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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 谢传仓】论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转向”

1891年发表《算术哲学》到1936年出版《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从最初对数学概念之起源的澄清到后期关于先验的交互主体性问题和生活世界问题的探讨,胡塞尔的思想历时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关于胡塞尔哲学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历来观点不一①。与此相关,在如何看待其思想进程的内在连续性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大分歧。一般来说,在对待哲学家思想发展的分期问题上,除了像施皮格伯格等所采取的历史视角外,还有一种是系统的划分角度,它遵循该哲学思想发展的系统关联。如果说历史的划分角度是以哲学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持理论立场的变化为依据,因而主要关注的是哲学家思想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那么系统的划分角度则更关注哲学家思想发展的内在连续性特征。就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而言,若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则可以划分为前期的静态现象学时期和后期的发生现象学时期②。但无论是科克尔曼斯出于“过渡时期(1900-1916)”的考虑而对施皮格伯格的观点所作的原则性修正,还是法伯所径直提出的“四阶段”说,都不是一种单纯历史划分的结果,而是同时有一种系统划分的考虑。在《胡塞尔与康德》中,耿宁综合了这两个角度,将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划分为这样四个时期:(1)前现象学时期(1887-1894/95)(2)《逻辑研究》时期(1894/95-1907)(3)先验现象学的突破时期(1907-1917/18)(4)发生现象学时期(1917/18-1938)[3](PP.8-45)。在那里,耿宁进一步将第三个时期细分为:(1)现象学还原的发现期;(2)转向纯粹现象学以后深入研究康德的时期。

综观由这两种角度所给出的不同分期方案,我们看到,关于“前现象学时期”的划分基本一致,分歧主要源于对胡塞尔先验转向以后的发展进程的看法上:是否应对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时期再行划分?如何划分,亦即划分的根据是什么?问题的实质在于,应当如何把握胡塞尔哲学发展内在的系统关联?这涉及对胡塞尔哲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问题的理解。如果我们在此不考虑他的前现象学时期,那么谈及胡塞尔现象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看待胡塞尔思想从《逻辑研究》到《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以下简称《观念Ⅰ》)所发生的先验现象学的突破;其二是如何把握胡塞尔思想在完成了先验转向以后的发展进程,亦即如何理解胡塞尔从静态现象学转向发生现象学的性质究竟是其思想的深化或推进还是转变或突破?关于第一个问题,尽管说法不一,但主导倾向是肯定其发展的内在连续性,而将《逻辑研究》向《观念Ⅰ》的突破看做是受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之普遍性要求的动机引发③。这种解释也基本符合胡塞尔本人的自我理解:“在《逻辑研究》本身中还只具有一种不完善的形式……只有当研究超出《逻辑研究》的有限问题领域而继续发展,只有对《逻辑研究》的问题领域进行彻底的扩展,从而达到一个包含所有可能的对象和所有可能的意识,或可能的主体性问题时,我们才有可能做出最终的原则澄清。在这种急迫的并且已由普遍数学模式的形式普遍性所唤起的、从《逻辑研究》出发的普遍扩展的要求中……必然要产生出对一门在完全普遍性中的先天纯粹的意识论的要求”(Hua IX36-44)④。

关于如何理解胡塞尔后期转向发生分析的性质问题,迄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进行相关系统的讨论。这一方面是由于发生的问题性本身的复杂性,这不仅涉及如何规定发生—说明的分析在先验现象学固有的方法论框架内的合法性问题和发生—说明的分析与静态—描述的分析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把握胡塞尔后期所倾力探讨的先验逻辑问题、先验的交互主体性问题和生活世界问题等在发生现象学维度中的系统关联。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胡塞尔本人未能充分阐明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和发生—构造性分析的方法,尽管他至少从20年代初起就试图从方法论上把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明确地区分开来⑤。多数讨论或者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问题上争执不休,或者仅限于对发生—说明的分析与静态—描述的分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一般性的辨析。在“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动机问题上,或者从现象学发展的系统外部把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归因于某种外来批评或思想的启发或推动,或者把它与胡塞尔某个概念或问题的出现相联系。

