是如何无限)能认识在其所谓自身存在里的事情本身。其次,作为事情本身,“Ansicht”的正确解释不单纯是事情本身,好像它可能在自身存在一样的模糊不清的领会。因为不是不清楚的,所以“Ansicht”一定是清楚的,这意味着“Ansicht”在所予时间内于表现事情本身。这种解释可以由这一事实来支持,即括号出现的“Ansicht”表明,它不是事情本身不完全的观点,而是事情本身绝对完全的形象。

第二段的意思可以这样解释:正确的历史上不同的“Ansicht”然而却是事情本身的每一种全部的完全的表现。按照这种模式,各种“Ansicht”的历史差别是由于事情本身的改变,而不是由于对事情本身(事情本身保持一样)的视角的改变。第二种解释模式假设,正是事情本身经历改变,或这本身就是一个事件或过程,而事情的历史上不同的“Ansicht”或表述是与某特殊时间的事情本身是同一的。

当然,伽达默尔下面的例子可以引证来支持第二种模式的论点,即事情本身改变:

如果荷马的《伊利亚特》或亚历山大的《印第安之战》是以重新占有传承物的方式向我们说话,那就不会有只会不断被揭露的自在存在,而是像在一场真正的谈话中一样,总会产生出一些对话双方从自身出发不可能包括的东西。(10)

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这样的意思:从不同历史的然而正确的解释里来到表现的新表述或“Ansicht”,并不是某单个不改变的事情本身的更好或更完全的观点(方面)。宁可说,每一个新表述或“Ansicht”表现事情本身里的某个进一层的新的要素,而这个要素是因为事情本身改变而出现的。所以,稍早的和后来的表述都被认为是事情本身在那个时间内的完全表现。

虽然格朗丹没有考虑事情本身是否改变或保持一样这一特殊问题,但他的一些评论却表明他是支持第二种解释模式的。例如,他对《真理与方法》第477页和思辨矛盾的评论(《诠释学的真理?》,第157)时写道,我们只看到那种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表现自身的“Ansicht”,但它与事情本身(Sache an sich)是不相关的。(11)因为,“事情,正如它显示给我们那样,乃是一种必然历史地被生成的,它带给自身以尺度”(12)。他继续写道:“事情本身的展现让我们倾听在无限表现中存在的话语”(13);语言是“存在的开启着的自我表现”(14),“事情在历史中的自我展开”(15)。这表明,格朗丹认为事情随着时间而改变和发展。在其历史发展中,它表现自身于语言中。

尽管格朗丹引用的上述几段都支持这第二种解释模式,即事情本身改变,而每一历史的“Ansicht”都是事情本身的完全表现。但我要说的是,对第二种解释模式最有力的反驳可以基于伽达默尔的“前见”这一中心概念。前见能有合法的和非合法的。合法的前见基于事情本身,我们曾证明,当一个前见符合于事情本身的表述(Ansicht)——这是启明的,那么这前见就是合法的。

由此推知,一个非合法的前见就是那种并不表现事情本身的“Ansicht”,而是表现某种事情之外东西的语言表达式,因为它在意见中有不正确的基础。

因此,如果这第二种解释模式肯定“Ansicht”是事情本身的完全表述,那么它必须要肯定在某个特殊时间对事情本身的特殊理解只基于合法前见,而不基于非合法前见。

但这与伽达默尔关于人类理解的前见结构的基本信念相矛盾。在《真理与方法》最后一段,伽达默尔结论说:

因此,决不可能存在摆脱一切前见的理解,尽管我们的认识意愿必然总是力图避开我们前见的轨迹。(16)

在这段话里,伽达默尔并不意指我们可能排除我们某些前见而以另外东西来代替它们。他一定是这样的意思,即“前见”是非合法的前见。伽达默尔经常以日常生活中非合法的偏见来使用前见。为了证明情况是这样,我们只必须考虑他的认识论最基本的要素。

伽达默尔同意并开始于海德格尔的论点,即一切理解基本前结构(即前见)。关于排除前见的可能性,甚至部分地诠释学循环没有什么讨论。讨论前见的全部矛头可以证明有合法前见,这些前见必须被发现,以便正确理解。已经证明我们的前见规定我们的视域,特别否认我们能排除视域而进入这样的开放领域,在此领域只有很少或没有前见。(17)最后,如果有可能部分地避免前见,效果历史原则和效果历史意识概念则必须根本修改。这就是可以修改的非合法的前见。