鉴于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转向”问题上的这种众说纷纭的局面,本文旨在就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适当的澄清,以期为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开辟道路。

一、“发生”的含义

胡塞尔通常在三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发生(Genesis)概念。早在他自20年代前后从方法论上明确区分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以前,胡塞尔就已经使用发生概念,但在此之前的发生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相应地,他对发生概念的态度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试图澄清算术基本概念在心理上的“发生”或“起源”,尽管所用术语是“Entstehung”而不是“Genesis”,但当他站在《逻辑研究》的立场上批判《算术哲学》的心理主义倾向时,却用了“genetisch”这个词。在说明其现象学研究的目的时,胡塞尔说道:“逻辑体验的现象学的目的在于,对心理体验和寓居于其中的意义做出足够广泛的描述性(而非某种发生心理学的)理解”[5](P5),“这种分析的目的完全在于,对内部经验到的自在自为的体验进行剖析,一如它们在经验中所实项地被给予的那样,而且同时不去顾及那些发生的联系,也不去顾及它在自身之外可能意味着什么,以及它可能对什么有效”[5](P435)。我们看到,胡塞尔此时拒绝一切发生的思考,并用发生概念来标识现象学(“描述心理学”)与经验心理学的区别,因此,发生概念在他那里的最初含义指的是观念在心理学上的起源,但显然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的。除了这种否定性的经验心理学含义外,胡塞尔在《观念》时期偶尔也在先验现象学领域使用发生概念,例如,他在《观念Ⅲ》中试图以发生概念来标识构造现象学与本体论的区别。在他看来,本体论“把处于同一性中的统一体——并且为了其同一性——看成固定物。现象学的—构造性的探究把统一体纳入流动中,亦即将其看成一种构造性流动的统一体;它追踪这些运动,这些进程,在其中这种统一体和这种统一体的每一个要素、方面和实在属性都是同一性的相关项(Identittskorrelat)。这种探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动力学的(kinetisch)或‘发生的’:与自然的发生或自然科学的发生相比,这种‘发生’属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先验的’世界……每一个认识统一体、尤其是每一个实在的认识统一体都具有其‘历史’,相应地,关于这种实在之物的意识也具有其‘历史’,具有其内在的目的论,这种内在目的论具有某种有规则的系统的形式,这种有规则的系统具有本质上附属 的显现方式(Bekundungsweise)和证实方式(Beurkundungsweise),它们可以通过对这种意识的考问而显示出来”。(Hua V129)我们看到,胡塞尔在此所谓的“发生的探究”有三层含义,其一,“发生”属于“一个‘先验的’世界”,而不是自然的或心理的发生;其二,它是一种本质的分析,因为这些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只是本质上附属于这种有规则的系统;其三,它是对这种带有附属性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的有规则的系统的分析,亦即把同一性统一体回溯到其在意识中显现和证实的有规则的系统上。这种构造分析有两个特点,首先,这些系统是业已完成了的系统,因为它们目的论地指向对象的原初被给与性或相关意向的充实;其次,尽管这些系统是意识杂多之时间性进程的规则,但这些进程只是那种固定的同一性之主观的相关项,也就是说,它们只是对象于其中达到被给与性的主观相关项。与这种发生概念形成鲜明对照,胡塞尔在一份出自1921年的手稿中明确指出:“探究构造不是探究发生,发生恰恰是构造的发生,并作为单子中的发生起作用。静态现象学不正是引导线索(Leitfden)的现象学,亦即关于存在的对象性之引导性类型的现象学吗?……在此,我把本质共属性(Wesenszusammengehrigkeiten)看作相关性的本质共属性,但这不是发生的条件性,这里不是被决定者从决定者中产生。发生现象学……揭示,意识如何从意识中产生,在那里,构造成就如何连续地生成(Wenden)”。(Hua XIV41)显然,这种发生的分析本质上意味着“探究构造的发生”,如果说前一种发生的分析是分析或描述意识流中那些已完成了的显现方式和证实方式的有规则的系统的话,那么在这里发生的分析则旨在探究这种已完成了的系统的发生。