因此,第二种解释模式认为“Ansicht”是事情本身的完全表现,这就与上述论点相矛盾。因为,它意味着这种认识既然是完全的,就决不可包含非合法前见。

关于人类知识的基本有限性和历史性的进一层矛盾,伽达默尔是在相对于时间距离的论题里陈述的,那里说虽然有时间的距离却允许事情的真意义,似乎在扫除非合法的前见。但“真意义的穷尽”却是一个无限的过程。相对于效果历史观念,伽达默尔说,“所谓历史的存在,就是说,永远不能进行自我认识”(18)。但是,如果表述是完全地表现事情以及没有非合法前见,那么我们就具有事情的完全知识,因此人的知识就既不是受限制的也不是历史的。

事情本身在“Ansicht”里完全表现的说法特别与“语言观”(Sprachansicht)观念相矛盾。因为语言只能表现某种“世界观”(Weltansicht),世界本身是不可认识的。(19)但是,如果在每一历史上不同的然而是正确的解释里,表述完全表现了事情本身,那么自在的事情本身以及世界本身就将完全可认识(像它在那个时间内那样),这显然是被否认的。

另外,如果认识解释者的理解没有任何限制,既然他所认识的任何“Ansicht”都是事情的完全表现,那么这将与人类认识的可错性这一基本经验真理相矛盾。(20)如果“Ansicht”是完全的表现,那么就不能有任何进一层经验能改变或修正这种认识。

伽达默尔不讨论一个改变的事情本身,而是讨论在对事情本身的占有或解释里事情本身的必然变化。考虑一下伽达默尔关于亚里士多德“实践智能”的伦理学主题的讨论,显然,伽达默尔并不说一个新的占有被需要是因为事情本身(例如,公正)已经改变。他的意思是,关于公正(法律)的某个特殊的历史上发展的解释必然是不完全的,可以在新的境遇里被修正,以便精确地表现作为事情本身的公正。

因此,虽然第二种解释模式可能被一些段落所支持,但在它主张“Ansicht”是事情本身的完全表现以及主张事情本身在改变却是存在严重问题的,这些问题使它不可能被我们接受为是处理事情本身与它的语言表述之间关系的模式。

()正确的解释模式

第三种解释模式肯定了两点:一是“Ansicht”并不表现“事情本身”的整体,而是仅表现它的个别方面,然而在所与语言观里可能是最完全的表现;二是“事情本身”自身并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

在伽达默尔讨论语言是世界经验可能性的条件时,已经证明某特殊语言确立某特殊世界观,即“Sprachansicht als Weltansicht(21)。语言不是某种描述工具,让认识解释者去表现某种已知的世界,宁可说,世界被启示于人类,仅在于语言和通过语言。(22)在这种语言的世界关系里,事态才进入存在(来到语言表达)(23)

另外,语言不是固定的实体,而是改变和发展的。“它(指语言)只有通过相互理解的过程才能构成自己的现实性。”(24)由于有某特殊语言,某特殊世界就被给予。“在一种真正的语言共同体中我们并不是尔后才达到一致,而是如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已经存在着一致。”(25)这证明在某特殊的语言共同体里,特殊的世界观已经确定了,虽然任何特殊世界观与语言一样是要变化的。因此,不同的语言观表现不同的世界观。

伽达默尔援引胡塞尔来证明每一特殊的语言细微差别(Abschattung,侧显),即语言观或世界观表现自在世界的不同的不完全的图画,有如对观察对象的不同感官知觉那样。正如胡塞尔的桌子例子,事情本身保持一样,尽管它具有一切不同的方面。

因此,事情本身在自身或作为整体是永不被表现在特殊的Ansicht或语言表述里,表现的只是事情本身的某个方面,不完全的图画。事情本身的表述(它来到语言表达)意味着事情本身的某个特殊的不完全的表达式表现自身于某特殊的语言观中,但它是事情在给定语言观里能获得的最完全的表现。另外,任何特殊的“Ansicht”在能力上都包含其他“Ansichten”,因为语言观可以改变去包容其它语言观。但是不存在表现整个事情本身的语言,语言观和事情本身的“Ansicht”。

事情本身的“Ansicht”不是事情的完全表现,这从伽达默尔关于语言的讨论可证明。在关于基督教思想里话语(verbum)的讨论就证明,正是通过正确的话语事情本身才进入存在。在前面讨论中,圣奥古斯丁所提出和伽达默尔所表现的关于人的语词的不完美性不同于神的语词的差别是很重要的。人的语词是不完美的,因为它不在事情本身的完美性和整体性中表现事情本身(自在存在),而只是不完全地表现事情本身。

另一方面,说语词只不完全地表现事情本身,却允许概念的发展,伽达默尔说:

这反过来又意味着,通过语词构成而被意指的一般概念自身也通过每次的对事情的直观而得到充实,从而最终也产生出一种更适合于直观事情特殊性的新的更专门的语词构成。(26)