在《被动综合分析》中,胡塞尔明确地勾勒出先验现象学的完整形态和阶段划分:“一门普全的构造现象学,前行于它的是一门关于包括所有统觉范畴的最普遍的结构和样式的普全现象学。但此外还有一门普全的发生理论”(Hua XI340)⑥。从对现象学的这种系统规划来看,胡塞尔最终显然是在与构造现象学相对的意义上理解发生的本质内涵。正如前述《观念Ⅲ》中构造现象学的特征所表明的那样,它旨在对构造对象统一体的规则性的构造系统进行本质的分析,胡塞尔称之为静态—描述的现象学,因为它并不探讨这种规则性的构造系统的生成。与此相对,发生分析正是要揭示这种规则性的构造系统如何在意识的时间结构中生成的,胡塞尔称之为发生—说明的现象学。因此,从内在的系统关联来看,静态—描述的现象学构成发生—说明的现象学的引导线索,因为“发生恰恰是构造的发生”。对此,阿尔麦达(G. A. D. Almeida)曾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静态现象学从体验流中切出一个横截面,这个横截面显露出(体验)流的垂直结构,而发生现象学则展示了体验流的纵剖面,由此就澄清了体验流或意向性的过程性(Prozeβhafte)[6](P7)。这意味着,静态现象学主要致力于意识的某个共时性结构的探究,而发生现象学则旨在探究这种共时性结构的发生和发展。鉴于先验探究从整体上呈现的这两个方面,胡塞尔称之为“现象学的双重面孔”。(Hua XV617)

二、发生现象学观念的形成时间与“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引发动机

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形成的时间问题上,无论是在胡塞尔本人那里还是在后来的阐释者中都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说法。前面已提到的两份同样出自1921年的手稿可以看做是胡塞尔明确构想其发生现象学观念的尝试。但胡塞尔本人对于其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时间的确定要比这早许多,而且前后说法不一。在《经验与判断》第16节,胡塞尔讨论被动的预先被给予性领域及其联想的结构问题,他认为,在被动的预先被给予性领域,“联想的标题标明了意识一般的内在发生之合规律性的本质形式。联想之所以能成为现象学描述的一般课题,而不只是客观心理学的课题,原因在于对某物的指示(Anzeige)是现象学上的可指明物(这一明察已在《逻辑研究》中确立,那里便已有发生现象学的萌芽)”[7](P94)⑦。显然,胡塞尔在此是指《逻辑研究》中关于联想的讨论。但前述已经表明《逻辑研究》对待发生分析的否定态度,对此我们只能把这看成是他站在后期发生现象学的立场上对其早期思想的一个诠释⑧。在1918629给那托普(Paul Natorp)的信中,胡塞尔给出了一个不同的时间确定:“我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超出了静态的柏拉图主义阶段,并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课题”。[3](PP.346-347)联系后来他把内时间意识的构造问题看作最基本的发生问题的观点,这里似乎是指1904-1905年冬季学期的讲座,讲座第四部分标题是“论时间现象学”。但如果根据胡塞尔对于时间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的理解来对照现已收入《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的相关文本,那么这个时间确定也是成问题的⑨。对此问题,后来的阐释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马尔巴赫(Eduard Marbach)和榊原哲也(Tetsuya Sakakibara)分别在《观念Ⅱ》的原始铅笔稿(1912)中看到了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9](P306)[10](PP.21-39)而耿宁把胡塞尔最初构想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时间确定在1917年至1921年这段时期,[2](P196P200)[3](PP.39-41PP.339-356)霍伦斯坦(Elmar Holenstein)给出的时间是1917-1918年间[8](P26),斯特洛克和李南麟(Nam-In Lee)则大致确定在1920年。[4](P11)[11](P14)笔者认为,尽管众说不一,但有两点可以确定:1)胡塞尔至少在意识上萌生发生现象学的观念不会晚于1918年,因为在致那托普的信中,他明确提到“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课题”,但也不可能像他本人所说的“十多年前”那样早;2)也不能像马尔巴赫和榊原哲也那样一直追溯到1912年《观念Ⅱ》的起草时期,前述所引业已表明,即使在其后(至少在同一时期)的《观念Ⅲ》中胡塞尔对于发生的理解也尚未达到真正的发生分析的层次,因此,尽管只是将其确定为“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也不确切,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当时业已具备了明确的发生分析的意识。笔者对此给出的时间是1915年,根据有二:其一是那封致那托普的信;其二是两份同样出自1915年的手稿:BIV6BIV5a,现在分别构成《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和附件Ⅱ[12](P275)

关于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转向”的引发动机问题,不仅关系到胡塞尔前、后期思想发展之内在连续性的规定方式,关系到发生现象学的定位,而且它对于我们完整把握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完整形态,进而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先验现象学的观念论的本质特征至关重要。我们在此只能给出简略的讨论,旨在勾勒出这种“转向”的意义。

这里的讨论无意于追溯某种来自外部的理论触发,或者像墨蜚(Richard T. Murphy)那样在休谟《人性论》中寻找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灵感,或者像耿宁那样将其归因于对康德的研究,尤其是来自那托普的推动。[3](PP.39-42PP.339-356)[13](PP.1-8)相关研究业已表明——例如,在斯泰茵伯克(Anthony J. Steinbock)和榊原哲也那里——早在形成明确的发生观念和发生的方法论以前,胡塞尔的某些具体的现象学研究已不自觉地运用了发生分析的方法,这意味着静态一描述的分析与发生—说明的分析之间的区分是内在于现象学运动的。耿宁把发生现象学观念产生的动机归因于胡塞尔对“权能性自我”和“信念自我”的明察。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权能性和信念中,世界才能作为“我能”的视域预先被给予我,而自我的这些权能性(Vermglichkeit)和信念(überzeugung)回指以前的体验和设定,因此,自我是一个具有习性(Habitualitt)的“具体的自我”,这种“具体的自我”所具有的权能性或习性必然有一个历史,有一个发生的起源。于是在他那里,正是这种“具体的自我”和“意识具有历史”的观念使胡塞尔提出了如何探究意识的历史这样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其发生现象学的思考。[2](PP.199-200)毋庸置疑,无论是在文本的根据方面,还是就解释的力度而言,耿宁的观点都具有无与伦比的说服力。但问题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回溯,我们必然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胡塞尔对“权能性自我”、“习性自我”或“具体自我”的明察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一种引发动机?前面曾提及,胡塞尔从《逻辑研究》向《观念Ⅰ》的突破,表明了先验现象学的某种普遍性要求,亦即把“先天的和形式的逻辑学与数学”扩展为“对于全部可能世界的普遍先天的要求”。[14](P323)但众所周知,《观念Ⅰ》所采取的“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与先验现象学的这种普遍性要求并不协调,它既不能澄清先验现象学的范围也不能透视先验现象学的深度。“悬搁”导致了不可消解的理论疑难,首先,对于世界的“悬搁”存在丧失世界的危险,意识似乎成了一种与世界无关的剩余物;其次,通过这种“笛卡尔式的”还原,我们所获得的绝不是完整的主体性,而只能是点截性的(punktuell)我思(cogito)和“纯粹自我”极,因为这种“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本身对哲学的绝对开端的要求,必然将现象学的明见性原则理解为一种绝对的明见性。[3](PP.202-212)对此,胡塞尔本人显然已有清醒的认识:“在我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理念》一书中,我描述的通向超越论的悬搁的简短得多的道路——我称之为‘笛卡儿式的道路’——有很大的缺点,即那条道路虽然通过一种跳跃就已经达到了超越论的自我,但是因为毕竟缺少任何先行的说明,这种超越论的自我看上去就完全是空无内容的;因此,人们在最初就不知道,借助这种悬搁会获得什么,甚至也不知道,如何从这里出发就会获得一种对哲学有决定意义的全新的基础科学”。[15](PP.187-188)因此,尽管胡塞尔在《观念Ⅰ》中确立了“纯粹自我”的存在,但还原的“剩余物”只能是这种极性的自我和点截性的我思,以此方式,我们甚至不能获得体验流,而只能素朴地设定它的存在。在这里,我们不仅可能丧失世界,而且也没有一个完整的主体性观念,因而先验现象学面临错失其真正课题的危险,因为正是世界和先验主体性构成了先验现象学的真正课题:“世界在先验主体性的构造中的生成(Werden)”。[16](P139)用胡塞尔本人的话说,先验现象学“并不否认实在世界(首先是自然界)的现实存在”,相反,“它的唯一任务和功能在于阐明这个世界的意义”。[17](P459)