这种概念的发展并不是因为事情本身改变了而出现的(有如第二种解释模式所提出的),而是因为概念是不完全的(虽然不可证明)。概念、语词或“Ansicht”可以变成更精确(更好),但不完全精确。

在特殊语言观里事情本身的“Ansicht”不是事情的完全表现(正如第三种解释模式所肯定的),这可以由下面这段话证明:

如果我们从理解的语言性出发,那么我们正好相反强调了语言事件的有限性,而理解则正是在语言事件中得到实现。引导事物的语言——不管它是哪一类事物——并不是“logos ousias(本质逻各斯),也不是在某种无限理智的自我直观中得到实现——它是我们有限的历史的生物在学会讲话时所熟悉的语言。(27)

说语言不是“logos ousias(本质逻各斯),意思是说,语言的语词并不表现事情本身的整体或本质存在。正相反,正如第三种解释模式所说,只有事情本身的某个方面,“Ansicht”才被表现在任何特殊语言即语言观里。

如果正如这种解释模式所认为的,即事情本身保持不变,表述只是事情的部分现实性,那么,伽达默尔关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主导概念的讨论就可以一致地被解释。像“eidos”这样的伦理学主导观念,正如事情本身一样,自身保持不变,而作为“eidos”的表现的法律即公正,则必然是不完全的,然而,如果它是“eidos”的正确解释,它虽然不完全,但像我们所能做的那样是正确的。同样,“Ansicht”不是事情的整体表现,虽然它对某种语言观(语言时代)却是可能最好的表现。

第三种解释模式也符合经验真理,既然人能知道或经验的只是事情本身的“Ansicht”,而不是在其整体性中的事情本身,那么通过真的经验在现在的“Ansicht”里有改变的可能性则总是原则上可能的。

因此,这第三种解释模式正确地解释人类的有限性和历史性。人类知识是有限的,这在于它只经验了“Ansicht”,而不是整个事情本身,虽然总会有新的经验能改变已有的“Ansicht”。

最后,第三种解释模式可以通过思考伽达默尔与海德格尔关于真理的概念的相似性来加以证明。伽达默尔主张真理是事情本身的“Ansicht”,而海德格尔主张真理是“Erschlossenheit(开显)以及后期是“Un-verbergenheit(无蔽)与“Verbergen(遮蔽)。作为进入语言的事情本身的“Ansicht”,作为“Ansicht”,是这事情的真理的展开,同时因为它不是事情完全的表现,所以“Ansicht”也是一种遮蔽。

第三种解释模式肯定“Ansicht”是那种本身不改变的事情本身的不完全表现,也提供对那些曾支持第二种解释解读段落的另一种解释:关于传承物的占有一段(28)可以解释为,不同的“Ansichten”则不仅是模糊不清的事情本身的表现,因为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在所与语言时代或语言观里最清楚可能的表现。思辨的矛盾可解释为,每一“Ansicht”在成为事情本身另一个正确表述时虽然是不同的,但同时每一“Ansicht”可以称之为保持不变,因为每一个都是同一个不改变的事情本身的表述。

在同样的意义上,第二段(29)应当解读为:在事情的表述里不存在第二种存在,因为“Ansicht”是事情本身在某所与语言时代是最精确的表现。因此,情况并不是各种“Ansicht”更紧密地接近,例如,对荷马《伊利亚特》的重新占有。因为,每一占有(作为一个“Ansicht)相对于某特殊语言时代乃是最精确的,它们不能按照自在事情本身加以比较或量度,事情本身在其整体上总是保持不可知的。第三种解释模式避免了改变的事情本身问题,也避免了完全表现事情本身的理解(Ansicht)问题。

第四种解释模式之所以一定被拒绝,因为它肯定事情本身随时间推移而改变。这种观点在反驳第二种解释模式时已被批判了。

这样看来,正确的只能是第三种解释模式:(1)事情本身保持不变;(2)Ansicht”只是事情本身的部分表现;(3)在某语言观里,“Ansicht”可能是最完全的表现,它可能最精确地表现了事情本身与它的“Ansicht”之间的关系。

【注释】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479页。
②③[]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476477302页。
④⑤[]格朗丹:《诠释学的真理?》,第132,133133页。
[]L·K·施密特:《伽达默尔的认识论,合法性的分析》,德文版,第191页,1987
⑦⑧⑨⑩[]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302476477479466页。
(11)(12)(13)(14)(15)[]格朗丹:《诠释学的真理?》,第178179189193169页。
(16)(17)(18)(19)(20)(2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494305307307359360443444页。
(22)(23)(24)(25)(26)(27)[]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441442445446450450432433480页。
(28)(29)[]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1卷,第477479页。

洪汉鼎(1938-),男,江苏省南京市人,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哲学名誉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西方哲学和诠释学研究,

 

(原载《学术月刊》20097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