除了上面所引的《危机》文本外,我们还可以分别在1930年的《〈观念Ⅰ〉后记》和1923/24年的《第一哲学》讲座中看到胡塞尔对于“笛卡尔式的”还原路径所作的自身反省,从时间上看,这些自身反省都出现在其发生现象学的观念产生以后。但显然,在《观念Ⅰ》出版后不久,胡塞尔就已经意识到这种“笛卡尔式的”困境了,因为在紧随其后的《观念Ⅱ》中,胡塞尔详尽探讨了“人格自我”的构造问题。马尔巴赫的研究表明,“在《观念Ⅰ》随后几年中,与静态的、空无内容的‘自我’形成对照,胡塞尔构想了与其周围世界的相关的更加具体的人格的‘自我’,以及单子概念”,他认为,“人格‘自我’概念的发展从表面看来与胡塞尔转向对构造问题的发生的理解密切相关”,并且“在弗莱堡时期,胡塞尔反复探讨了人格‘自我’与周围世界之间相关性的发展问题”。[2](P211)这表明胡塞尔在《观念Ⅰ》之后就已试图超出“笛卡尔式的”还原的理论框架,而这种持续的努力本身又与胡塞尔本人对其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构想密切相关。尽管在《观念Ⅰ》及其随后的几年中,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观念和目标并不明确,而这也是导致其一系列核心概念——例如,构造、内在、超越、明见性、自我、世界等——不确定的原因。但正是这种尚不明确的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观念,推动着胡塞尔对“笛卡尔式的”还原作出理论上的反思,并在具体的现象学研究中有可能超出既有的方法论框架而运用不同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上的反思和具体分析中新方法的运用反过来又会促进胡塞尔对其先验现象学观念论的逐步深入的理解,相关地,其一系列核心概念也将达到逐步的澄清和确定。因此,我们看到,《观念Ⅰ》中的“纯粹自我”概念向“人格自我”概念的过渡,以及进一步向“习性自我”或“具体自我”概念的发展,这一进程在胡塞尔那里决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思想动力和隐蔽的理论动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马尔巴赫和榊原哲也的那个确定,亦即在《观念Ⅱ》的原始铅笔稿中已可看到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同样,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就能完整地把握耿宁关于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产生所作的明察。

三、“发生现象学转向”在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地位

用“发生(genetische)现象学转向”来标识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和发生—说明的分析方法的实行,这一说法本身就会引发争议,因为这似乎意味着从前期的静态现象学向后期的发生现象学的“过渡”或转变。这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相互关系问题,而在这一问题上,国际现象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可谓观点纷呈,立场各异。例如,以芬克为代表的“基本步骤说”;[16](P139)以耿宁和阿尔麦达为代表的“补充说”;[3](PP.351-353)[6](PP.7-8)以维尔彤(Donn Welton)和霍伦斯坦为代表的“重构或再结晶说”;[18](PP.235-236PP.251-255)[8](PP.26-29)有黑尔德(Klaus Held)和李南麟为代表的“双重面孔说”。[19](P11)[20](PP.23-24)[21](PP.3-28)由于胡塞尔本人在这一问题上未能达到足够的清晰性,因此,这些阐释者们总能在胡塞尔那里分别找到各自的文本根据。我们在此无意于参与这种冗长的争论,而是想根据实事本身作出几点澄清,以期通过对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关系的揭示,藉以凸显胡塞尔发生探讨的运思方向和先验现象学发展的完整形态。

首先,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时间顺序而言,胡塞尔本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否从一开始就必须把纯粹意识的结构看做是发生的事件?根据这种发问方式,我们现在可以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关系设问:我们是否从一开始就必须把静态的构造看做是发生性的事件?由此问题,我们可以引出两种关系,一种是实事上的关系,另一种则是理论上的关系。就实事的关系而言,作为发生的构造的结果,静态的构造在时间上应迟于发生的构造,至少,发生的构造应当逻辑上在先。就理论的关系而言,作为发生构造的引导线索,静态构造又应当理论上在先,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充当引导线索的静态的构造,那么我们在理论上将无法切入发生的分析。这种实事关系与理论关系的冲突决定了发生的分析在方法论上只能采取“回问(Rückfrage)”、“拆解(Abbau)”或“重构(Rekonstruktion)”的操作方式。

其次,就“发生现象学转向”的性质而言,有两点须作澄清。就这种“转向”的理论性质而言,它标识着先验现象学之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转折。相关的研究业已表明,胡塞尔在尚未形成明确的发生观念并且在尚不具备明确的发生的方法论意识的情况下,就已经在其具体的现象学研究中采用了发生分析的方法,这意味着胡塞尔从静态立场向发生立场的转变是内在于其现象学运动本身的。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转向”的确有欠妥当,或许用“推进”较为适合。就这种“转向”后的先验研究的状态而言,“发生的转向”并不排斥静态现象学的存在。这不仅是由于:作为发生分析的引导线索,静态的构造是发生构造的理论前提,而且由于:发生分析的成果只有借助静态的分析才能确定下来。对此,黑尔德正确指出:“先验反思必须被看成任何构造和统觉的课题化,而对于统觉的澄清总是要求对于可证实性的规则作静态的指明”。[20](P24)这表明,对于任何意向分析来说,静态的分析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尽管胡塞尔后期着力于发生现象学的澄清,却仍有“现象学的双重面孔”一说。

第三,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各自的理论地位而言,胡塞尔显然是将静态现象学看成一种临时性的或过渡性的理论形态,它只具有一种理论操作上的有效性,尽管它对于先验现象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本身构成发生现象学的理论前提。对此,胡塞尔蛊惑性地问道:“是否能够建立一门关于静态联系的系统现象学?”“是否发生性的东西能够完全被排除?”(Hua XI344)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发生的分析表明,在静态阶段,我们无法描述单子的普遍关联,它在本质上是一个发生的统一体,因而只能以发生的方法加以揭示。鉴于先验现象学观念论最终目的是致力于单子论的建构,因此,无论是就哲学观念还是具体的操作方法来说,先验现象学都应当在发生的维度上进行。

最后,就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内在关联而言,尽管胡塞尔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之间作出了区分,但单纯命之以两种不同的方法论维度对于描述静态与发生之间的结构差异来说是不充分的,因为这将仍然是静态的。而对于静态的和发生的方法及其问题的系统阐释本身恰恰要求系统阐明静态方法与发生方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本身需要一种发生的描述。因此,问题是:如何编排这种研究?当胡塞尔在与静态的方法及其问题的关联中探讨发生的方法及其问题时,当他把静态方法及其问题作为引导性线索时,一种特有的重估就形成了。在明确地探讨了发生问题后,胡塞尔现在认为,发生问题不是比静态问题更复杂,而是更具体和更基本。同样,静态问题不再是简单的,而是更抽象的。鉴于这种认识,我们就应当反转引导性线索的方向,因为现在正是发生预先规定着静态的构造和结构的研究。这必然导致——胡塞尔本人显然已察觉到这一点(Hua XIV38)——我们从发生的观点来修正以前的静态分析的结果,这种静态的分析结果以前已经作为发生分析的引导性线索在起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在发生上被揭示出来的现象来探究这些本质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致力于结构——单子个体化的结构——的发生又致力于这种发生的结构。

【注释】
①施皮格伯格(Herbert Spiegelberg)将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1)前现象学时期(1887-1896),这一时期与《逻辑研究》第一卷的思想相合;2)仅限于认识论研究的现象学时期(1896-1906),以《逻辑研究》第二卷的思想为标志;3)作为哲学和科学普遍基础的纯粹现象学时期(1906-1938)(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M].王炳文,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95:121)。德布尔(Theo de Boer)明确反对“前现象学时期”这一提法,并对施氏把《纯粹逻辑学导论》归入所谓的“前现象学时期”的做法提出质疑,他把胡塞尔从早期的描述心理学立场向《逻辑研究》时期的本质心理学立场的转变确定在1894年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中。同样从历史分期的角度出发,德布尔给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1)心理主义的描述心理学时期(1887-1894)2)描述的一本质的心理学时期(1894-1907)3)先验现象学时期(1907-1938),参见[1](P118)。科克尔曼斯(Joseph J. Kockelmans)虽然赞同施皮格伯格的“三阶段”说,但却作了原则性的修正:1)前现象学时期(1894-1900)2)过渡时期(1900-1916),即从纯粹的、描述的现象学向彻底的先验现象学的过渡;3)彻底的先验现象学时期(1916-1938)(Joseph J. Kockelmans, Edmund Husserl's Phenomenology, Purdu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8-9)。法伯(Marvin Farber)则提出了“四阶段”说:1)心理主义时期;2)“现象学的突破”或“描述心理学”时期;3)先验现象学时期;4)构造性的观念论哲学时期(Marvin Farber. The aims of phenomenology: the motives, methods, and impact of Husserl's thought[M]. Harper & Row, PublishersIncorporatedNew York1966:12)
②耿宁(Iso Kern)认为:“系统地看来,划分与现象学哲学向一种发生—说明的(genetic-explanatory)现象学的持续扩展相关,这种发生—说明的现象学是对迄今所实行的静态—描述的(static-descriptive)现象学的补充”。参见[2](P1)
③对此可分别参见:贝克尔(Oskar Becker)的论文“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哲学”(收在: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C].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 O. Elvetonsecond editionNoesis PrsssLtd2000:38-69);比梅尔(Walter Biemel)的论文“胡塞尔哲学发展的决定性阶段”(收在: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R. O. Elveton, second editionNoesis PrsssLtd2000PP.140-163);芬克的论文“处于当代批评中的埃德蒙德—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收在:Eugen Fink. Studien zur Phnomenologie. 1930-1939[M]. Martinus Nijhoff, 1966:79-156);兰德格雷贝的论文“胡塞尔的现象学及其改造动机”(Ludwig Landgrebe. Der Weg der Phnoenologie. Das Problem einer ursprünglichen ErfahrungGütersloher Verlagshaus Gerd Mohn[M]. Gütersloh1963: 9-39);以及参考文献[1][4]
④全文凡以这种方式给出引文者,Hua表示胡塞尔全集(Husserliana),罗马数字表示卷数,阿拉伯数字表示页码,下同。
⑤这可以从同样出自1921年的两份手稿中看出。关于这两份手稿,一份收在《胡塞尔全集》第11卷,文章标题是“静态现象学的方法与发生现象学的方法”(Hua XI336-345);另一份收在《胡塞尔全集》第14卷,文章标题是“单子个体性的现象学与体验之普遍的可能性和共存性的现象学。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Hua XIV34-42)
⑥在此处的注释中,胡塞尔做了更简洁的概括:“现象学:1)关于普遍的意识结构的普全现象学;2)构造现象学;3)发生现象学”。
⑦所引译文参照德文本有所改动。
⑧具体可参见[3](PP.31-32PP.428-430)。霍伦斯坦的研究表明,《逻辑研究》中的联想概念与后期不同,它“还不是一种本质必然的指明意向”,因而,胡塞尔此时关于联想概念的说明只是一种“前现象学的、经验—归纳的解释”,参见[8](P9)
⑨胡塞尔认为,单纯从形式上对于时间意识及其成就的意向分析是一种抽象的分析,这种抽象的分析还不是发生的分析(参见:Hua XI340)。
【参考文献】
[1] 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M].李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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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西北师大学报》20085期。录入编辑:乾乾)